圓信永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根據《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修訂旗下公募基金基金合同的提示性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和各基金基金合同等規定,經協商各基金託管人同意,圓信永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基金管理人”)決定對旗下基金基金合同中“基金的信息披露”相關內容進行修訂。現將主要修訂情況公告如下(具體修訂詳見附件《各基金基金合同修訂說明》):

一、修訂依據及修訂基金範圍

基金管理人根據《信息披露辦法》對旗下11只存量基金的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存量基金合同”)進行修訂。具體基金明細如下:

二、基金合同修訂情況

由於基金類別、運作方式等不同,各基金基金合同修訂內容、具體表述等可能存在差異,本公告正文列示的基金合同修訂內容並不特別加以區分,各基金基金合同具體修訂詳見附件。

(一)將存量基金合同中的公募基金信息披露法律法規名稱修訂為《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二)由於《信息披露辦法》新增“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相應在基金合同中增加“基金產品資料概要”釋義及相關披露要求。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編制、披露與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辦法》實施之日起一年後開始執行。

(三)由於《信息披露辦法》對招募說明書的更新要求進行了調整,即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更新,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合同終止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基於此,相應修訂存量基金合同中“招募說明書”釋義及相關披露要求。

(四)由於《信息披露辦法》取消部分信息披露文件的備案,相應修訂存量基金合同中有關“信息披露文件備案”的描述。

(五)由於《信息披露辦法》取消開放式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後,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披露基金資產淨值,以及半年度和年度末披露基金資產淨值的要求,相應修訂存量基金合同中有關“基金淨值披露”的描述。

(六)由於《信息披露辦法》將“基金半年度報告”名稱調整為“基金中期報告”,相應修訂存量基金合同中有關描述。

(七)按照《信息披露辦法》對存量基金合同“基金的信息披露”章節進行整體修訂。

本次修訂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並已履行了規定的程序,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各基金的託管協議、招募說明書已同步更新,投資者可登錄基金管理人網站(www.gtsfund.com.cn)查閱各基金修訂後的基金合同、託管協議及招募說明書(更新)。

特此公告。

圓信永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十月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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