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物业干涉业主经营范围,这种行为越权了吗?

商场物业干涉业主经营范围,这种行为越权了吗?

原告沈某诉称:原告于2010年9月1日租赁其位于先锋广场11幢135号的房屋从事服装经营,2011年6月21日领取了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及方式为服装零售)。被告东都服饰公司系先锋服饰城的物业管理公司,2011年4月25日被告向先锋广场一楼经营女装的商户发出通知,要求不得购进女装,只能抛售库存,全部改为经营男装。原告未按该要求停售女装,后被告于2011年7月17日派人强行收扣了原告经营的20件女装。故原告诉求被告停止对原告经营服装种类的侵害,返还原告所有的20件女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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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东都服饰公司辩称:原告所称的情况属实,但被告不准原告经营女装的行为是为了先锋服饰城整体经营利益的需要。被告作为先锋服饰城的管理方,有义务从先锋服饰城经营的整体利益出发,对商铺的经营行为加以管理。被告经过与原告的多次协商,原告不听劝告,继续经营女装,因此被告只能以相应的强行措施要求原告撤除女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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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原、被告陈述的事实属实。另外,2005年4月24日先锋置业有限公司与案外人丁某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先锋广场11幢135号商铺出卖给丁某;2006年7月10日案外人丁某取得上述房屋的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2006年9月10日,先锋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对先锋广场实行物业管理。

本案的焦点是:被告东都服饰公司是否享有限制或调整原告经营服装种类的管理权?

法院认为:限制或者调整原告经营服饰种类的管理权应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根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本案被告作为物业管理方无权限制和调整原告经营服饰种类,更无权强制收扣原告所有的服饰。

涉案房屋的建设方先锋置业有限公司与案外人丁某之间系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在该买卖合同中,双方未对房屋出租后经营商品的范围进行约定;原告沈某与商铺所有权人丁某之间为房屋租赁合同关系,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也未书面或者口头约定承租方经营商品种类的范围;本案被告与房屋的建设方先锋置业有限公司存在委托管理合同,而该管理合同中亦未约定被告可以对业主经营商品范围进行管理或限制;另外,先锋服饰城不同区域的所有权人系分别与承租各个区域的业主签订租赁合同,并未集中委托被告对承租者的经营活动进行管理和对外出租。因此,被告限制原告经营服饰种类和强行收扣原告所有的服饰的行为,既无法律规定也无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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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作为涉案商铺的承租人并领取了营业执照,其对商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东都服饰商务有限公司不得阻止原告沈某在先锋广场11幢135号商铺经营女装,并返还其所收扣的原告沈某女装20件。

作者:胡珍玉,单位为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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