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啟蒙不僅是一場運動,更應是一個不斷的過程

刑法的啟蒙不僅是一場運動,更應是一個不斷的過程

陳興良丨北京大學法學教授、博士生導師

文化,包括法律文化的承續性,是一個不爭的事實。任何一種文化,都不是突如其來的,而是在先前文化的基礎上演化而來的。沒有深厚的文化底蘊,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學術研究,這始終是我的一種信念。

關於啟蒙,康德有過一個經典的定義。康德指出:

啟蒙運動就是人類脫離自己所加之於自己的不成熟狀態。不成熟狀態就是不經別人的引導,就對運用自己的理智無能為力。

由此可見,啟蒙意味著從一種不成熟狀態過渡到成熟狀態,這種過渡又不是自我完成的,而是經由別人的引導完成的。

我們完全可以把這種需要啟蒙的不成熟狀態視為一種矇昧狀態,因而啟蒙也就是解蔽、解脫與解放。在17、18世紀,西方曾經掀起了一場思想啟蒙運動。

德國哲學家卡西勒在論述18世紀啟蒙時代的精神時指出:

當18世紀想用一個詞來表述這種力量特徵時,就稱之為“理性”。“理性”成了18世紀的匯聚點和中心,它表達了該世紀所追求併為之奮鬥的一切,表達了該世紀所取得的一切成就,18世紀浸染著一種關於理性的統一性和不變性的信仰。

理性在一切思維主體、一切民族、一切時代和一切文化中都是同樣的。宗教信條、道德格言和道德信念,理論見解和判斷,是可變的,但從這種可變性中卻能夠抽取出一種堅實的、持久的因素,這種因素本身是永恆的,它的這種同一性和永恆性表現出理性的真正本質。

理性,確實成為啟蒙精神的核心,是一個極具象徵意義的詞彙。在啟蒙運動中,人們像發現新大陸一樣,似乎發現了理性。

這裡的“發現”兩字是極為重要的。因為按照康德的說法,需要啟蒙其原因並不在於缺乏理智,而在於不經別人的引導就缺乏勇氣與決心去加以運用時,那麼這種不成熟狀態就是自己所加之於自己的了。

Sapere aude!要有勇氣運用你自己的理智!這就是啟蒙運動的口號。

因此,發現理性、運用理性,這就是啟蒙運動所作的一切。

恩格斯曾經對啟蒙學家作過以下的評價:

在法國為行將到來的革命啟發過人們頭腦的那些偉大人物,本身都是非常革命的。他們不承認任何外界的權威,不管這種權威是什麼樣的。宗教、自然觀、社會、國家制度,一切都受到了最無情的批判;一切都必須在理性的法庭面前為自己的存在作辯護或者放棄存在的權利。

思維著的悟性成了衡量一切的唯一尺度。那時,如黑格爾所說的,是世界用頭立地的時代,最初,這句話的意思是:人的頭腦以及通過它的思維發現的原理,要求成為一切人類活動和社會結合的基礎;後來這句話又有了更廣泛的含義。

和這些原理矛盾的現實,實際上被上下顛倒了。以往的一切社會形式和國家形式、一切傳統觀念,都被當做不合理的東西扔到垃圾堆裡去了;到現在為止,世界所遵循的只是一些成見;過去的一切只值得憐憫和鄙視。只是現在陽光才照射出來,理性的王國才開始出現。

從今以後,迷信、偏私、特權和壓迫,必將為永恆的真理,為永恆的正義,為基於自然的平等和不可剝奪的人權所排擠。

毫無疑問,在啟蒙學家那裡,理性成為一切現存事物的唯一的裁判者。

因此,中世紀封建專制刑法也在理性的法庭上受到審判,古典學派的刑法學家們就成為這樣一些法官。

在孟德斯鳩看來,法律具有某種先驗性,法律規範是普遍有效的和不可改變的。他不滿足於已為世人通過經驗所瞭解的政治社會的法律。他試圖把這些五花八門的法律追溯到幾條確定的原則。各種各樣的習慣之間的秩序及其相互依賴性,就構成了“法的精神”。正是這種法的精神,成為法的正義理念。

孟德斯鳩從政體形式出發,分析了與之相應的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制度。孟德斯鳩明確地將自由作為刑法的根基,使刑法第一次從血腥的鎮壓中解脫出來,成為保障自由的工具。

貝卡里亞沿著孟德斯鳩的思想軌跡進一步前行,對封建專制刑法制度作了猛烈抨擊,並提出近代西方刑事法制的基本原則與框架。

正如意大利學者利昂納 Leone 指出:

