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夫立遗嘱:“我死后房子全归妻子所有。”法院认定无效

1996年10月,61岁的何希带着与前妻所生子女何超、何燕与34岁的陆香兰再婚。婚后两年后,何希立下上述遗嘱一份。

“在我们夫妻和睦相处、无离异的情况下,我寿终正寝后,我的泗东新村产权房及动产全归我妻子所有。不孝子女不得侵占。特立此据。”

婚后第八年,何希与陆香兰离婚,但是在离婚后半年又重新登记结婚。

2019年2月,84岁的何希由于肺部感染不幸去世。何希去世后,陆香兰认为应该按照何希生前所立遗嘱取得房屋所有权,但是何超、何燕却不这样认为,经常联系陆香兰办理法定继承公证。

觉得自己生活受到打扰的陆香兰为继承房屋全部份额,遂将何超、何燕兄妹二人诉至上海宝山法院。

陆香兰认为,纵然原告与被继承人有曾离婚又复婚的事实,但遗嘱真实有效,且遗嘱应当按遗嘱订立当时双方的婚姻状况来执行。

庭审中,被告何超、何燕兄妹二人共同辩称,老父亲的遗嘱不能作为陆香兰继承房屋的依据,且遗嘱非真实意思,遗嘱是在原告陆香兰长期闹腾,被继承人无奈之下出具的。

而且遗嘱设定了“夫妻和睦相处、无离异的情况下”的条件,但是事实上,陆香兰与老父亲在2004年办理了离婚登记,遗嘱便不具备生效的条件。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