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5日上午,
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開宣判山東省環境保護廳
原巡視員王光和受賄案,
認定被告人王光和犯受賄罪,
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對王光和受賄所得依法予以追繳,
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0年至2015年,被告人王光和利用擔任山東省環境保護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山東省環境保護廳黨組副書記、副廳長、巡視員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在環保設備招投標、工程項目承攬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現金共計人民幣573萬元。
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光和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王光和主動交代未被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實,絕大部分受賄所得贓款已退繳,確有認罪、悔罪表現,依法可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今年5月28日
山東省紀委監委網站發佈
原省環境保護廳巡視員王光和
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的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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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截圖
經查,王光和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金;違反組織紀律,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務便利為親屬經營活動謀利;違反生活紀律,對配偶失管失教。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王光和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生活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濫用環保職權,謀取個人私利,家風不正,對家人失管失教,其行為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共山東省紀委常委會會議、山東省監委委員會議研究並報中共山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王光和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相應退休待遇;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王光和簡歷
王光和,男,1955年4月生,漢族,山東淄博人,大學學歷,1978年8月參加工作,1984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省環保科研所副所長、工程師,省環保局計劃財務處副處長、處長,省環保局總工程師等職。2000年9月任省環境保護局黨組成員、副局長,2011年5月任省環境保護廳黨組副書記、副廳長,2014年3月任省環境保護廳巡視員,2015年7月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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