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受傷女工的監督申請,還能做點什麼

不支持受傷女工的監督申請,還能做點什麼

浙江紹興: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取得良好效果

本報訊(記者範躍紅)“沒想到這個糾紛最後被檢察院化解了!”近日,得知為工傷糾紛奔波的王某息訴息訪了,浙江省紹興市、越城區兩級法院的法官們紛紛為“隔壁公司”的同行們點贊。在紹興市越城區檢察院的努力下,雖然王某申請監督未被支持,但她對辦理結果卻非常滿意。

2015年4月,王某進入紹興市柯橋區某繡品公司工作,當了一名繡花工。2016年8月15日,王某工作時受傷,因為法律知識缺乏,直到2017年8月14日她才向仲裁委申請確認與繡品公司的勞動關係。該委裁決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係後,在同年10月31日、11月2日將裁決書分別送達王某和繡品公司。同年12月5日,王某提起工傷認定申請。柯橋區人社局審查後認為王某的申請超過法定時效,不予受理。王某不服,向紹興市人社局申請複議,被複議維持決定。隨後,王某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被法院駁回。

今年7月17日,王某向越城區檢察院申請監督。辦案檢察官劉欣欣審查了這起行政爭議案後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工傷職工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可以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當事人對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申請仲裁、提起民事訴訟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從2017年8月14日至11月2日(至遲計算到11月17日裁決書生效日)系仲裁期間,應予扣除。王某是2016年8月15日受傷,至2017年8月14日(一年時效期間的最後一天)才申請仲裁。王某本應在仲裁結束後立即申請工傷認定,但她卻在收到裁決書後過了35天(裁決書生效後18天)才申請工傷認定,已明顯超過一年的時效。

據此,越城區檢察院決定不支持王某的監督申請,同時又認為此案爭議的實質在於勞動者因工作造成傷害後的補償問題,不能簡單地憑一紙“不支持監督決定書”就算完成工作,應主動開展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工作。辦案檢察官經核實相關情況,查明王某確係在工作時間受傷,且繡品公司已經支付全部醫療費用。為了切實保障勞動者權益,劉欣欣向繡品公司法定代表人釋法說理,最終促成雙方達成和解,繡品公司自願補償王某1.5萬元,王某表示息訴息訪,實現案結事了。

在辦案過程中,劉欣欣瞭解到,王某夫妻二人都是外來打工人員,收入較低且不固定,家中還有3位老人(其中1位老人為殘疾人)和2個孩子需要照顧,生活困難。該院審查認為此案符合司法救助的相關規定,遂幫助王某申請到司法救助金1萬元。

“真沒想到,檢察機關替我們家這麼操心……”王某向劉欣欣致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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