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枉法罪的追究與保護司法人員的工作積極性關係

徇私枉法罪的行為模式之一是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責任形式為故意,並出於徇私、徇情動機。刑法條文兩處規定了“明知”、兩處規定了“故意”,旨在明確將過失排除在外。特別提示司法人員將過失包庇有罪的人排除在本罪之外,目的是保護司法人員的的工作積極性。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按照當時法律、政策處理輕傷案件,並調解結案的,若干年後,往往成了追訴的對象。因此,監察、司法機關在立案、起訴、審判時,應將因法律水平不高、事實掌握不全而過失“包庇”有罪的人排除在外。同時,從徇私枉法罪保護的法益來看,為刑事追訴活動的正當性以及公民的自由與權利,調解結案並沒有侵犯公民的財產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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