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典型”工傷之殤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認定工傷,最普遍適用的是“三要素”,即“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該認定為工傷。如果說這些屬於“典型”工傷的話,那麼有一些“非典型”工傷更需要引起用人單位的高度關注。比如下面三起案例:

案例一:李某於2016年6月到某勞務公司工作,被派到某路段進行修路施工。2016年8月13日晚8時左右,李某在步行由公司宿舍到施工地點的途中被一輛大貨車撞倒,當場死亡。根據多名李某工友的證言,當天下午5點半下班後,李某隨其他工友一起吃完飯回到宿舍,洗了一會衣服後,於7點50左右獨自出門。同時,工友們也證實,李某平時就不在公司安排的宿舍住,而是每天到施工地點的大車上去睡覺,李某的鋪蓋也在該車上。施工地點共停放兩輛大車,其中一輛是公司的值班人員在上面休息,另一輛就是李某休息。後李某的家屬到當地人社部門申請認定工傷,人社部門做出了認定工傷的決定,勞務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勞務公司認為,李某當天早已經下班,公司也沒有安排其晚上值班,因此其不屬於“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故不應認定為工傷。而李某家屬一方則認為,李某每天在工地的大車上睡覺,應當屬於值班,當天是在去值班的途中,故應當認定為工傷。最終,法院判決維持了人社部門工傷認定的決定。法院判決的主要理由是,李某每天在工地的大車上睡覺,公司沒有及時進行制止,客觀上履行了值班的職責,因此當天李某到施工工地的應當屬於“上下班途中”。

案例二:馮某系某中學教師,2011年11月15日晚,馮某任教的兩個班級進行測驗考試。考試結束後,馮某回到家中批改試卷。次日早上七點左右,同校老師在馮某家中發現其身體異常,立刻撥打120通知醫院到場搶救,最終馮某因搶救無效死亡。醫院出具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證明馮某因突發心肌梗塞,於2011年11月16日在家中死亡,發病到死亡的大概時間間隔為“不詳”。在《搶救記錄》上記載:“搶救時間段2011年11月16日8時31分至9時32分”,“到達現場時患者已無心跳、呼吸”。中學以馮某因長期工作勞累過度,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中突發心肌梗塞死亡為由,向人社局提出申請,要求認定馮某為工傷死亡。該案歷經多次工傷認定及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最終由最高人民法院確認為工傷。法院認定的主要理由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該條款中的“工作崗位”強調的重點不是工作處所和位置,而是崗位職責和工作任務。職工為了單位的利益,在家加班工作期間,屬於履行崗位職責和完成工作任務,應當認定為“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在職工具體的傷亡時間缺乏相關證據證明的情況下,應當傾向於保護職工合法權益,作出有利於職工的事實推定。

案例三:小芳是某公司員工,2017年3月29日晚,她在公司配電間總機房值班,去上衛生間時,在配電間走道遭遇男子阿強暴力性侵。小芳竭力反抗,大聲呼救,該男子放棄犯罪並逃離現場。此後,小芳精神失常、小便失禁,被醫院診斷為應激相關障礙。2017年5月10日,該公司向市人社局提交關於小芳所受傷害的工傷認定申請。同年6月15日,市人社局作出了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小芳不服市人社局這一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最終判決撤銷市人社局不予認定工傷決定,重新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法院判決的理由主要是,小芳值班時在去衛生間的走道上遭到阿強暴力性侵,其受害地點屬於履行工作職責的合理活動範圍,可以認定為履行工作職責的延伸,因履行工作職責而實施的合理行為導致受傷,應當屬於“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範疇。

分析解讀:由以上案例可以看出,近年來,司法和行政機關對於工傷認定的標準越來越向寬鬆方向發展,工傷三要素日益受到挑戰。比如,對於工作時間,除了正常上班時間,值班過程中、出差中以及“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都可以認定為工傷;對於工作地點,也不再拘泥於特定的工作場所,在家辦公或者在咖啡館辦公也有可能認定為工傷;對於工作原因,也不再強調必須受侵害與履行工作職責相關,甚至滿足“要不是履行工作職責,他(她)就不會出現在那裡”就有可能認定為工傷。

風險提示:工傷認定標準的寬鬆化務必引起用人單位的高度注意,還是那句話,最好的預防是讓爭議(事故)不要發生。比如說,第一個案例中,用人單位在發現李某在公司工地上睡覺後就應當及時制止;第二個案例中,用人單位應當儘量通過規章制度等方式禁止勞動者將工作帶回家加班;第三個案例中,用人單位就不應該安排女性工作人員晚上單獨值班。如果能提前預見到這些法律風險,並採取了這樣的預防措施,那麼事故(傷害)可能就不會發生,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來說就是雙贏的結果。

操作指南:1.做好員工入職的健康檢查,把好入口關。2.做好職工的經常性的健康衛生檢查,對身體健康狀態不適合崗位要求的,及時作出調整,並安排治療,減低潛藏的風險。3.對工作場所、工作時間儘可能作出明確的約定,並由員工簽字確定,避免範圍涵蓋不明產生爭議。4.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者的居住地,明確合理時間及合理路線,儘可能減少上下班途中風險。5.除非必要,儘量不要讓勞動者將工作帶回家或其他場所加班。6.及時參加工傷社會保險,輔之於適當的商業性保險,以分散工傷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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