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單位不給交社保想申請勞動仲裁,勞動部門的人說勝訴後也不能補交社保,這是為什麼?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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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解釋你們當地勞動部門的人解釋有歧義啊,這個問題這樣的解釋當然不合法了啊,具體原因如下:

首先說勞動仲裁的範圍:

只要企業和勞動者之間發生勞動關係爭議;包括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的爭議;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都是屬於勞動仲裁的範疇。

也就是說你這個事情一定是在勞動仲裁的範圍之內,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企業自員工上班後的一個月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給員工足額按時繳納社保,用人單位沒有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同時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其次按照社保法的規定:

按照《社會保險法》的規定: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按照社保條例的這兩條規定,如果用人企業沒有為員工個人繳納社保,員工個人可以同時向社保徵收機構予以投訴。

一般來說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社保費用繳納方面產生糾紛時,由社保部門具體負責查處,並負責追繳、處理、處罰等事宜。即使勞動者選擇向法院起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涉及社保方面的問題,都要由社保部門負責處理,等社保部門查處並出具意見後,才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牽扯社保方面的案件,勞動仲裁部門負責認定勞動關係,社保部門負責社保費用補繳和責任劃分,負責追究用人單位責任,包括利息、滯納金和罰款的追繳,法院負責其他民事部分,和強制執行。

所以綜上所述,凡是涉及到社保補繳的問題,一般原則上來講法律程序比較複雜,也就是說必須有三家政府機構完全介入才能有效落實:勞動仲裁委:負責認定勞動關係存在的真實性;社保機構:認定社保未繳納的事實依據;法院:負責民事賠償和執行。

具體怎麼辦的問題,建議如下,供大家參考:

1)員工個人先蒐集能夠證明和企業存在勞動合同關係的一切證據,包括但不限於勞動合同,工作證明,工作牌,門禁出入證等其他證明性文件。


2)以此為依據向企業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提起訴訟,要求企業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給個人補交勞動關係續存期間的社保,同時要求企業支付個人的經濟補償金。

3)同時向企業所在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突出投訴,由社保經辦機構予以查處,並給個人予以給出投訴的查處回覆。

4)無論當地的勞動仲裁委做出的仲裁結果是否支持個人的仲裁,帶著仲裁結果和社保經辦機構出具的法律文書,向當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法院支持並繳納企業所欠的社保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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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紅衛


樓主您好,單位不給交社保,想申請勞動仲裁,但是勞動部門的人說勝訴後也不能補交社保,首先這個問題幾乎是子虛烏有,是不存在的。作為企業單位來講,如果說這個社保是沒有正常的來進行補交,或者是根本沒有建立基本養老保險賬戶,那麼企業單位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就應當依法來繳納這個社保,所以企業單位造成社保欠交的情況是完全可以由企業單位再進行補交的,並且承擔相應滯納金的一個費用。

那麼這個勞動仲裁的結果是有法律效益的,如果說,企業單位明確拒絕勞動仲裁結果的執行,那麼員工本人是可以申請法院訴訟來強制執行這個問題的。所以說對於企業來講,實際上這樣做法是得不償失的,只要勞動仲裁的結果是要求企業單位來給員工補交社保,那麼企業單位就要義不容辭的來為員工補交社保,不存在不補交的問題或者是補交不進去的問題,因為社保部門都會接收,企業單位補交的這個費用的。

所以說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是很有必要的。但是在此之前可以和單位面談協商來解決這個問題。 因為面談協商出來的結果對於雙方都是有利的,不至於搞得很尷尬,所以說,首先應該通過這樣的一個途徑在協商無果的一個前提下,那麼我們可以考慮一個別的途徑,比如說勞動仲裁的手段也是完全可以的。


懂社保


首先這個事情不在勞動仲裁能夠受理的範圍之內,不知道為什麼會給你們“這11年的社保也不能補交,最多有點經濟補償”這樣的答覆。

有關社保問題申請仲裁有兩種問題是不會被受理的,第一種就是你這種公司未繳納社保或者未足額繳納社保要求補繳社保的。第二種是員工以公司未繳納社保或者未足額繳納社保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這兩種情況是不會被受理的,也就是說想仲裁都不行。

像你這種情況可以通過勞動行政部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以及社保管理部門)解決,準備你與公司的勞動合同(證明你與公司之間的勞動關係)、社保繳費記錄(像你這種情況連社保賬戶都不一定有)。


東友律師團


補繳社保不屬於爭議問題,仲裁和法院是不會管的。

不交社保,是企業違法。但也有一個問題:補繳的時候只能補繳養老,其它是補繳不起來的,比如生育險、醫療險、失業險等。

其實,也很鬱結。明明是企業違法在先,為什麼讓企業補繳的時候卻不能補繳除養老以外的部分!不是應該罰款,罰到企業以後不敢犯錯嘛?


半箋驕恨幽懷月


樓主您好,單位不交社保申請勞動仲裁。那麼勞動部門說勝訴以後也不能夠補交社保,這是為什麼?首先這種情況基本上是不存在的。因為勞動仲裁勝訴以後,那麼除非能夠確定所在的單位沒有過錯,才會允許不再補交這個社保。

因為我們都知道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只要單位和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30日內就要依法購買社保,所以說購買社保是法定的責任和義務,任何企業和單位都不能拒絕為員工購買社保,這是其中的一個重要的因素。所以對於勞動仲裁結果來講,基本上是會向著員工本身來考慮這個合法權益的。

那麼也就是說,只要是你勞動合同關係存續期間。你所在的工作單位都有責任和義務來給你繳納這個社保待遇,申請勞動仲裁以後,勞動仲裁結果也是具有法律效益的,只要是你能提供有效的證據證明你,曾經是這家單位的員工或者說,本身現在就屬於這家當地員工,但是沒有按照勞動合同的要求來交納社保,那麼這種情況下一般情況下都是會要求所在企業來進行補交的,不會存在你說的這種現象。


社保小達人


現在你想補繳應該怎麼辦?

