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開案件中,您能不能成為原告要看您是不是信息公開的對象

實踐中,很多人或企業並非申請某一項信息的法定主體,但是卻申請了信息公開,這個時候如果行政機關沒有答覆或者申請人認為答覆錯誤的話,可以起訴嗎?

最高法審理的韓繼春訴遼寧省大連金普新區七頂山街道辦事處信息公開一案(案號:(2019)最高法行申1701號)中,對此類案件的行政訴訟的利害關係人作出瞭解釋。其認為“在政府信息公開案件中,申請獲取政府信息,是《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賦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行政機關針對申請作出不予公開決定、部分公開決定或者逾期未作出任何決定,均影響了申請人信息獲取權的行使或實現。而針對“利害關係”的審查系針對政府信息公開行為,並非政府信息公開行為的標的(政府信息的內容)。”

簡單來說,即便是申請人和申請的內容沒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不是申請的適格主體,但是隻要是其申請人信息公開,而他認為行政機關的答覆行為或者不答覆行為影響了他的權利,就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是提起行政訴訟的適格主體。

信息公開案件中,您能不能成為原告要看您是不是信息公開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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