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英東家族的爭產風波

霍英東家族的爭產風波

2013年10月28日,是霍英東逝世7週年忌日。同一天,其家族爭產案在香港高等法院進行聆訊。這應該是霍英東最不想看到的一幕,之前霍家人給外人感覺直是平靜和睦的,香港的名流們也認為霍英東的身後安排很穩妥。

霍英東同很多妻妾成群的香港富豪一樣,有3房太太13名子女。他也深知家族內鬥產生的弊端,早在1978年他55歲的時候就立好了遺囑,規定三房配偶子女都是遺產受益人,在他死後20年內都不可分配剩餘的遺產,而是按月支付定額生活費給各人。遺囑中,他指定妹妹、妹夫霍慕勤夫婦,以及長房兩個兒子霍震寰、霍震宇作為遺產執行人。

霍英東看似妥帖的遺囑竟未能阻止家族後人逐利爭產。2011年年底,表面一直“風平浪靜”的霍家曝出財產紛爭。長房三子霍震宇在香港高等法院起訴其二哥霍震寰,擅自分配父親遺產並強迫家族其他成員同意,同時私吞遺產至少14億港元,包括銀行存款、公司股份、珠寶等。霍震宇要求撤銷霍震寰以及年邁的姑姑霍慕勤的遺產執行人身份(另一遺產執行人已去世),改由已退休的法官羅志傑代替。


霍英東家族的爭產風波


後此事因為與霍家相熟的社會名流介入調停,官司沒打起來,暫時和解。但沒多久,戰火重燃。原因是,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獲委任進行遺產調查時,發現霍英東曾將其持有的南沙項目的約25 %權益,通過旗下有榮公司以1港元,象徵性出售給做慈善事業的霍英東基金會,但有榮公司可在2007年6月底前回購股份。然而到期後,有榮公司並未行使回購權,這部分權益也就不歸入遺產和解協議中。據稱,該項權益約30億港元。

霍震宇認為,霍震寰隱瞞此事,損害了自己的利益。2013年4月,他再次提起訴訟,申請撤銷和解協議。爭產案法庭聆訊於2013年11月初結束。法官押後裁定。直至2014年1月3日,香港高等法院法官潘兆初最終裁定霍震寰勝訴,霍震宇重開爭產案的申請失敗。潘兆初在64頁判詞中指出,霍震宇早在爭產案和解商議中,已經清楚知道南沙項目的回購權已失效,因此事件中不存在隱瞞的說法。

霍家兄弟爭產案的主要原因還是“賬目不清"。中國有一個傳統觀念,認為“財不可外露”。霍英東採取的財富傳承的方式是“遺囑+信託”。霍家富可敵國但是遺囑中卻沒有一份清晰的賬目,在執行的過程中對遺產範圍出現爭執也就在情理之中了。霍英東指定了家族中的四人作為遺產分配執行人,分別是霍震寰、霍震宇兄弟二人和霍慕勤夫婦。但是霍慕勤夫婦一個年事已高,一個已經離世,實際的受託人只有霍震寰、霍震宇兄弟二人。而兄弟二人又是受益人,很難保證處事的客觀性和公正性。既然當了“運動員”,怎麼還能當“裁判員”呢?給執行人留出太大的自由裁量權,又沒有規範和束縛,也沒有留出一些彈性機制去彌補。一旦矛盾累積到一定程度,又沒有其他緩衝機制,那麼衝突、訴訟就變得不可避免。

要避開“家大業大”帶來的紛爭,一方面要儘可能在生前實施傳承安排,通過“主動出擊”的安排將資產的分配、管理、信託等變為既定事實。本書提及的李嘉誠的傳承安排就很值得借鑑。另一方面,對大家族來說,家族治理是一個十分重要的步驟,通過建立能約束家庭成員的行為推則、民主議事方式,相互能夠形成監督機制,定期交換意見,凝聚家族成員的向心力,從而降低矛盾發生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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