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江市丹徒區檢察院“尋回”被告人犯罪前科精準量刑

鎮江市丹徒區檢察院“尋回”被告人犯罪前科精準量刑

“1996年,我因盜竊一輛三輪車和一臺電焊機入獄服刑兩年三個月,我不認識字,沒仔細看材料上的名字就直接畫圈摁手印了。”在江蘇省鎮江市看守所內,犯罪嫌疑人徐某甲在承辦檢察官步步訊問下,最終承認了以另一名字記載的犯罪前科事實。

2018年7月29日晚,徐某甲乘坐其侄子駕駛車輛回家途中,與另一行駛車輛發生交通糾紛並出手毆打受害人,導致受害人輕傷一級。

2019年5月20日,該案移送至丹徒區檢察院審查起訴。承辦檢察官在審閱卷宗時發現,在公安機關訊問筆錄中徐某甲曾供述自己在90年代有受過刑事處罰並被勞教過,但在卷宗中無相關證據材料。

為查明徐某甲的前科劣跡情況,準確量刑,案件承辦檢察官在制定詳細訊問提綱後對徐某甲進行了首次訊問,重點就前科涉及的罪名、地點、同案犯、服刑監獄等問題進行調查核實。

根據徐某甲的供述,丹徒檢察機關要求公安偵查機關依法從案發地人民法院調閱當時案件刑事判決書等材料。經審查,依法調取的材料所記錄案件特徵、案情細節與徐某甲供述完全一致,但材料顯示的被告人姓名竟是徐某乙!

兩個名字是否同一人,徐某甲是否具有法定的前科犯罪事實,成為該案件精準量刑的關鍵。為進一步排除案件疑點,考慮到徐某甲有可能存在曾用名的情況,承辦檢察官聯繫徐某甲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查證,瞭解到徐某甲名字一直未更改,也無曾用名。

案件審查陷入僵局。為尋找新的辦案線索,承辦檢察官再次對卷宗進行審查,發現犯罪嫌疑人是文盲且徐某甲和徐某乙兩個名字音同字不同,姓名不一致極有可能是當時的辦案人員筆誤導致。6月20日,檢察機關對徐某甲依法進行了第二次補充訊問,固定完善了徐某某23年前犯罪前科事實證據。

2019年9月5日,丹徒區檢察院依法對徐某某提起公訴,同月30日,法院全部採納檢察機關認定徐某某具有犯罪前科的舉證材料和量刑建議。被告人徐某甲犯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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