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可以簽訂無固定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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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下可以簽訂無固定合同?這個分兩種情況,一種是協商簽訂,另一種是法定簽訂。

一、協商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公司主要針對高級管理人員和高級技術人員,為了將人才留住,往往會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作為條件。

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對於員工來說,等於有了長期的保障,一份穩定長期的合同,能使員工撇開思想顧慮更好地為企業工作。

這種協商簽訂的方式,不違背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即使今後有糾紛也會得到法律支持。

二、法定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

關於法定簽訂,我們國家的勞動合同法已經寫的很詳細了,第十四條內規定了三種情況是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 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 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 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三、視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訂的,人民法院可以視為雙方之間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係,並以原勞動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

總結

以上三點雖然寫明瞭簽訂或者視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但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不是一勞永逸的。員工即使與公司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也可以單方面解除。

員工該遵守的規章制度還是得遵守,現實中有一些員工誤以為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反正公司也不能開除我,隨便我怎麼混都行。但是當公司真正解除了合同後,去仲裁、訴訟才發現,原來無固定期限合同也可以被公司合法的單方面解除。

重大違紀、不勝任工作等理由,只要公司具有充分的證據,就可以合法解除。所以員工千萬不要以為無固定期限合同是“護身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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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是可以和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簽訂的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接下來小編為各位條友整理了一些關於這方面的知識,歡迎大家閱讀,同時也希望能給您帶來幫助;\r

什麼時候公司可以和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r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r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r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r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r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r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r

三、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r

需注意以下問題:\r

第一、必須在同一單位連續簽訂了兩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這是大前提;\r

第二、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39條和第40條第1項、第2項規定的情形,即沒有出現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r

第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必須是按照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都達成一致,這也是法定條件之一。僅僅是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一方存在續簽勞動合同的意願,不能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r

第四、勞動者提出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即如果具備了前三個條件,且勞動者已經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要求的,用人單位必須同意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r

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就有條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非常重要的東西,因為勞動合同產生的糾紛也非常的多。\r

謝謝您的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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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於勞動者來說,是一種保護。用人單位可以給勞動者提供一個相對穩定的工作環境,讓勞動者吃下定心丸。如果不是勞動者本人因素,或主動辭職或嚴重違反單位紀律等,一般不會有被辭退的風險,可以專心致志的工作。

一、什麼情況下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章第十四條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了明確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凡是具備以上條件,勞動者都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與你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勞動者有什麼好處呢?

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勞動者來說,好處是多方面的。

一是用人單位能給勞動者提供一個相對穩定的工作環境,讓勞動者吃下定心丸,樹立長期在單位工作的信心和思想準備,能安心做好本職工作,只要不是勞動者本人因素,或主動辭職或嚴重違紀,一般不存在被辭退的風險。即便是用人單位進行經濟裁員時,也會優先留用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章第四十一條規定的主要內容包括:用人單位在經濟減員,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員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應當優先留用(二)款中與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可見,這就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提供了充分的就業保障。

二是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依然充分享受與其他訂立勞動合同方式的合法權益,並非是因為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受到更嚴格的約束。如果勞動者主動提出辭職,只要是依法履行辭職手續,也一樣會受到法律的保護,用人單位也無權進行阻撓。

三、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並非一勞永逸,依然受法律制約,依然要認真遵守單位的規章制度,遵紀守法的。

不要以為與單位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為有了“護身符”,就可以放鬆對自己的要求,不服從單位的管理,無視單位的規章制度,甚至嚴重違反單位的規章制度。在這種情況下, 用人單位完全可以與你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也不會進行經濟補償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章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連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工作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從勞動合同法可見,甭管是什麼樣的勞動關係,只要勞動者觸犯了以上規定條款,用人單位都會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並非有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關係的例外。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係,的確是對勞動者的一種保護,對勞動者起到穩定作用,在某種程度上有了安全感;但是,作為與用人單位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來說,也不能感覺就進了“保險箱”,就放鬆對自己的嚴格要求,依然都要認真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兢兢業業工作才是。如果嚴重違反了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那也會飯碗不保的,切記。

【職場心語劉,與您分享職場心得,敬請關注。謝謝!】


職場心語劉


樓主好。

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需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1、在同一家任職機構連續工作10年以上,勞動合同自動轉為無固定期限;

2、在同一家任職機構簽訂和續簽勞動合同一次,第二次續簽勞動合同時,勞動合同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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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下三種情況可以或者視為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第三次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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