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理解常見誤區之一:夫妻分居滿兩年,自動離婚

誤區1:夫妻分居滿兩年,自動離婚

這個誤解主要產生於新婚姻法頒佈之後,起源在於《婚姻法》第第三十二條之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同結婚一樣,離婚也有法定的形式,離婚有兩種途徑:一種是雙方能夠對所有問題協商一致,這樣,兩個人就可以寫好離婚協議,去民政局拿離婚證;另一種,只要雙方有任何一個問題協商不攏,就只能是某一方起訴到法院,由法院判決。

很多人認為的“分居滿兩年,婚姻關係就自動解除”的說法是錯誤的,帶著這種認識,可能釀成巨大的錯誤,比如你以為已經和對方解除了婚姻關係,又和其他人結婚,就構成了“重婚罪”。

所謂“分居滿兩年”之說,只是法院判決離婚的一個理由。總之,分居再長時間,夫妻關係都不會自動解除。總之,通俗的說就是:你手裡要麼有民政局發的離婚證,要麼有法院的生效判決書,否則就不算已經離婚。

"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