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幾年,
許多投資活動披著合法外衣,
以各種不真實項目為名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他們以暴利為誘餌,
承諾高額回報,
營造雄厚經濟實力的假象,
騙取老百姓的信任,
還會編造一些虛假帶有陷阱的合同,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近日,
西寧市公安局城東公安分局經偵大隊
破獲一起非法吸收存款案件,
抓獲犯罪嫌疑人1名。
案情回顧
2014年12月至2015年7月期間,某投資公司負責人張某以高額返利為誘餌,非法吸收10餘人存款達106萬餘元后不知去向。
2016年,西寧市公安局城東公安分局經偵大隊接到多位受害人的報案後,立案偵查發現,張某的行為已經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據辦案民警偵查,張某以街頭髮傳單的形式,虛構投資項目,以高額返利為由,實施詐騙,被騙的10餘位受害人中,被騙金額最少的有5萬餘元,最多的高達60餘萬元。
警方立案調查後不久,於2016年依法將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犯罪嫌疑人張某予以上網追逃。
今年7月,西寧市公安局城東公安分局經偵大隊民警在日常工作中發現,嫌疑人張某在外地現身,為此辦案民警立即前往外地追查,將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犯罪嫌疑人張某抓獲。
經審訊,嫌疑人張某對自己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目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執行逮捕,案件還在進一步審理中。
無視國家法律,
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擾亂金融秩序,數額巨大,
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法條鏈接
中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所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
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相關法律法規
《商業銀行法》第七十九條第一款 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設立商業銀行,或者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中國人民銀行予以取締。
《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二條 任何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必須予以取締。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從事的下列活動:
(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二)未經依法批准,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非法集資;
前款所稱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所稱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不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但承諾履行的義務與 吸收公眾存款性質相同的活動。
提高辨別能力,
理性投資,
遠離非法集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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