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家遇到非法強拆,是怎麼解決的,結果滿意嗎?

新浪沒有心


您好,我給您介紹一個案例,央廣網北京1月30日消息據中國之聲《央廣新聞》報道,最高人民法院今天(30日)發佈七個涉產權保護的典型案例,最高法第三巡回法庭日前開庭審理的許水雲訴金華市婺城區人民政府行政強制及行政賠償再審一案名列其中。隨著我國城市化建設進程加快,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問題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政府應如何正確行使手中的權力?面對強拆行為時,老百姓又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2018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開庭再審許水雲訴金華市婺城區人民政府行政強制及行政賠償案。審判員宣讀的案情概述顯示,2001年7月,許水雲的兩處房屋被納入了城區改造拆遷範圍,但拆遷人市城建開發公司在拆遷許可證規定的期限內一直沒有實施拆遷。2014年8月31日,《婺城區人民政府關於二七區塊舊城改造房屋徵收範圍的公告》發佈,同年10月26日,又發佈了房屋徵收決定,許水雲的房屋被納入徵收決定範圍圖,但這個房屋卻在此決定作出前一個月的9月26日被政府強制折除了。一審判決確認婺城區政府的強拆行為違法,責令其參照《婺城區二七區塊舊城改造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對許水雲作出賠償。二審法院做了改判。

審判員:二審判決認為,房屋雖被婺城區政府違法拆除,但該房屋被納入徵收範圍後,因徵收所應獲得的相關權益,仍可以通過徵收補償程序獲得補償,判決維持一審有關確認違法判決;撤銷一審有關責令賠償判決;駁回許水雲的其他訴訟請求。許水雲在法定期限內向最高法院申請再審。

再審庭審中,許水雲方請求確認政府強拆行為違法,同時提出包括房屋、停產停業損失、物品損失在內的三項行政賠償請求。強調二審法院認為行政賠償可以通過徵收補償程序解決是錯誤的。

許水雲律師表示,行政補償起因於合法行為,行政賠償起因於違法行為,行政賠償是國家對行政機關及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的行為而承擔的一種法律責任,具有否定和譴責的含義,而行政補償是國家對行政機關及工作人員的合法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採取的補救措施。行政違法行為導致的損失屬於行政賠償的範疇。

被申請人婺城區政府答辯說,涉案房屋沒有相關產權證明,屬於無證房屋,且本次拆除房屋為誤拆,並非政府決定的拆除行為。

被申請人方表示,金華市婺城建築工程公司在拆除區塊內其他涉案房屋時,由於涉案房屋年代久遠,而且與其他應拆除房屋相毗鄰,工作人員操作不慎,在施工過程中導致涉案房屋坍塌,本案應屬於再審申請人與第三方公司之間的民事糾紛,不屬於行政爭議,答辯人自然不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再審合議庭認為,雖然有婺城建築工程公司主動承認誤拆,但相關證據均表明,對許水雲房屋的拆除行為是政府主導行為;許水雲房屋雖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但涉案房屋確係在1990年4月1日我國城市規劃法施行前建造的歷史老房,屬於合法建築。當庭宣判,確認婺城區政府強制拆除許水雲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並責令其在終審判決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內對許水雲依法予以行政賠償。

聽到這樣的判決結果,許水雲一家非常激動,多年的努力終於等來了滿意的判決結果,許水雲的妻子李金鳳說:“開心,想不到的,實事求是給我們一個公正的判決,真的眼淚都要流出來了,我們打了三年官司。”

當天,金華市婺城區區長郭慧強也來到了庭審現場,表示一定會尊重和執行法律的判決,“通過參加本次庭審,我們進一步提高了依法行政的意識,儘管二七區塊舊城改造是一個民心工程,徵遷工作也整體上嚴格上依法推進,但在具體工作中,我們更多的考慮了行政的效率,行政的速度,而忽略了管理上的一些細節,下一步我們一定會吸取教訓,加強整改,嚴格按照法定的權限和法定的程序行使權力。”

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教授分析,行政機關的職責是法定職責,不能隨意推諉,按照法律規定,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履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的補償、拆遷和搬遷等義務,表面上看可能是行政機關臨時設立的機構在實施這些行為,但事實上責任還是行政機關的責任,包括違法行為造成損害之後的賠償責任。

審判長耿寶建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這個案子最高法在裁判當中很明確,就是要賠償,不能夠讓他再回到補償的這個老路上去,導致當事人一個是補償不到位,而且他不信任政府、不信任法律了。為什麼呢?合法違法都一樣,這個後果非常嚴重,所以這個案子發出一個非常清楚的信號,必須嚴格按照法律程序,如果你違法了,就必須要承擔不利的後果。

耿寶建說,當政府與老百姓協商不成時,政府還是應當依法積極的按法律程序行使職權,本案對所有政府機關有很強的警示意義,“我覺得這個案子就是體現了四句話,有權必有責、違法須擔責、侵權要賠償,賠償應全面。在徵收時,效率發展當然是很重要的,但你一定要給法律留下時間,給法治留下底線,依照法律規定拆除,也要學會用法律的手段引導老百姓理性合法的來維護自己的權益,表達自己的訴求。”【作者:央廣網(中國廣播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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