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聚焦:輕信小額貸款中介,小夥竟收到了法院的傳票


案件聚焦:輕信小額貸款中介,小夥竟收到了法院的傳票


小額貸款公司到底靠譜嗎?小李通過小額貸款公司業務員的介紹,成功借到了資金,為何最後卻深陷欠債泥潭?今天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青浦法院)以案說法為你梳理日常生活中借貸應需注意的法律知識點。


案件聚焦:輕信小額貸款中介,小夥竟收到了法院的傳票


約定好的借貸 卻收到了法院傳票

小李手頭緊張,需要資金週轉。通過某小額貸款公司業務員小王的牽線搭橋,小陳願意出借錢款給小李。小陳和小李約定借款金額和利息之後,小王自願作為擔保人,為小李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小李看到小王既為自己介紹貸款業務,又為自己做擔保人,心裡非常感激,兩人漸漸成為了好友。借款到期後,小王通知小李還款,由於小李並不熟識債主小陳,因此小王便提出,小李可以將欠款轉賬給自己,再由自己代為轉付給小陳,以此完成還款,小李認為小王是個可靠的朋友,便答應了。幾個月後,小李意外收到了法院的傳票,原來,小陳一直未收到小李的還款,便起訴至上海青浦法院。

雙方爭執 誰來履行還款義務?

小李辯稱借貸關係實際上是中介人小王撮合的,並且小王也自願作為擔保人,因此自己將錢款匯給小王之時,就等同於向小陳履行了還款義務,因此不應該再還款給小陳。

而小陳則陳述,雖然小王是中間人,同時也是擔保人,但是自己自始至終未授權小王收取還款,所以小李還是未履行還款義務的。

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小陳是出借人,小李是還款人,小李負有當然的還款義務。在沒有其他證據表明小陳授權他人收取還款的情況下,僅憑小王中間人和擔保人的身份,無法證明小王具備收取還款的權利,因此法院判令小李應當歸還小陳的借款並支付利息。至於小李已經付給小王的金錢,可以另案起訴追回。

法律講堂

Q1:作為借貸中間人及擔保人的小王有收取還款的資格?

答: 要視情況而定,在本案中,出借人小陳沒有授意過小王收取還款,且沒有證據證明小陳委託過小王,因此小王沒有資格向小李收取本應該還給小陳的錢

,他向小李提出代債主小陳收取還款的行為本身是不合理的。

Q2:日常生活中借貸時應注意什麼呢?

答: 日常生活中,當我們每一次與他人建立合同關係時,務必需要明確合同的相對人是誰,自己需要對他(她)負有什麼樣的義務。切忌不可通過主觀的判斷,就將原本對合同相對人負有的義務履行至其他人身上,以免像本案中的小李那樣稀裡糊塗把錢給錯了對象。

借錢有風險,借貸需謹慎。莫要像小李一樣輕信他人,錯付還款,賠了夫人又折兵。


來源丨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

圖片源於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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