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殖場在禁養區內,被強制拆除以後,能有補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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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禁養區內,禁止建設、需要搬遷和拆除的是規模以上養殖場。規模以下的養殖場,國家層面沒有規定禁止建設、必須搬遷或者拆除。規模以上養殖場的具體標準,以各省規定為準。比如,山東省規模以上養殖場(養殖小區)的標準是:

生豬年出欄500頭以上,奶牛存欄100頭以上,肉雞/肉鴨年出欄50000只以上,蛋雞/蛋鴨存欄10000只以上,肉牛年出欄100頭以上,羊年出欄500只以上,兔存欄量3000只以上……。

第二,對禁養區劃定之前就存在的養殖場,需要搬遷或者拆除的,肯定會給拆遷和安置補償。補償的方式靈活多樣。比如異地搬遷、現金補償、限期拆遷+補償,等等。而且補償比較合理,絕大多數養殖戶都能接受。

第三,對於禁養區劃定之後,以及借禁養區劃定之機突擊建設的養殖場,不僅不給補償,而且還要限期拆除,並進行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還要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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