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貸款150萬元,打到自己的銀行賬號後再轉到朋友賬戶,這樣有哪些風險嗎?

急急圖


有沒有風險,取決於你這筆交易的真實性。

作為銀行資深信貸從業人員,就跟題主嘮叨兩句有關信貸的那些事。

題主說的這個事情,屬於貸款受託支付環節。

何為受託支付?

在銀監會“三個辦法一個指引”出臺以前,商業銀行發放貸款都是直接支付給借款人的,然後借款人根據自己實際資金需求,自主支配信貸資金。由於缺乏管理,導致大量資金都會被挪用。

銀監會為了加強商業銀行的貸款管理,維護金融安全,因此出臺了“三個辦法一個指引”,裡面就明確要求了借款人在貸款金額超過一定限度的時候,必須使用受託支付,將貸款資金通過借款人賬戶支付給貸款合同約定用途的第三方。也就是說你申請貸款的用途是什麼,那你的貸款支付對象就必須是相應的第三方。

舉個例子,假如你的朋友申請150萬貸款,用於購買鋼筋,那受託支付對方就必須是經營鋼材的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還需要提供購銷合同,發票,入庫單,第三方的營業執照、法人身份證等資料。需要補充的就是這個還得你自己填寫受託支付申請,也就是說自己雖然不是你自願的,但是程序上你是自願受託支付的。

受託支付的起始金額是30萬。一旦你支付的金額超過30萬,那必須就要通過受託支付方式,將貸款資金支付給交易的第三方。

現實當中的受託支付

雖然銀監會制定受託支付這個規定是為了防控風險,防止貸款資金被挪用,但是在現實操作當中其實是非常不便的。因為很多人做生意不是支付給某個人,也不是一次性集中支付,尤其是像開超市的,需要向多個經銷商進貨,然後付款時間也是不能確定。採取受託支付的話,估計超市老闆會煩死,因此在現實操作當中,就銀行的基層管理人員就與借款人協商,會採取很多方式去規避受託支付。

題主面臨的情況就是其中之一,偽造購銷合同等相關證明材料,然後把貸款發放給借款人,然後借款人將貸款資金支付給題主。然後題主通過各種方式,將資金轉給你的朋友。

受託支付的風險

一般情況下,受託支付是有風險,但是隻要貸款沒出事,那就沒人追究,也不會有事,有事也是銀行的事,跟借款人的事。


凡事就怕個萬一,而這種萬一,剛好我就見過。

具體例子不講了,就直接說題主朋友150萬的事吧。假如題目朋友把150萬貸款資金挪用去炒股、賭博之類的,揮霍一空,貸款到期以後,銀行基層的上級來調查這個事情。那題主的麻煩就來了,如果來追查責任的人要上綱上線,走司法訴訟這條路,那題主就是協同借款人騙取銀行貸款,雖然責任大頭都是你朋友的,但是你還是有責任。責任在於受託支付需要你的身份證,你簽訂的假合同,假髮票,至於法院怎麼判,那得看法官了。

因此,要不要幫你朋友這個忙,取決於你對你朋友的認知了,他這個人靠譜,幫個忙,承擔一點責任也沒什麼,只要貸款能還,這都不是個事。假如貸款還不了,一點瑕疵也會被放大的。

分寸需要你自己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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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個非常可怕的“套”,雖然朋友沒有在貸款時就有意設“套”,但從實際情況來看,它就是套,而且是帶著友情和感情的“套”,一旦“套”形成,什麼友情、感情,都會被債務淹沒,甚至會成為一輩子的仇人。

要知道,錢打到自己的賬上,並從自己的賬上再轉到朋友賬上,朋友為什麼要這樣做?難道是想讓自己多拿利息嗎?這裡,至少可以發出兩大疑問:一是多此一舉。因為,錢完全可以直接打到你朋友的賬上,為何要設立你這樣一箇中間賬戶呢?不是多此一舉是什麼?二是你的朋友壓根就不具備貸款條件,或信用存在問題。因此,銀行為了防止風險,硬是把你拉進了這個圈套。一旦出現風險,你就是償還貸款的那個人。

所以,你的朋友這樣做,一定是有原因和預謀的,是有一些不想告訴你的原因的。一旦錢到了朋友手中,可以肯定,你就會成為最終的還款人。而你的朋友,則可能拿著這些錢去開心度假了享受美好生活了。如果你是一個工薪階層,你至少需要二十年以上的清苦日子,才能還清這筆貸款。


譚浩俊


貸款150萬,打到你的個人賬戶再轉到朋友賬戶,這樣有風險嗎?