貝卡里亞是第一位推動者,以其極大的動力發動了一場漸進的和強大的刑事制度革命,這場革命徹底地把舊制度顛倒過來,以致使人難以想象出當時制度的模樣。

確實,貝卡里亞是第一個使刑法成為一門科學的人,因為只有他才首次以科學與理性的意識去審視刑法,他提出的罪刑法定、罪刑均衡、無罪推定等刑事法律的原則,至今仍然是刑事法律的圭臬。

繼貝卡里亞之後,邊沁和費爾巴哈各自對刑法的理性化做出了貢獻。尤其是費爾巴哈使貝卡里亞的刑法思想向實定刑法原則轉化,為規範刑法學的發展奠定了基礎。

如果說,貝卡里亞等人是以功利為基礎建構刑法理論體系的;那麼,康德、黑格爾就是以報應為核心展開其刑法理論體系的。

康德、黑格爾雖然不是職業刑法學家,甚至連法學家也談不上,但他們關於刑法的隻言片語卻使之在刑法思想史上英名永留。因為正是這些關於刑法本質與原則的見解,構成了刑法觀的基本內容。而刑法的一些具體原則與結論,是受這種刑法觀制約的。

正是康德、黑格爾的報應主義刑法觀,使我們看到了刑法所具有的另一特徵,從而為刑法觀進一步接近刑法的科學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

以上這些刑法思想就是被稱為刑事古典學派的刑法理念。刑事古典學派是啟蒙運動的產物,其思想在刑法領域中具有啟蒙性與革命性,是近代刑法理論的思想淵源。

啟蒙不僅是一場運動,而且是一個不斷的過程。刑法領域中的啟蒙也是如此。

刑事古典學派在刑事領域中佔據了統治地位,並被付諸實施。但以理性為基礎的古典學派,存在一定的理想化與烏托邦的成分,因而在現實的犯罪現象面前,顯得有些虛妄。

在這種情況下,刑事實證學派脫穎而出。龍勃羅梭以天生犯罪人論一鳴驚人,菲利以犯罪飽和論著稱,李斯特以刑罰個別化與保安處分為中心建構了教育刑體系。

這一切,對於長期受刑事古典學派思想束縛的人來說,不啻是一些奇思異想。但正是這些以實證為根據的刑法思想,推進了刑法理論的發展,因而同樣是一種刑法的啟蒙。

在人類認識史上,存在兩種模式:一是理性的、建構的、烏托邦的、未來的;二是經驗的、進化的、現實的、傳統的。前者為人的認識提供一般標準,後者則在此基礎上提出修正。

在經濟學中,作為經濟學基礎的,“一般均衡”是一個基於烏托邦的理想狀態,是古典經濟學的核心概念。而實證經濟學則打破了這種以理性人為設定的經濟規則,提出以個人偏好的出發點的實證經濟學。

在政治學中,作為政治學基本理論之一的“社會契約”,是一種烏托邦式的對社會起源的解釋,也是烏托邦式改善現狀的出發點。但這種建構理性的改造社會模式受到哈耶克等人的批評,他們提出進化式改造社會的模式,如此等等。

同樣,刑事古典學派以意志自由為前提建立的刑法理論,作為刑法學基礎的“罪刑法定”“罪刑均衡”等一般原理,也是一種烏托邦式的刑法建構。刑事實證學派以行為決定論為基礎的刑法理論,在一定程度上對刑事古典學派起到了糾偏的作用,使之更加符合現實。

因此,如果說刑事古典學派是一種啟蒙;那麼,刑事實證學派就是一種啟蒙之啟蒙。不斷地啟蒙,使刑法理論不斷地進化。唯有如此,才有呈現在我們面前的如此豐富的刑法學流派。

刑事古典學派也好,刑事實證學派也好,對於我們來說,都是一兩百年以前的理論。似乎一句“俱往矣”,就可以將之歸入歷史博物館。

其實不然,我們不能不每每提及這些不同凡響的名字:貝卡里亞、菲利,等等。因為文化傳統是不能割裂的,我們今天在刑法理論中的一些基本原理與原則,都是這些偉大的先驅者建立的,因而我們不能數典忘祖,應該有幾分對歷史的流戀與懷念。

在我國刑法學界,刑法註釋似乎更受青睞;而刑法思想,或者說形法的形而上學卻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忽視,這是極不正常的。

試問,沒有刑法思想的指導,怎麼可能對刑法條文做出科學的疏解呢?

更何況,我們某些刑法研究者對於歷史上的刑法學家的刑法思想尚只知其一,不知其二。

這種情況下,刑法理論的發展就缺乏共許前提與知識背景。因此,有必要在刑法思想上補課。

我們渴望刑法啟蒙,實際上我們渴望的是刑法的被啟蒙。本書將把我們領進一個刑法思想家薈萃的蠟像館,指點我們去認識一個個刑法的啟蒙者。

只要我們用心,就會如同行走在山陰道上,使人有一種目不暇接的感覺···

刑法的启蒙不仅是一场运动,更应是一个不断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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