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辱母案討債者訴於歡案開庭 原告獲賠5萬後再索賠

山東辱母案討債者訴於歡案獄中開庭

原告索2.8萬元精神賠償包括醫療費等近20萬元

曾引發社會高度關注的“辱母殺人”案再起波瀾。昨天上午9時,當年曾被刺傷的討債人員嚴建軍訴於歡一案,在於歡服刑的山東省聊城監獄開庭。嚴建軍請求法院判令於歡承擔其醫療費、誤工費等共近20萬元。

案件

討債被刺獲賠5萬後再索賠

2016年4月14日,因不堪母親被暴力催債者毆打侮辱,時年22歲的於歡將水果刀刺向了4名催債人,造成1死3傷。

嚴建軍即被刺傷的討債者之一。2016年11月17日,在聊城中院審理於歡涉嫌故意傷害案中,嚴建軍提出了共計50萬元的刑事附帶民事起訴請求。聊城中院2017年2月17日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判決於歡無期徒刑,賠償嚴建軍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共計53443.47元。

之後,於歡對此提起刑事上訴,但嚴建軍未就刑事附帶民事部分提起上訴。2017年6月23日,山東高院二審公開宣判上訴人於歡刺死一人行為系防衛過當,由無期徒刑改為有期徒刑5年。而嚴建軍也因為參與對於歡家人的非法拘禁等犯罪行為,最終被判兩年有期徒刑(至2019年3月14日)。

嚴建軍服刑完畢後,2019年8月20日以自己因傷住院接受治療、醫藥費用等各項損失為由,將於歡告上法庭,提起共計197466.82元的賠償及訴訟請求。

原告

認為自己應該主張權利

10月29日8時30分,於歡代理律師殷清利、冠縣法院法官、嚴建軍先後來到聊城監獄獄政科。此次開庭,原告嚴建軍並未聘請律師,被告於歡的姑姑於秀榮未獲準進入監獄內。

上午9時許,嚴建軍訴於歡一案在聊城監獄開庭。這是辱母案事發3年多後,嚴建軍第一次見到於歡。

此前在於歡案件一審中,嚴建軍曾提出過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最終法院判決於歡賠償5萬多元,那麼這次為何又一次提起民事訴訟呢?

開庭之前,嚴建軍告訴北京青年報記者,這次訴訟主要為的就是醫藥費。一部分是之前有一張住院的醫療正式發票沒找到,法院在審理中沒有認定。現在自己找到了這張6.8萬多元的發票。另一部分是最近一次手術的治療費用。

“我該受的懲罰已經受了,已經認罪服法了,我該主張的權利是不是……”嚴建軍表示自己不懂法,但相信法律是公正的。在庭審中,嚴建軍當庭出示了冠縣醫院和山東省立醫院約12萬元的票據。其認為自己身體免疫力嚴重下滑,身體機能退化嚴重,同時提出了精神損失2.8萬元。嚴建軍認為自己作為公民,過錯已受懲罰,但享有的權利也要行使。

焦點

庭審圍繞是否構成重複起訴

於歡的代理律師殷清利告訴北青報記者,庭審焦點程序主要集中在嚴建軍附帶民事訴訟後能否再提民事訴訟、是否構成重複起訴等。

殷清利表示,嚴建軍對當時一審法院作出的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沒有提起上訴。這次又以同樣理由提起民事訴訟,不符合司法解釋的規定。

2016年11月,嚴建軍曾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提出“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等計50萬元”,當時判決53443.47元。殷清利認為,庭審中嚴建軍無法說明當時每項費用的具體數額及證據,所以應當認為此次主張的數據及所謂的後續治療費用完全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50萬元範圍之內。這樣,如果嚴建軍所訴的金額只要在50萬元以內,均應視為重複訴訟。

此外,殷清利認為,嚴建軍參與的討債行為中,已經構成非法拘禁罪,不僅違法而且具有重大過錯。對於於歡家人之前已向法院支付了8萬餘元賠償款,其中包括嚴建軍的5萬餘元,法官問詢時,嚴建軍予以確認。

據悉,在最後的法庭調解階段,於歡表示不同意調解。此案經過兩個多小時的庭審,冠縣法院未當庭宣判。

被告

被起訴是“始料未及”的

位於冠縣城郊的源大工貿工廠距離聊城監獄53公里。北青報記者時隔兩年後再次見到於歡姑姑於秀榮時,她已是滿頭花白。“於歡案事發後,這裡就停了工。”昔日曾有五六十名工人的工廠,如今只剩於秀榮一人。於秀榮告訴北青報記者,三年多的時間都是她一個人看守廠房,半年前她才將其中一部分廠房租了出去。於秀榮表示,於歡的母親蘇銀霞年底就要出獄了,自己也能輕鬆些了。她說希望於歡和他爸爸早日出來,一家人重新開始新的生活。

說起此次於歡被訴,於秀榮直言,“在裡面服刑的還有告的,要不是他們,孩子(於歡)能到這裡面來嗎。”

於秀榮告訴北青報記者,自己每個月都會到監獄看望於歡一家。有個好消息是,監獄管理人員向她介紹,於歡在監獄表現良好,改造積極。

殷清利律師告訴北青報記者,於歡沒有想到自己在監獄裡還會再當被告。“他以為法院判決此事就完了,這個是始料未及。”據瞭解,在監獄裡管教對於歡評價不錯,前段時間讓姑姑帶給他些英語和文學書籍。“此案如果敗訴,你會上訴嗎?”當被問到這個問題時,於歡的回答是:“相信能贏,還沒考慮到那麼多。”

文並攝/本報記者 朱健勇

統籌/張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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