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西宁多人受害,这个人终于栽了...

【以案释法】西宁多人受害,这个人终于栽了...

“最近几年,

许多投资活动披着合法外衣,

以各种不真实项目为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他们以暴利为诱饵,

承诺高额回报,

营造雄厚经济实力的假象,

骗取老百姓的信任,

还会编造一些虚假带有陷阱的合同,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以案释法】西宁多人受害,这个人终于栽了...

近日,

西宁市公安局城东公安分局经侦大队

破获一起非法吸收存款案件,

抓获犯罪嫌疑人1名。

案情回顾

2014年12月至2015年7月期间,某投资公司负责人张某以高额返利为诱饵,非法吸收10余人存款达106万余元后不知去向。

【以案释法】西宁多人受害,这个人终于栽了...

2016年,西宁市公安局城东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接到多位受害人的报案后,立案侦查发现,张某的行为已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据办案民警侦查,张某以街头发传单的形式,虚构投资项目,以高额返利为由,实施诈骗,被骗的10余位受害人中,被骗金额最少的有5万余元,最多的高达60余万元。

警方立案调查后不久,于2016年依法将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嫌疑人张某予以上网追逃。

今年7月,西宁市公安局城东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嫌疑人张某在外地现身,为此办案民警立即前往外地追查,将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抓获。

经审讯,嫌疑人张某对自己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执行逮捕,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无视国家法律,

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

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以案释法】西宁多人受害,这个人终于栽了...

法条链接

中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二条 任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必须予以取缔。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前款所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 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提高辨别能力,

理性投资,

远离非法集资。

【以案释法】西宁多人受害,这个人终于栽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