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報》:不積極支付罰金,減刑假釋獲批難

湖南法院網訊 10月24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公佈《減刑、假釋案件中財產性判項履行、執行情況的認定標準和裁判指引》(以下簡稱《裁判指引》),明確將財產性判項的履行、執行情況納入到罪犯是否“確有悔改表現”的內容,將其作為認定罪犯是否悔改的重要因素。《裁判指引》明確,如果罪犯能積級履行完財產性判項,將會被視作“確有悔改表現”的情形之一;如果故意不履行或部分履行財產性判項,或是通過其家屬拒絕移交被執行財產的,則不認定該罪犯“確有悔改表現”。也就是說,罪犯能履行或執行完財產性判項,又符合減刑、假釋條件,才可以減刑、假釋。

【案例一】不積極支付罰金,鄧某生未獲減刑

省高院公佈的典型案例中,罪犯鄧某生就因不積極履行罰金刑判項,不予減刑。

鄧某生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六個月,並處罰金20萬元。執行機關於2019年6月提出減刑建議書,建議減刑一個月。常德中院審理查明,鄧某生只履行了1000元罰金,且在獄內消費較高,不具有悔改表現。法院認為,鄧某生不應認定其確有悔罪表現,不予減刑。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罪犯確實不具有履行能力且符合減刑、假釋條件的,將不受影響。

【案例二】涉黑惡勢力犯罪、職務犯罪減刑從嚴掌握

省高院公佈的典型案例中,罪犯劉某因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執行機關2019年3月1日提出減刑建議書。執行機關2019年3月1日提出減刑建議書,建議對該罪犯予以減刑六個月。

婁底中院認為,罪犯劉某在其履行能力範圍內雖積極履行財產性判項,在刑罰執行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法定減刑條件。但該犯屬於“三類罪犯”,減刑幅度應從嚴控制,故裁定對罪犯劉某減去有期徒刑四個月。

《裁判指引》中規定,對黑惡勢力罪犯和職務犯罪罪犯減刑幅度從嚴掌握。

原文鏈接:http://epaper.voc.com.cn/sxdsb/html/2019-10/25/content_1418764.htm?div=-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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