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經被判緩刑了,不是已經沒事了麼?因為被行政拘留5日,緩刑被撤銷了?
“小事”是如何變大事的!緩刑犯鍾某某的經歷令人唏噓不已。
2019年1月17日,鍾某某因犯濫伐林木罪,被文成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緩刑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判決生效後,鍾某某到當地司法局接受社區矯正。
2019年3月,社區矯正期間,鍾某某駕駛二輪摩托車路過文成縣南田鎮西壟村地段時,與一電動三輪車發生碰撞,造成輕微交通事故。
經交警查明,鍾某某並無摩托車駕駛執照,存在酒後駕駛行為,遂被處以行政拘留5日。
當地司法局向法院建議依法撤銷其緩刑,文成縣法院以罪犯鍾某某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緩刑監督管理的規定,且情節嚴重,依法撤銷其緩刑,執行原判刑罰有期徒刑2年6個月。
據悉,罪犯鍾某某一直認為醉酒後無證駕駛機動車被行政拘留5日,是“小事”,不會影響其緩刑的繼續執行。一朝失去自由,罪犯鍾某某毀得腸子都青了。
以案說法
如果罪犯在3年緩刑考驗期內,遵守相關方面的規定,態度端正,緩刑期滿後,那麼原判刑罰即2年6個月的有期徒刑就不再執行了。
若罪犯在緩刑期間,有新的犯罪或者違反相關規定,還是要執行原判刑罰的。
緩刑不等於免除刑罰,是否被撤銷緩刑,取決於緩刑犯對自己的自律,取決於主觀努力,自覺約束自己的行為、改惡從善、爭取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五條【緩刑犯應遵守的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第七十七條【緩刑的撤銷及其處理】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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