其實,用大白話說就是用你的賬戶走一下帳。

個人貸款,有個人經營貸款,也有個人消費貸款。許多公司的老闆,用公司資質辦理貸款很麻煩,所以就用自己的名義辦個人經營貸款,消費貸款,比如房屋裝修貸款,這個我辦理過。首先你得是法人或者股東,有足夠的經濟實力,其次,要有房產證或者商品房買賣合同,還要有房屋裝修預算,需要購買哪些類型的傢俱,施工方案等等。有了這些東西,還需要跟施工方籤個合同,合同上的合作方就是受託支付時的收款人。

一般來說,企業貸款,是要有貸後管理的,為了確保貸款資金的用途用於正常經營,嚴禁資金迴流,一旦發現資金迴流,就會收回貸款。


對於貸款人來說,因為貸款是要通過受託支付的方式支付給別人,所以要找一個穩妥的賬戶走賬。總的來說,對你風險不大,可以幫這個忙。



簡淨軒語


本人在銀行工作多年,對此題看法如下:

1.首先要看和銀行的合同約定

理論上來說,銀行放貸時,除非特殊約定,否則一般就把錢轉入借款人的個人賬戶。如果要轉入其他人賬戶,必然要得到借款人、轉入方及銀行三方的的同意並簽署相關協議。

2.從題上可看出

是你朋友貸款,只不過是通過你的賬戶過度了一下。按現在的慣例和銀行操作手法,應該得到了你朋友和你的同意。所以,你沒有任何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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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街新視角


看到其他幾個回答,我感覺觸目驚心,回答問題不能想當然的人云亦云,最好就自己熟悉的專業領域發表自己的看法。


現在向銀行申請貸款其實不是什麼新鮮事情了,比如我們買房,手頭自有的資金不足以一次性付款,選擇向銀行申請一筆房貸,審批通過後,辦理遞件過戶抵押手續,然後銀行放款,款項直接打入業主賬戶,應該說對於老百姓來說,這是最常見的一種貸款了。


其實我們向銀行申請任何一筆貸款,都需要講清楚用途的,沒有用途的貸款其實是不會發放的,比如房貸,助學貸款,消費貸款,裝修貸款,經營貸,一聽名字就知道他們的大概用途了,很多時候也許你沒有說你的用途,但是銀行會幫你寫清楚的,比如房貸,你說我要申請房貸,銀行就會幫你寫清楚用途的。


在我們向銀行申請貸款的時候的時候,款項是直接打給收款人的,比如買房,款項打給業主的,你向銀行申請房貸買房,你見過銀行將貸款打到你的賬戶,然後你本人將錢支付給業主嗎?肯定沒有的(極少數銀行先將款項打入買家賬戶,然後銀行操作從買家賬戶轉入業主賬戶)。


剛才提到了,銀行將款項打給收款人,在本題中,題主(本人)與朋友(借款人,有部分答主將朋友說成是貸款人,錯了,貸款人是銀行)沒有業務往來,沒有賣房給朋友,為何要收錢呢?


那是因為你朋友向銀行申請貸款的時候虛構了一個業務,比如你朋友申請抵押貸款,虛構了你為朋友的房子提供裝修服務,銀行不要求你提供你的營業執照,只需要提供身份證,收款銀行卡借款。或者你朋友申請經營貸,虛構了你朋友向你購買一批貨,所以需要打款給你,這個情況下,你需要提供身份證,營業執照,收款賬號。還會向銀行提供一份你和朋友之間的合同,如果是經營貸還需要你公司蓋章。


總之一句話:你朋友告訴銀行,他之所以向銀行借款,就是因為和你有一筆業務需要支付一筆大於等於150萬的款項給你。


銀行在形式上審核認為本次貸款沒問題,經過一系列流程,就會發放本筆貸款了,你作為本次貸款業務的收款人,銀行自然往你的賬戶打款了。


發放貸款後,由於這個虛構的業務不存在,你不應該收取這筆150萬的貸款的,故而你需要將該貸款還給你朋友,所以你會提到還錢給你朋友。


那麼這個還款是否會給你帶來不利的影響呢?


