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老鄉買車票去打工,老鄉失蹤了,他和兒子賠了5萬

给老乡买车票去打工,老乡失踪了,他和儿子赔了5万

△網絡圖片

老羅和小羅沒想到,一次好心竟讓他們背上了官司。

小羅在廣東等著同村的王某前來打工,遠在永州老家的父親老羅特地將王某送上了大巴車。然而車到達目的地時,王某失蹤了。

日前,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東安縣法院一審原判,老羅和小羅因疏忽和監管不力需要賠償王某家屬5萬元。

接送老鄉打工 老鄉途中失蹤

在王某失蹤之前,沒有讀過書,也一直沒有結婚,在他位於東安縣的老家,村裡的人都認為王某“有點傻”,但是在別人的指導下能幹一點體力活。然而這個“有點傻”的王某卻在一次去廣東的途中,莫名其妙的失蹤了,14年來音信全無。

王某沒有別的近親屬,平時靠著哥哥監護。2005年農曆二月初六,是王某出發打工的日子,也是王某家人最後一次見到王某。和王某一起打工的,是老鄉小羅,2004年12月,小羅曾帶著王某到廣東番禺打工一段時間,之後將王某送回了家,對於小羅,王某家人原本很放心。

因為小羅已經率先到達廣東,出發當天,小羅的父親老羅特地來到王某家,他先是陪同王某到冷水灘區汽車北站,為王某買了到廣東番禺的車票,之後又將王某送上了永州開往珠海的大巴車。

送走王某後,老羅電話聯繫小羅,記得在番禺接人。

本以為萬無一失的行程不料卻出了岔子,就在第二天老羅接到了兒子打來的電話,“沒有接到王某,王某不見了。”

老羅急忙將這個消息告訴王某的哥哥,併到當地派出所報案。經過四處打聽、發尋人啟事……王某自此下落不明。

2016年,在找了十年後,王某的哥哥和妹妹向東安縣法院申請宣告王某死亡,該院最終判決宣告王某死亡。

一審:監護不力需擔責

王某的哥哥和妹妹認為是老羅和小羅的共同過錯導致王某的失蹤死亡,其二人應承擔賠償責任,於是向東安縣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經濟損失18萬餘元。

對此一審法院認為,王某系當地群眾公認的弱智人,綜合本案證據來看應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王某除了他的哥哥、妹妹二人外沒有其他近親屬,王某的哥哥、妹妹應承擔王某的監護責任。

2005年農曆2月,老羅和小羅接送王某到廣東省番禺市打工,老羅將王某從家中帶出後,王某的監護責任應轉移到老羅和小羅,老羅和小羅明知王某系弱智人,因疏忽及監護不力,導致王某走失下落不明,兩人應付一定責任,王某的哥哥、妹妹監護不力也應承擔一定責任。

此外,造成王某走失的另一重要原因與王某乘坐的大巴車經營者有關,但雙方均未提供證據及訴求,因此老羅、小羅承擔30%責任較為適宜。故判決由老羅、小羅負連帶責任賠償原告因親屬王某死亡的經濟損失56805元。

二審維持原判

看上去像是在幫忙,怎麼反而還要賠錢?對於這個判決結果,小羅無法接受,他甚至覺得自己並沒有參與其中。

“一審認定我因疏忽監護不力應負過錯無事實及法律依據。”小羅上訴稱,他沒有邀請王某前往廣東打工,而且王某作為成年人完全有能力獨立完成坐車,老羅將王某送上了大巴車,已經履行了臨時監護職責,我不存在疏忽及監護不力,也不具備承擔責任的條件。“退一步講,就算老羅要承擔責任,但我與老羅系不同的民事主體,也無任何過錯,作為獨立的民事主體,不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此、老羅也表示,王某自己說到番禺能找到以前做事的地方。“王某上車時,我囑咐司機和乘務員到番禺叫他下車。”

永州中院二審審理認為,老羅將王某從家中帶出前往小羅處,其僅陪同王某到冷水灘區汽車北站,為其購買車票,因疏忽導致王某未到達目的地即走失下落不明,老羅、小羅應負過錯責任。一審酌情判決兩人承擔相應責任並無不當,上訴人上訴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採納。

瀟湘晨報記者周凌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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