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法草案审议:委员关注“先行拘留”应否保留?

委员王超英认为,条款中的“先行拘留”定性不清。

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的社区矫正法,在一审稿的基础上,修改完善了有关先行拘留的条款,规定:被提请撤销缓行、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逃跑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在提出撤销缓行、假释建议的同时,提请法院决定对其先行拘留。拘留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对此,10月24日分组审议草案时,委员王超英认为,二审稿的上述修改对原先规定的“先行拘留”的4种情形进行了概括的原则性的表述,是一种进步。但是不是需要在社区矫正法中规定“先行拘留”的措施,值得商榷。

王超英认为,上述条款中的“先行拘留”定性不清,与公安机关进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上的拘留是什么关系,与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先行拘留是什么关系,还需要研究。“这里规定的情形若定位为一种羁押待审措施,由法院来决定是可以的,可以考虑把‘先行拘留’修改为‘逮捕’,刑事诉讼法中法院本身也有决定逮捕的权力。此外,这里规定的先行拘留的期限是30日,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拘留期限一般为14日以内相比,也显得过长,不符合比例原则。如果法院作出的‘先行拘留’决定是错误的,如何救济,草案也没有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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