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在职教师 违规补课处理办法 一年内发生3起在职教师违规补课问题的学校 书记、校长免职或撤职

10月24日,我市出台在职教师违规补课处理办法,严重违规者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一年内发生3起在职教师违规补课问题的学校,对书记、校长给予免职或撤职处理。

在昨天召开的锦州市在职教师违规补课和深化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动员大会上,我市颁布了在职教师违规补课处理办法,明确了除正常课后服务外,7类属于违规补课的行为:

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有偿补课或推荐、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特别是为所任课班级学生进行有偿补课;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在职中小学教师利用“小饭桌”“托辅中心”及教育咨询机构等场所组织或参加有偿补课。

处理办法规定:

对发生前3类所述情形的中小学校,由教育主管部门给予学校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奖资格、撤销荣誉称号、学校年终考核不合格等处罚。

对发生第4至7类所述情形的中小学在职教师,做如下处理:初次违规被查实的,给予降低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行政职务的处分,调离教学工作岗位,并通过市级新闻媒体公开通报批评。受到降低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的,专业技术职务低聘一个层级,薪级工资相应降低6个等级;两年内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等次并取消一切评先评优资格,不得晋升薪级工资和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得安排行政职务。试用期内的教师参与违规补课的,取消其录用资格。党员教师从事违规补课的,在给予行政处分后,一律给予党纪处分。再次违规被查实的,由学校解除其聘用合同,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收缴其教师资格证,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对参与违规补课的特级教师、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及取得优秀教师、模范教师等荣誉称号的教师,在给予政纪、党纪处分的同时,取消其所有学术类和综合类荣誉称号。

一年内,发生一起在职教师违规补课问题的学校,对书记、校长给予通报批评;发生两起的,对书记、校长给予党纪处分;发生3起的,对书记、校长给予免职或撤职处理。

民办学校、“托辅中心”和教育咨询公司等机构擅自容留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通过中小学在职教师介绍生源的、超过审批范围办学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查实聘任公办学校在职教师参与违规补课和违反本条前述规定的民办学校、托辅中心和教育咨询公司等机构,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没收非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相关处罚。对非法办学的无证无照“黑班”依法取缔。

记者关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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