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損害賠償,也稱非財產性賠償,是指自然人因人身權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損害或遭受精神痛苦,要求侵權人通過財產形式進行賠償以獲得權利救濟和保護的民事法律制度。
A、精神損害賠償的主要法律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明文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也就是說,精神損害賠償一般出現在侵權訴訟中,同時也需要符合兩個條件,一是人身權益受到侵害,二是“嚴重精神損害”。
B、什麼情況下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中,適用精神損害賠償主要有四種情形:
一、人格權利受非法侵害。
包括七項具體權利: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兩項一般權利: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二、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導致親子關係或者近親屬間的親屬關係遭受嚴重損害。
三、自然人死亡後期,其近親屬因下列侵權行為遭受精神痛苦的:
(1)以侮辱、誹謗、貶損、醜化或者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譽、榮譽;
(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隱私,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隱私;
(3)非法利用、損害遺體、遺骨,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遺體、遺骨。
四、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為永久性滅失或毀損。
C、法院不支持精神損害賠償的情形
(一)、法人或其他組織不能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二)、當事人在侵權訴訟中沒有提出賠償精神損害訴訟請求,訴訟終結後又基於同一侵權事實另行起訴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
(三)、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一般不予支持。
(四)、受害人對損害事實和後果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其過錯程度減輕或免除侵權人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民事問題的批覆》,“對於刑事案件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精神損失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在該刑事案件審結以後,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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