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股權投資核算的會計和稅務處理之——權益法,您學會了嗎?

無論是已在工作崗位多年的、經驗老到的財務人員,還是剛踏入社會的經驗不足的小小會計人員,又或是正奔跑在財會考證路上的芸芸眾生,在遇到長期股權投資業務的時候都是一個感覺“腦殼暈、腦殼暈、我太難了”!為此小編以個人所學結合相關書籍資料整理幾篇關於長期股權投資核算的文章,希望能幫助到有需要的各位同行。

長期股權投資核算的會計和稅務處理之——權益法,您學會了嗎?

此篇為處理之——權益法。

首先本文是基於財會〔2014〕14號印發修訂後的《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為準來闡述。先了解一下準則對長期股權投資的概述。

長期股權投資的概述

1、本準則所稱長期股權投資,是指投資方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重大影響的權益性投資,以及對其合營企業的權益性投資。

2、在確定能否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時,投資方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併財務報表》的有關規定進行判斷。投資方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的,被投資單位為其子公司。投資方屬於《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併財務報表》規定的投資性主體且子公司不納入合併財務報表的情況除外。

3、重大影響,是指投資方對被投資單位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參與決策的權力,但並不能夠控制或者與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這些政策的制定。在確定能否對被投資單位施加重大影響時,應當考慮投資方和其他方持有的被投資單位當期可轉換公司債券、當期可執行認股權證等潛在表決權因素。投資方能夠對被投資單位施加重大影響的,被投資單位為其聯營企業。

4、在確定被投資單位是否為合營企業時,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40號——合營安排》的有關規定進行判斷。

權益法下會計和稅務的處理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第九條規定, 投資方對聯營企業和合營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應該採用權益法核算。下面用案例來詳細闡述一下在投資時、持有期間和處置時的會計和稅務處理。

取得投資時

1、2018 年1月1日,A 公司通過購買取得B 公司30%的股權,支付價款500萬元。取得投資時,被投資單位淨資產賬面價值為2000萬元(B公司各項可辨認淨資產的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相同)。A 公司在取得B 公司的股權後,能夠對B 公司施加重大影響。

(1)A 公司的會計處理

本例中,A公司應對該投資採用權益法核算,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2014修訂)第十條規定,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大於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不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小於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其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

借:長期股權投資—B公司(成本)5000000

貸:銀行存款 5000000

A公司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500萬元小於取得投資時應享有B公司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的份額600萬元(2000×30%),則初始投資成本與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份額之間的差額100 萬元應計入取得投資當期的營業外收入。相關會計處理如下:

借:長期股權投資—B公司(成本) 1000000

貸:營業外收入 1000000

調整後A公司對B公司投資的賬面價值為600萬元。

(2)所得稅上的計稅基礎確認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四條所稱投資資產,是指企業對外進行權益性投資和債權性投資形成的資產。

投資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成本:

①通過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購買價款為成本;

②通過支付現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

因此,甲公司取得乙公司股權的計稅基礎為500萬元。

彙算清繳時,A公司通過填報“A105000 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中“按權益法核算長期股權投資對初始投資成本調整確認收益”項目做納稅調減。

持有投資期間

2、2018年12月31日,B公司實現淨利潤500萬元,本年度增加其他綜合收益100萬元。

(1)A 公司的會計處理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2014修訂)第十一條規定,投資方取得長期股權投資後,應當按照應享有或應分擔的被投資單位實現的淨損益和其他綜合收益的份額,分別確認投資收益和其他綜合收益,同時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

A公司取得B公司股權時,B公司各項可辨認淨資產的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相同,如果不考慮其他調整因素。

相關會計處理如下:

借:長期股權投資-B公司(損益調整) 1500000

貸:投資收益 1500000

借:長期股權投資—B公司(其他綜合收益) 300000

貸:其他綜合收益 300000

2018年12月31日,A公司對B公司投資的賬面價值為780萬元。

(2)所得稅上的處理

A公司按照權益法核算的投資收益,依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不屬於稅法規定的應稅收入,彙算清繳時,通過填報“A105030投資收益納稅調整明細表”來做納稅調減。

3、 2019年3月15日,B公司宣告分配現金股利100萬元。4月15日,向股東支付股利,A公司於當日收到。

(1)A 公司的會計處理

3月15日,A公司根據持股比例計算應分得的30萬元,會計處理如下:

借:應收股利 300000

貸:長期股權投資-B公司(損益調整) 300000

4月15日,A公司收到現金股利30萬元,會計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 300000

貸:應收股利 300000

(2)所得稅的處理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同時,參考國稅函〔2010〕79號規定,企業權益性投資取得股息、紅利等收入,應以被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利潤分配或轉股決定的日期,確定收入的實現。

因此,甲公司取得的股利屬於免稅收入,並且應該在2019年3月確認收入實現。

所得稅彙算時,通過填報“A105030投資收益納稅調整明細表”做納稅調增,同時填報“A107010免稅、減計收入及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做納稅調減。

4、2019年12月31日,B公司發生虧損300萬元

A公司取得B公司股權時,B公司各項可辨認淨資產的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相同,如果不考慮其他調整因素。

(1)相關會計處理如下:

借:投資收益 900000

貸:長期股權投資-B公司(損益調整) 900000

2019年12月31日,A公司對B公司投資的賬面價值為660萬元。

(2)所得稅的處理

A公司會計上按權益法核算確認的投資損失,按照所得稅法規定,不屬於實際發生的損失,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所得稅彙算時,通過填報“A105030投資收益納稅調整明細表”做納稅調增。

處置時

5、2020年3月15日,A公司以800萬元的價格將持有的B公司股權轉讓給一個自然人丙,併入當日辦理了相關的過戶手續。

(1)相關會計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 8000000

貸:長期股權投資-B公司(成本) 6000000

長期股權投資-B公司(損益調整) 300000

長期股權投資-B公司(其他綜合收益)300000

投資收益 1400000

借:其他綜合收益 300000

貸:投資收益 300000

(2)所得稅的處理

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規定,企業在轉讓或者處置投資資產時,投資資產的成本,准予扣除。通過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購買價款為成本。依據此規定,A公司取得B公司的股權在稅法上的成本是500萬元,處置收益為300萬元,與會計核算的差異,在所得稅彙算時,通過填報“A105030投資收益納稅調整明細表”做納稅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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