首先,要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求單位補繳社會保險,但需要提供已經備案的勞動合同,或其他工資表等,能夠有力證明你與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的證所,已經備案的勞動合同是最有力的,這樣社保經辦機構就可以通過自己的系統查詢出,你確實與單位存在勞動關係,這樣就可以直接為你辦理補繳。

還有一種情況,也是大部分單位不繳納社會保險的情況,是你與單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而且你手頭也拿不出什麼有力的證所可以證明你與單位存在勞動關係,比如蓋有單位公章,也有你名字的工資發放表等。這時候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就會要求,你去勞動仲裁機構,以“確認與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為由,申請勞動仲裁,但這同樣需要你提供一定的證據,開庭審理後,如果能拿到生效的裁決書,做出的裁決證明你們雙方存在勞動關係,你拿著生效的裁決書,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保險補繳就可以。

如果你現在還在職,儘量找一些證據,對自己以後比較有力。畢竟真的要補繳,也不是隻是咱自己說說人家就給補繳的,需要的是證據。


妞妞愛俏


補繳社保不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審理的範圍,依照現行的法律法規,應先向社保部門申請或者投訴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保部門應當受理,並向用人單位發出補繳的通知或決定,用人單位收到補繳社保通知後,未在規定期限內補繳的,社保部門有權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如果社保部門不予受理投訴,或者受理後未依法向用人單位作出補繳的決定或通知的,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社保部門依法處理。


任凱律師


我想問哈,11年的事,為什麼現在才追討?!這個問題,你不該找勞動仲裁呀,你確定你找的勞動仲裁,並且還受理了?!社保稽核問題,不歸仲裁受理的,這是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的。你這個問題,歸社保稽核部門管。

第一,你是否已經過了社保稽核的受理時限。這個要去找你所在單位的開戶的社保部門,去查下你的社保繳費記錄,就可以曉得你們單位在那裡開戶了。然後,去這個開戶地的社保稽核部門,就可以了。

第二,單位漏繳的社保,是可以追繳的,只是你這個年頭太多了,操作起來比較複雜。但是,你要堅持,始終會解決。只是,要找很多部門,可能會遇到不受理之類的書面告知書。未開戶部分,歸勞動監察受理,這個要去找勞動監察,看哈是否過了受理時限,如果受理了,根據勞動監察處理結果,再找社保稽核,處理未開戶部分的社保追繳。

第三,可以走信訪程序。由上級主管部門指定某個部門管轄,這個在幾個部門扯皮的時候,很重要。

第四,最關鍵的是這裡,你要有你工作的證據呀,一定要保存好,在這裡就不討論證據問題了,太長了。還有,一定要注意時效,社保稽核是有受理時限的,千萬別超了,超了不受理的,再處理會非常麻煩!要跑更多的部門信訪。

真的不解,為什麼你會去勞動仲裁,解決這些問題,首選要找的是主管這些的部門哈。


胖子游世界


單位或者企業不給勞動者繳納“五險一金”等社保費用,無論出於何種理由,都是違法的。《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都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要在用工之日起30日之內,為勞動者建立社保賬戶,按時足額為勞動者繳納社保費用。這是用人單位的法定責任和義務,也是勞動者依法應該享有的權力。

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託責任,不為勞動者繳納社保費用。即使用人單位通過口頭協議或者簽訂合同,與勞動者約定不繳納社保費用,其協議也是無效的。哪怕是用人單位將繳納部分以工資或者補助的形式,實際發放給勞動者,也不影響其依法承擔未繳納社保費用的責任。用人單位不繳、少繳、欠繳、遲繳社保費用的,不僅要足額補繳,而且還要承擔因此而產生的利息和滯納金,情節嚴重的,還要處對一至二倍罰款。勞動者有過錯時,只需要承擔個人應繳納部分,並負擔因此而產生的利息和滯納金,並不影響其社保費用的繳納。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社保費用繳納方面產生糾紛時,由社保部門具體負責查處,並負責追繳、處理、處罰等事宜。即使勞動者選擇向法院起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涉及社保方面的問題,都要由社保部門負責處理,等社保部門查處並出具意見後,才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牽扯社保方面的案件,勞動仲裁部門負責認定勞動關係,社保部門負責社保費用補繳和責任劃分,負責追究用人單位責任,包括利息、滯納金和罰款的追繳,法院負責其他民事部分,和強制執行。


公事吧


社會保險分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等幾個險種。一般來說,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是進入社會統籌賬戶的,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是進入個人賬戶的。如果單位沒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損害的不僅是員工的個人利益,更是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因此,要求補繳社保的糾紛不屬於勞動糾紛。

從法律規定來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也規定:申請人請求補繳工作期間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的申請不屬於勞動爭議,應向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申請解決。

所以,你申請勞動仲裁是錯誤的。應該向勞動局或者社保局投訴,要求補繳社保。

如果由於未交社保不能享受社保待遇,可以提起勞動訴訟。比如,公司沒有購買工傷保險,發生工傷事故,可以起訴要求公司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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