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聚焦:轻信小额贷款中介,小伙竟收到了法院的传票


案件聚焦:轻信小额贷款中介,小伙竟收到了法院的传票


小额贷款公司到底靠谱吗?小李通过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员的介绍,成功借到了资金,为何最后却深陷欠债泥潭?今天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青浦法院)以案说法为你梳理日常生活中借贷应需注意的法律知识点。


案件聚焦:轻信小额贷款中介,小伙竟收到了法院的传票


约定好的借贷 却收到了法院传票

小李手头紧张,需要资金周转。通过某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员小王的牵线搭桥,小陈愿意出借钱款给小李。小陈和小李约定借款金额和利息之后,小王自愿作为担保人,为小李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小李看到小王既为自己介绍贷款业务,又为自己做担保人,心里非常感激,两人渐渐成为了好友。借款到期后,小王通知小李还款,由于小李并不熟识债主小陈,因此小王便提出,小李可以将欠款转账给自己,再由自己代为转付给小陈,以此完成还款,小李认为小王是个可靠的朋友,便答应了。几个月后,小李意外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原来,小陈一直未收到小李的还款,便起诉至上海青浦法院。

双方争执 谁来履行还款义务?

小李辩称借贷关系实际上是中介人小王撮合的,并且小王也自愿作为担保人,因此自己将钱款汇给小王之时,就等同于向小陈履行了还款义务,因此不应该再还款给小陈。

而小陈则陈述,虽然小王是中间人,同时也是担保人,但是自己自始至终未授权小王收取还款,所以小李还是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小陈是出借人,小李是还款人,小李负有当然的还款义务。在没有其他证据表明小陈授权他人收取还款的情况下,仅凭小王中间人和担保人的身份,无法证明小王具备收取还款的权利,因此法院判令小李应当归还小陈的借款并支付利息。至于小李已经付给小王的金钱,可以另案起诉追回。

法律讲堂

Q1:作为借贷中间人及担保人的小王有收取还款的资格?

答: 要视情况而定,在本案中,出借人小陈没有授意过小王收取还款,且没有证据证明小陈委托过小王,因此小王没有资格向小李收取本应该还给小陈的钱

,他向小李提出代债主小陈收取还款的行为本身是不合理的。

Q2:日常生活中借贷时应注意什么呢?

答: 日常生活中,当我们每一次与他人建立合同关系时,务必需要明确合同的相对人是谁,自己需要对他(她)负有什么样的义务。切忌不可通过主观的判断,就将原本对合同相对人负有的义务履行至其他人身上,以免像本案中的小李那样稀里糊涂把钱给错了对象。

借钱有风险,借贷需谨慎。莫要像小李一样轻信他人,错付还款,赔了夫人又折兵。


来源丨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图片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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