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青田:依法嚴懲!辱罵法院工作人員被司法拘留十五日

不管何時,法律權威不容挑釁。近日,青田一男子因辱罵法院工作人員被司法拘留十五日。

10月22日,浙江省青田縣人民法院船寮法庭依法對一名多次辱罵法院工作人員的當事人朱某作出拘留15日的處罰決定。

據悉,該法庭在辦理原告餘某訴被告朱某離婚糾紛一案送達過程中,被告朱某在電話中對法院工作人員進行辱罵、威脅,還揚言打砸辦公室、砍殺工作人員。其後法庭工作人員多次聯繫被告,被告均在電話中對工作人員進行辱罵。在工作人員明確告知其辱罵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時仍不停止。

10月22日上午,朱某到庭,該案承辦法官當庭播放其與法庭幹警的通話錄音,朱某仍毫無悔意,態度蠻橫。鑑於其行為已構成妨害民事訴訟,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處罰決定,對其司法拘留15日。

浙江青田:依法嚴懲!辱罵法院工作人員被司法拘留十五日

浙江青田:依法嚴懲!辱罵法院工作人員被司法拘留十五日

法官提醒

法官是法律的執行者,更是人民群眾的守護者。當事人應通過合法途徑理性表達自己的訴求,侮辱、謾罵、誹謗司法工作人員,是一種公然藐視和挑戰司法權威司法尊嚴的非法行為,非但不能解決問題,嚴重時有可能觸犯刑法構成犯罪。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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