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川法院: 兩次“進宮”不思悔改 再伸“黑手”被判入獄

王某曾因犯盜竊罪被判入獄兩次,出獄後仍不思悔改,開始重操舊業,在工地宿舍裡再伸“黑手”。日前,延川縣人民法院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5000元。

2010年王某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2014年因同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刑滿釋放後的王某仍不思悔悟, 2018年11月,王某又夥同高某(另案處理)在高速公路附近工地宿舍盜取手機4部、在X村公路邊宿舍盜取手機1部、Y村工地宿舍盜取手機2部、在延安市寶塔區某工地宿舍盜取手機2部,經鑑定價值為8870元。另查明,案發後王某的家屬向受害人賠償了同品牌同價格的手機,並取得受害人的諒解。

法院審理認為,王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合夥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依法應予懲處。刑滿釋放後五年內又犯盜竊罪,繫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王某歸案後自願認罪,家屬代其賠償了部分受害人損失,酌情予以從輕處罰。遂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賠償等情節,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審核:姚啟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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