其實也沒有什麼關係,但是切記,千萬不可以轉賬給你朋友,你應該預約銀行,然後取現金150萬,然後將現金存入你朋友或者你朋友指定人的賬戶中。


如果你直接從你的收款賬戶轉入你朋友本人的賬戶,可以肯定,過不了多久,銀行會聯繫你朋友,銀行的系統提示資金迴流,該筆貸款要求抽貸,會勒令你朋友限期還清相關的貸款。所以,千萬不要轉賬啊!


如果是你的私人賬戶收錢,基本上問題不大,目前實際操作中,對你沒有什麼不利影響,即便抽貸了,也不會影響到你。如果你們關係好,幫一下忙,我認為沒問題的,我從事這個按揭貸款行業多年了,這種事情見多了。

如果你的對公賬戶收錢,就可能存在稅費的問題,需要妥善解決。

我是南方房產大源按揭鄭大源,熟悉二手房交易,過戶,稅費,按揭貸款(純商業,公積金,組合貸款,經營貸,信用貸),有任何有關問題請隨時聯繫我,歡迎私信聯繫必復。也歡迎就本話題在評論區發表您的意見,覺得好請點贊轉發,多謝您

南方房產


這是一個貸款人與實際貸款人錯位的典型例子!風險巨大!

一、實際貸款人

朋友貸款150萬元,錢卻打到自己的賬戶,真正的貸款人是誰?


一個常識性的問題,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核准銀行對貸款人的所有信息要求一致。比如,你的朋友貸款,包括賬戶信息及其他所有信息必須是你的朋友的!也就是說,貸款人向銀行提供的只能是貸款人本人的信息!

本例中,銀行將貸款打到自己的賬戶,只能說明一點:貸款人是你自己本人!

這就是典型的貸款人與實際貸款人的錯位!貸款人是你自己,而實際貸款人和使用貸款人是你的朋友。變相的,你以本人的名義貸了款。然而,此貸款卻給了朋友在使用!

二、違約責任

<strong>一旦發生債務逾期或者債務違約,責任主體是誰?

一旦發生債務逾期或者債務違約,銀行向貸款人及擔保人追償!本例擔保人不詳,但貸款人非常明確,即題主本人!

銀行會不會去向你的朋友追償?

最直接的,銀行不會向你的朋友追償債務,銀行沒有把你的朋友登記為債務人!亦或者你的朋友徵信記錄,根本無法貸款!

什麼情況下銀行會找你的朋友追償?

當貸款人,即你自己無法或無力償還債務,且有充分證據證明你們身份錯位的,銀行向人民法院起訴你的朋友,但第一責任人依然是你本人。

三、友情與責任

人們在日常生活和經濟交往過程中,經常把友情與經濟法律關係混淆!你的朋友貸款,或創業或用於消費,這個責任須由當事主體承擔,其貸款行為不應由你行使,貸款責任不應由你承擔!

你的朋友如果徵信不具備貸款條件下,你同樣不能換位貸款!TA的徵信情況是社會機構依照特定的規則和信息評定,具備一定的客觀性!你代位實施貸款的行為,是破壞金融生態的消極行為!同時,也是對風險評估的輕視!

如何幫助友情?人在生活工作中,均體現了群體的屬性,友誼也是人們不可或缺的!可以盡力幫助你的朋友,但以你自身能力範圍所及!


