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件订立合同,合同仍成立、生效?

采用微信/邮件订立合同,合同仍成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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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通过微信/邮件,原告发送合同模板的行为构成要约,被告回传签字、盖章合同的行为构成承诺,虽被告并未在合同上签字盖章,但原告已履行主要义务,且被告接受,合同依法成立。

在原告基于信任已部分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被告对未提出异议并予以接受的情况下,被告未在合同上盖章签字的行为,应视为被告系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阻止合同生效条件的成就,合同所附生效的条件依法应视为成就

石狮市人民法院2018闽0581民初1865号


本院认为:

本案讼争《服务合同》成立,理由如下:第一,原告大修洗公司发送该《服务合同》的行为构成要约。

根据双方确认的《服务合同》,服务期限、服务费用、服务费支付、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的约定系具体确定的,且合同上明确载明合同主体分别为原告大修洗公司与被告骏德公司,再结合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傅磊与被告公司联系人姚有为的2017年2月9日的微信聊天记录“好你先就是你现在盖完章马上先扫描扫描传给我们先走流程”及2017年2月10日的12:46、12:54、13:01的聊天记录内容可以证明被告骏德公司姚有为催促原告大修洗公司将服务合同回传的事实。据此,上述证据足以证实被告骏德公司希望与原告大修洗公司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其向原告大修洗公司发送该《服务合同》的行为符合要约的法律规定,依法构成要约。

第二,原告大修洗公司在被告骏德公司发送给其的《服务合同》上签字盖章并通过邮件方式回传给被告骏德公司,该行为构成承诺。虽根据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傅磊与被告公司联系人姚有为的聊天记录内容,原告大修洗公司对合同中出差次数有向被告提出意见,但根据原告大修洗公司签字盖章回传给被告骏德公司的《服务合同》并未对合同内容进行任何实质性的修改,不构成新要约。

在原告大修洗公司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对被告骏德公司的要约内容予以确认并回传至被告骏德公司处,而被告骏德公司对原告回传合同的事实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原告的行为构成承诺并依法生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三,原告大修洗公司与被告骏德公司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被告骏德公司签字盖章之前,原告大修洗已履行主要义务,并且被告骏德公司接受,合同依法成立。根据讼争《服务合同》,原、被告双方意在通过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根据合同的内容,原告大修洗公司应为被告骏德公司开发的中骏商城项目的推广策划、创意设计、制作指导等工作提供服务,而原告提供的微信群聊天记录,可证明原告为被告骏德公司提供《对比投资手册》、《阵地包装》、《商业招商手册》、商业海报等内容制作的服务,原告大修洗公司已依约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的事实。被告抗辩主张原告提供的上述服务需经被告考察认可,但被告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对该内容的约定,结合原告提供的录音光盘,可证实被告公司联系人姚有为对原告大修洗公司已部分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并未提出异议,据此,可以推定被告对原告履行合同义务系接受的。

因此,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的规定,虽被告骏德公司并未在合同上签字盖章,但原告已履行主要义务,且被告接受,本案合同依法成立。其次,讼争合同是否生效的关键问题在于被告骏德公司未在合同上签字盖章的行为是否构成恶意阻止合同生效条件成就。根据讼争《服务合同》的约定,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可证明原、被告双方对合同的生效条件进行了约定。被告骏德公司抗辩称原、被告之间存在考察期,但在本案《服务合同》系依法成立,合同中并未有该约定或被告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该事实的情况下,被告骏德公司关于原告在考察期提供的服务不符合被告的要求,被告未与原告建立合作关系的抗辩,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结合本案《服务合同》系被告骏德公司发送给原告大修洗公司签字盖章确认的事实,而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可证实被告骏德公司催促原告大修洗公司回传合同欲与其建立合同关系的事实,以及原告提供的录音证据可证明被告骏德公司系因内部管理原因致使合同无法盖章的事实,可以证明被告骏德公司未在原告回传的合同上签字盖章的原因,并非原告所致。据此,在原告基于信任已部分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被告对未提出异议并予以接受的情况下,被告未在合同上盖章签字的行为,应视为被告系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阻止合同生效条件的成就,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本案《服务合同》附生效的条件依法应视为成就,本案《服务合同》系生效的。


法律规定

《中和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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