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案札記 ——法院提請徐某暫予監外執行案

一、基本案情

我院於2018年12月5日收到延壽縣人民法院對罪犯徐某以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為由申請監外執行的決定暫予監外執行徵求意見函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暫予監外執行規定》第十八條規定,於2018年12月6日對該暫予監外執行案件進行了受理。

我協助我院工作人員於2018年12月7日到林口縣司法局社區矯正辦公室調取了罪犯徐某在社區矯正期間的相關材料,又與罪犯徐某進行了談話,談話中瞭解到,罪犯徐某於2018年5月25日在林口縣人民醫院生下一男嬰。同日,我院工作人員到林口縣人民醫院調取了罪犯徐某病案號為146008的住院病志,證實罪犯徐某於2018年5月24日11時03分入院;2018年5月24日11時20分順利分娩一男活嬰;2018年5月26日14時出院;我們要求見到罪犯徐某所生的孩子,罪犯徐某稱孩子因患梅毒現正在哈爾濱市傳染病醫院住院治療。我們於2018年12月12日又驅車趕到到哈爾濱市傳染病醫院調取罪犯徐某兒子住院的相關材料,未查找到。我們到哈爾濱市傳染病醫院醫務科對在林口縣司法局社區矯正辦公室調取的罪犯徐某請假外出時出具的《哈爾濱市傳染病醫院報告》中的送檢醫師張強進行查找,經哈爾濱市傳染病醫院醫務科核實,哈爾濱市傳染病醫院沒有叫張強的醫生。

2018年12月14日在延壽縣人民法院召開聯席會議,在會上向法院工作人員通報了我院初步核實的情況:1、罪犯徐某孩子的出生證明的出生時間與罪犯徐某在林口縣人民醫院順利分娩一活男嬰的時間不符;2、罪犯徐某自述其兒子因病在哈爾濱市傳染病醫院住院治療,但經過到哈爾濱市傳染病醫院查找,未查找到相關住院治療的記錄,現在孩子在哪裡、由誰看護,是否哺乳還需要進一步工作,所以我院根據初步核實的情況答覆延壽縣人民法院:

貴院要根據事實、證據、法律,不枉不縱,依法做出公正的決定。

2018年12月24日,延壽縣人民法院以(2018)黑0129刑更6號收監決定書,決定將罪犯徐某收監執行。

二、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一)法律效果

一是案件本身具體內容的再監督。通過對該案案件事實的一定程度的再審查,對本案件的事實和證據再一次進行了分析和判斷,有利於保證案件的質量。二是對案件執行方式的再監督,對罪犯表現等情況進行審查,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對監管活動情況的證估。三是法律作為一種行為標準和尺度具有判斷、衡量人們的行為的功能,從而達到指引人們的行為的效果,暫予監外執行是一項非常嚴肅的執法工作,體現了刑罰制度的文明和人道,但是由於監外執行實際上對人身自由未作太多限制,但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通過賄賂等非法手段被暫予監外執行的,在監外執行的期間不計人執行刑期。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脫逃的,脫逃的期間不計人執行刑期,本案中的罪犯徐某因不如實陳述,採用欺騙手段獲得的暫予監外執行刑期不計入已執行刑期。 

(二)社會效果

暫予監外執行是一項嚴肅的執法活動和重要的法律制度,也是人民檢察院法律監督的一項重要任務。也充分發揮了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功能,提高了檢察機關的公信力。對於一些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決定暫予監外執行,使他們在接受懲罰的同時感受到國家的關懷。做好這項工作,對於保障法律正確執行,維護法律尊嚴,穩定監管秩序,推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具有重要意義。通過這一案件,是我們在監督罪犯是否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工作上做了積極努力,糾正了不合法的程序、規定等,在很大程度上,保證了這項工作在法律範圍內的正常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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