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報》:湘江環境資源法庭首例跨區域公益訴訟案宣判

本報長沙11月18日電 (記者 陶 琛 通訊員 劉笑貧)今天,湖南省長沙市開福區人民法院湘江環境資源法庭公開宣判公益訴訟起訴人湖南省衡陽市人民檢察院訴被告彭某保等四人環境汙染責任糾紛案件,判決四被告支付因衡山縣境內環境損害而產生的危險廢物及受汙染土壤安全處置等各項費用共計57.5萬餘元。該案系湘江環境資源法庭首例跨行政區域審判的環湘江流域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由三名審判員和四名人民陪審員組成七人合議庭審理,開福區法院黨組書記、院長戴智明擔任審判長,衡陽市檢察院副檢察長彭生寶出庭履行職務。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5年6月,天順工廠相關股東通過商議,由被告鄭某林負責通過正規途徑處置化工廢液。2015年9月開始,鄭某林找到被告彭某保,要求彭某保幫其處理天順工廠100多噸化工殘留廢液,彭某保找到被告彭某,彭某聯繫被告張某新,三人明知廢液對環境有汙染,仍然分五次將136.31噸廢液放置在張某新位於衡山縣開雲鎮板橋村一組的工廠內。為此,彭某保分五次支付38500餘元給彭某。

因彭某保、鄭某林運送的廢液在卸貨過程中發生洩漏,被群眾發現並舉報,2016年3月9日,公安機關成立專案組立案調查涉案環境汙染事件。案發後,該批化學殘留液被衡山縣公安局扣押,現存放在湖南衡興環保科技開發有限公司。由此產生危險廢物及受汙染土壤清運、暫存等現場清理與汙染控制費54213元、應急監測費1000元、事務性費用8630元。經鑑定,本案中的汙染物屬《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的危險廢物。

另查明,彭某保、鄭某林、彭某、張某新因犯汙染環境罪,分別被判處刑罰。

法院審理後認為,彭某保等四被告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無經營許可證非法轉運、傾倒、處置危險廢物,造成危險廢物在非法轉運、貯存中洩漏,破壞周邊生態環境的後果,構成環境侵權;彭某保等四被告的行為共同導致了汙染損害後果的發生,構成共同侵權,應承擔汙染損害後果,並承擔連帶責任;被告彭某保等四人應當對衡山縣環境汙染事件產生的危險廢物處置、應急監測、鑑定評估等相關費用共計575071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被告彭某保等四人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向法院指定的賬戶連帶支付因衡山縣境內環境損害而產生的危險廢物及受汙染土壤安全處置費用430290元;連帶支付因處置衡山縣境內環境汙染損害而產生的現場清理與汙染控制費用、應急監測費用、人員支出及行政辦公費用共計63843元;連帶支付因處置衡山縣境內環境損害而產生的檢測、鑑定費用80938元。

衡陽市兩級檢察院、開福區環保局工作人員、中南林業科技大學涉外學院學生、媒體記者、群眾等近百人旁聽了庭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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