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法庭上的“刁鑽”問題,律師該如何應對?

一、你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有沒有異議

這個問題是法官在公訴人宣讀完起訴書之後,常對被告人提的一個問題。如果是持有異議或者完全沒有異議都很好回答。問題是對指控的基本事實沒有異議,但對部分事實、情節有異議,或對指控事實沒有異議,但對是否構成犯罪,是否構成起訴書指控的罪名有異議時該如何回答?

如果直接回答有異議,又可能涉及認罪態度不好,給法官留在不好印象。但如果說沒有異議,又會失去申辯的機會。面對這樣的情形,在庭前輔導時,我一般告訴當事人這樣回答。

如果是對指控的基本事實沒有異議,但對部分事實、情節有異議。當事人可以這樣回答:我對起訴書指控的主要事實沒有異議,但需要向法庭說明如下幾點……,提醒法庭予以重視。這種回答既沒有徹底否定起訴書指控的事實,不涉及認罪態度不好的問題,也通過說明的方式,把自己有異議部分提出來。即便公訴人以被告人對部分事實和情節有異議,認為被告人認罪態度不好,也可以用被告人是在行使辯解的權利而不是認罪態度不好。

如果是對指控的事實沒有異議,但罪名有異議。當事人可以這樣回答:我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沒有異議,但對我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是否構成起訴書指控的罪名,因我對法律如何規定不太清楚,請法庭依法公正裁判,如果認定我有罪,我願意接受法律的制裁。這種回答既表明了不同意起訴書指控的罪名,但隨後的補充的說明,又表明了自己認罪的意願,特別是有可能適用緩刑時,這種回答不會影響到緩刑適用。

二、你在偵查階段的供述是否屬實

這是公訴人在訊問被告人時,常提的第一個問題。與上一個問題一樣,有異議或沒有異議都好回答。也是在部分認可,部分不認可的情況下,不好回答。如果直接回答有異議,很容易被公訴人指責認罪態度不好。如果回答沒有異議,就等於承認了偵查階段的全部供述,如果後續訴訟過程中,出現與偵查階段供述不一致的地方,公訴人就會用已經回答沒有異議,指責被告人翻供。

對於這種情況,律師應當建議被告人不能簡單回答有異議或者沒有異議,應該採用詳細回答的方式,哪些地方有異議,哪些地方沒有異議,避免因為公訴人這一封閉式問題,導致在後續訴訟中處於被動位置。

三、你看過筆錄沒有,筆錄上的簽字和捺印是不是你的

這是當被告人對偵查階段供述提出異議時,指出筆錄記載不實時,公訴人常用來反駁被告人的提問。如果被告人回答沒有看就簽字捺印了,公訴人還會繼續追問:偵查人員在訊問前告知你權利義務沒?告知權利義務書上的簽字和捺印是不是你的?你作為成年人,難道不知道簽字和捺印的後果?一連串問題常人被告人疲於應付,難以自圓其說。

客觀地說,公訴人這樣的問題和追問是有道理的,作為一個理性人應當對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但這種道理是建立在被告人具有全部理性的基礎上,在封閉式的偵查環境中,被告人出於弱勢地位加之對自己行為的法律性質和後果不能全部理解,很難以保持全部理性。這些問題的前提假設並不完全成立。但如果公訴人這樣問了,被告人又該如何回答?

律師應當建議被告人面對公訴人這樣提問的時,同樣不應該採用直接、簡單回答的方式。應當詳細向公訴人陳述自己簽字捺印的過程和原因,並向法庭解釋自己當時為什麼沒有如實供述的原因。

雖然這樣回答並不能完全解釋當庭為什麼要對偵查階段供述、筆錄提出異議,但至少能夠讓律師在質證時為被告人辯護打下基礎。在辯護過程中,要注意被告人與律師之間的分工合作,不是各自為戰而是共同戰鬥。在質證時,辯護律師就可以指出公訴人問題的前提不能完全成立,在當時的情況下,被告人的解釋是存在的可能性,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四、你是否同意你的辯護人的辯護意見

