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自查發現少繳稅款,補繳之後會被認定為偷稅嗎?

偷稅是指納稅人故意違反稅收法規,採用欺騙、隱瞞等方式逃避納稅的違法行為。那

公司發現自己不小心少繳納了稅款,之後補繳,這樣還會被認定為偷稅嗎?

公司自查發現少繳稅款,補繳之後會被認定為偷稅嗎?

案例

XX公司以公司是在自查中發現存在少繳稅款的情況下,主動補繳稅款及滯納金及偷稅是公司總經理的個人行為,公司發現後立刻補稅及滯納金等為由認為稽查局將其行為定性為偷稅行為並進行行政處罰的適用法律依據錯誤且證據不足為由,請求法院依法撤銷市稅務局稽查局作出的《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

但是XX公司在2010年至2014年期間存在少申報租金收入行為,在原南京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立案檢查之前主動補繳了稅款和滯納金,但之後還是被認定構成偷稅並處罰。

在進行觀點展示時,稽查局以XX公司在部分租賃合同中明確表示不繳納租金稅款、不開具發票,具有偷稅的主觀故意;存在少列收入、進行虛假申報行為;長期隱瞞租金收入,未依法申報、納稅,造成不繳或少繳納稅的違法後果;XX公司總經理所謂的違法違規行為,與本案行政行為無關等為由,請求法院判決駁回德嘉公司的訴訟請求,請求最終成立。

【風險點睛】

本案的關鍵點在於XX公司並沒有認清楚何種行為會被認定為偷稅。實際上,是否構成偷稅往往以納稅人存在“主觀故意”為要件,不過政策並未明確何為“主觀故意”,而按照《稅收徵管法》的規定:納稅人若有以下行為,並且實際造成了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結果,往往就會被定性為的偷稅:

1.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

2.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3.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

此外,按照稅總函[2013]196號的規定,納稅人若存在主觀偷稅意願,後續補繳並不能免責。

【政策點睛】

《稅收徵管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務檢查期間補正申報補繳稅款是否影響偷稅行為定性有關問題的批覆》(稅總函[2013]196號),納稅人未在法定期限內繳納稅款,且行為符合稅收徵管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構成要件的,即構成偷稅,逾期後補繳稅款不影響行為的定性。

【結論】

就案件來看,有兩點啟示:

首先,XX公司提出偷稅系公司總經理個人行為,與公司無關,針對這一點,實際上如果經查證,公司確實不清楚情況,確係個人行為,於公司而言或許並不會被認定為偷稅。但是本案在稽查局的查證下,發現XX公司在部分租賃合同中明確表示不繳納租金稅款、不開具發票,而且據查證,XX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對總經理將租金長期打入個人賬戶均知情,如此一來就構成了“主觀故意”的動機。

此外,XX公司還提出主動補繳稅款及滯納金屬於違法阻卻中的自救行為,但是對此,稅總函[2013]196號明確規定,納稅人只有在稽查局進行稅務檢查前主動補正申報補繳稅款,並且稅務機關沒有證據證明納稅人具有偷稅主觀故意的情況下,才不按偷稅處理。而本案中,XX公司被證明存在主觀故意的動機,因此,即便後續補繳也不能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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