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案件中,您能不能成为原告要看您是不是信息公开的对象

实践中,很多人或企业并非申请某一项信息的法定主体,但是却申请了信息公开,这个时候如果行政机关没有答复或者申请人认为答复错误的话,可以起诉吗?

最高法审理的韩继春诉辽宁省大连金普新区七顶山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一案(案号:(2019)最高法行申1701号)中,对此类案件的行政诉讼的利害关系人作出了解释。其认为“在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行政机关针对申请作出不予公开决定、部分公开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任何决定,均影响了申请人信息获取权的行使或实现。而针对“利害关系”的审查系针对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并非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标的(政府信息的内容)。”

简单来说,即便是申请人和申请的内容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是申请的适格主体,但是只要是其申请人信息公开,而他认为行政机关的答复行为或者不答复行为影响了他的权利,就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是提起行政诉讼的适格主体。

信息公开案件中,您能不能成为原告要看您是不是信息公开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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