這常是被告人自我辯護時認罪,但律師進行無罪辯護法官在律師發表完辯護意見後,向被告人提的問題。如果被告人說同意,就會出現自己認罪,但同時又同意律師無罪辯護意見的尷尬境地,有些機智的公訴人還會抓住這一點,說被告人認罪悔罪不真誠,踩蹺蹺板,耍滑頭。如果說不同意,就會讓律師陷入被動,如果律師繼續堅持,就會面臨被告人都認罪了,律師還說這麼多有什麼意義的被動。

應當說,這常是律師使用的一種辯護策略。當被告人的行為是屬於邊緣性行為,罪與非罪界限不清楚或者法律規定不明確時,既要避免被告人不認罪遭到從重處罰或失去緩刑條件,也希望通過辯護人的辯護努力盡量為被告人爭取無罪的結果,是一種分工合作。這有點類似一個唱白臉,一個唱紅臉,唱白臉的一定是被告人,因為涉及到認罪悔罪態度問題,唱紅臉的是律師,因為律師有獨立辯護地位,且是為了被告人的利益。

對於這樣的問題,律師可建議被告人這樣回答:我對我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尊重法庭的裁判,我願意認罪認罰,我的律師站在他的角度發表辯護意見雖然和我有不一致之處,但我相信他是為了維護我的權益,我也希望法庭予以重視。這種不直接回答的方式雖然有點耍滑頭,但法官、公訴人也不好再說什麼,因為被告人既表明了自己的態度,至於辯護人說什麼是辯護人的意見,但是為我說好話,也希望法庭重視。

五、請辯護人明確你的辯護觀點

這是律師既做無罪辯護又進行量刑辯護時,法官常向律師提的問題。律師可同時做無罪辯護和量刑辯護,相關規定也允許律師這樣做。當法官這樣問的時候,辯護人當然可以依照相關規定明確告訴法官,我的辯護觀點是做無罪辯護,但無罪辯護並不影響我為被告人進行量刑辯護。但這樣說,會顯得律師自身對無罪辯護都沒有信心,可能會影響到法官心證。

對於這種情況,建議律師既要做無罪辯護又要進行量刑辯護時。一般不要用“如果法庭認為被告人構成犯罪,那麼提請法庭注意以下情節……”的用語。這種用語會讓法官和旁聽群眾會覺得律師沒有底氣。

實踐中,我一般的說法是:現提請法庭注意本案中對被告人有利的事實和情節……用客觀事實指出被告人有自動到案行為、如實供述事實的行為、在整個事實中只起到幫助、輔助作用的行為或被害人有諒解或過錯的行為,而不直接說被告人構成自首、坦白或者從犯等。因為是做無罪,律師應當避免對被告人的行為進行刑法定性。在我國,法官有依職權查明案件事實的職責,只要律師指出了對被告人量刑有影響的事實和情節效果就達到了,沒有必要一定要說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等。如果確實是擔心不明確說達不到效果,也建議通過書面辯護意見明確,不需要在法庭辯護時採用“如果法庭被告人構成犯罪,那麼提請法庭注意以下情節……”的用語。

因此,當法官問辯護人這樣的問題時,建議律師直接回答,本辯護人為被告人做無罪辯護。

六、你的被告人已經認罪,辯護人為什麼還有糾纏案件細節或進行無罪辯護

這個問題並不常見,但有時當被告人認罪,但律師擬做無罪辯護或為量刑辯護打下基礎時,對事實和證據提出異議和發表辯護意見時,有的公訴人、法官會這樣問。我就曾經遇到過這樣的情況。

對於這樣的問題,我的回答一般是這樣:被告人雖然認罪,對事實和證據也沒有異議,但律師具有獨立辯護地位,可依照事實和法律獨立行使辯護權,辯護人也不是在糾纏細節,辯護人這樣做的目的是幫助法庭能夠更為準確的查明事實。

同時,為了避免當被告人認罪,律師進行無罪辯護面臨公訴人、法官的質疑和避免律師的無罪辯護影響到被告人的認罪悔罪的認定。當被告人自我辯護時認罪悔罪,我在發表無罪辯護時,一般都會在前面加上這樣的話:雖然被告人已經認罪悔罪,但本辯護人獨立發表如下辯護意見,敬請法庭予以重視並採納,本辯護人獨立發表的辯護意見不影響到被告人認罪悔罪的態度。通過事前申明,以避免後續的糾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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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法庭上的“刁鑽”問題,律師該如何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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