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遇摔倒老人,扶不扶?聲張正義也要保護自己

路遇摔倒老人,扶不扶?聲張正義也要保護自己

我們從各大新聞媒體網頁上看到扶摔倒老人反被訛詐的事件,類似的案件比比皆是。如赫赫有名的“南京彭宇案”。一件件活生生的事實,一次次考驗人性。扶還是不扶?拗不過良心的,無奈在扶老人前先打開手機錄製視頻,以“直播”的方式防止被訛詐。真是好人難當,人性最大的惡是消費別人的善。我們人類是個共同體,幫助別人就是幫助自己,當我們遇到摔倒老人的時候,在保證自己不被訛詐的情況下,還是要主動伸出援助之手。那扶摔倒老人和無因管理有什麼關係呢?

扶老人是否構成無因管理?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自願管理他人事務的行為。管理他人事務的人,為管理人;事務被他人管理的人,為本人。從此定義可以看出,摔倒的老人是本人,扶老人的叫管理人,相當於是雷鋒。構成無因管理需要以下條件:

第一,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有義務則無無因管理的條件。

第二,有為他人謀利益的意思:首先這裡的他人需為特定人,如果管理的是不特定多數人的事務,則不能成立無因管理。比如大雪過後,甲凌晨三點起床將通往單位的道路都進行了清掃,那麼甲與其他同事之間不成立無因管理之債,因為甲管理的是不特定多數人的事務。是為具有管理他人事務的意思。其次如果為自己而管理他人事務,缺乏管理意思,不成立無因管理。比如誤把別人事務作為自己事務,則不能成立無因管理。

第三,為他人管理事務。

滿足以上三個條件即構成無因管理。因此扶摔倒老人恰恰滿足全部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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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無因管理的法律效力,表現在無因管理一經成立,管理人與本人之間即債的關係。

(一)管理人的權利

第一,管理人有權要求本人償還因管理事務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及其利息。當然對於一些非必要費用則無權要求返還。

第二,管理人有權要求本人償還因管理事務所遭受的損失。包含管理人遭受的人身損害與財產損害。

第三,管理人無報酬請求權,也沒有勞務費用請求權。不能要報酬,否則不是雷鋒。

第四,無因管理重在管理行為本身,只要管理人盡到了適當的管理的義務目的是否達成不影響無因管理的成立與效力。

(二)管理人的義務

不管則已,管必管好。管不好還要承擔賠償責任。但有個例外情況,比如當管理人為了免除本人的生命、身體或財產之急迫危險而為事務管理,對於無因管理所生的損害,除了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外,不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老人摔倒了不扶並不違反法律規定的義務,但是如果扶了老人則構成民法上的無因管理,本人應當支付管理人必要費用。不過為了防止被訛詐,也請準備打開攝像頭,否則瓜田李下,是非難分,百口難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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