沒有還款期限的欠條 從何時起算訴訟時效?

【案例簡介】

2016年6月,安次區某工廠廠長何某從朋友金某的飼料廠購買一批飼料。由於當時資金週轉不開,何某給金某出具了一張欠條,但沒有註明還款日期。

今年6月,金某第一次向何某催要貨款,何某以工廠經營不善為由未能償還。隨後,金某起訴至法院,要求償還欠款及利息。何某辯稱,該欠款欠條形成時間是2016年6月,到原告起訴之時已經超過兩年訴訟時效,即使未過訴訟時效,由於欠條沒有約定利息,也不應該承擔利息。為此,金某想諮詢,面對這種情況該如何維權?

【律師說法】

河北陳玉芹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晉臣表示,首先,原告起訴時未過訴訟時效。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訴訟時效期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第一百四十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重新計算。”

劉晉臣表示,根據上述規定對未約定還款期限的,其訴訟時效應按以下幾種情況分別計算:第一,對於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關係,按照《民法通則》第八十八條的規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因而其兩年的普通訴訟時效從權利人主張權利而義務人拒絕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但如果債權人未曾主張債權,就不能開始計算訴訟時效。

第二,訴訟時效因權利人主張債權或者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後,權利人在新的訴訟時效時間內,再次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再次同意履行義務的,可以認定為訴訟時效再次中斷。從再次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要再次重新計算,且訴訟時效中斷不受次數的限制。但主張訴訟時效中斷,必須有足夠的證據證明。

第三,債權人若一直沒有主張權利,則適用最長訴訟時效期,從債權債務關係發生之日起計算20年,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保護。

劉晉臣說:“本事件中符合上述所說第一種情況,訴訟時效應該從今年6月金某向何某催要欠款之日起算,應於兩年內主張其權利,所以金某於今年6月向何某提起民事訴訟不超過訴訟時效。何某不應承擔利息。”

劉晉臣解釋,根據《合同法》第211條的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因此在借款合同未約定還款日期和利息的情況下,該筆借款應當認定為不定期的無息借款。

(本文僅代表律師個人觀點,僅供讀者參考,個案有特性勿直接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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