順通財稅段賢明


1.這個很明顯,朋友是向銀行虛構了你與他有業務往來(當然你們可能真的有,只是看你這個提問的方式我覺得應該是沒有的),所以銀行才會放款給你,理論上來說屬於正常行為,沒有什麼風險,只是錢給你朋友的方式需要注意。

2.如果是放款到你個人名下的,取出來現金給你朋友就可以了,這種比較靠譜。然後你朋友再存到一些親戚朋友的賬戶下,轉一下給他基本上就正常可以用了。需要關注下是否會產生個人所得稅,需要處理掉。比方常見的打個人卡的原因就是買賣二手房,對你肯定有個稅的,所以個稅要處理好。

3.要是放款給你公司名下的,感覺還是比較麻煩的,150萬也不是小數目,期間的各種稅,票需要處理好。一般情況下,你打給另外一兩個兩三個公司,然後這幾個公司再打給你朋友,這樣子票也正常走就可以了。


我現在不想


答題路過,看完大家的回答實在是不敢苟同,所以在這裡簡單回答幾句,歡迎大家討論。

朋友貸款150萬元,打到自己的銀行賬號後再轉到朋友賬戶,這樣有哪些風險嗎?我認為沒有什麼太大的風險,但可能會惹上一些麻煩。


按題中描述,應該是朋友已經貸下來款了,只不過最後借題主銀行卡作為一個渠道而已,所以我不知道大家問什麼會認為錢打到題主的銀行賬戶,題主就忽然變成債務人了,難道放款機構跟他朋友是口頭約定?如果真是口頭約定,那最後虧得也是放款機構。

一筆貸款,是要有很多材料的,而最終確定權責的是這其中的借款合同,合同標明的誰,誰就是借款人,也就是實際債務人,哪怕是民間借貸,還要寫個欠條,按個手印呢(多說一句,欠條也要寫規範,否則會失效的),這裡僅憑一次轉賬,就把債務人更換了,也太隨意了吧。

接著說一下,我認為這裡存在的所謂的風險可能有2個,一個是你的朋友可能要利用徵信上傳的時間差同時從好幾個地方借錢,因為徵信不是實時生成的,得是金融機構定期或者不定期報送,可能會存在一個徵信空白期,同時,一般機構在考察借款人的時候,還會考察借款人銀行流水,如果流水中出現金融機構貸款字樣,後面的其他借款他也就別想借了,但通過這樣轉一手,負債資金變成了資金劃轉,甚至還能解釋成收入,還更能增加貸款批下來的概率。所以在這其中,題主就是扮演了過橋的作用,最終的風險還是放款機構承擔。

另外一個,就是題主的朋友可能會騙貸,從資金支付上來說,錢沒有直接進入到題主朋友的賬戶,也就是在他朋友的銀行流水中,轉入這150的人不是放款機構而是題主,而他朋友就會拿著這樣的憑證,起訴放款機構並未發放貸款,要求減免債務,這樣,放款機構為了自證清白,可定會將找上門來,將你關聯進去,雖然最後你也可以自證,雖不會造成實質影響,但會增加很多的不必要的麻煩比如需要牽扯精力等等。

最後,這個事情在一般的金融機構是不可能發生的,就我目前知道的,沒有一家銀行會同意將資金髮放到第三方賬號的,至於題主說的情況,有待其進一步解釋說明,再好判斷。



路漫漫吶喊


銀行貸款一般是匯入貸款人帳戶的。如果匯入你的帳戶,則要看在銀行貸款的貸款人是誰?如是你,則你是等於自己貸了款送給別人用的。用款人和銀行沒有關係。借銀行債務的是你。需要去還貸款本息的人也是你。若是保證擔保貸款,而你又是保人,則要承擔貸款人違約的連帶責任。在貸款人不履行還款義務時,銀行會向你追討貸款本金和利息及由此所產生的其它費用的。但你如既不是貸款人,也不是保證人,只是提供個帳戶,方便了別人打款,是不會產生如此後果的。一句話:如你沒有在銀行借據上簽字,銀行是不會找你的。


白永清4


首先大家能積極踴躍的回答這個問題,這還是非常不錯的。但我希望大家能就自己熟悉的領域啊,回答一些專業性的問題。而非憑自己的一個主觀的判斷。因為這樣的話,你會誤導很多人的。

嗯,就今天標題上說的朋友貸款150萬,打到自己的銀行賬戶上。這樣對不對?現在到銀行貸款,只要是做生意的都會或多或少的會遇到一些這樣的事情。現在到銀行貸款,尤其是大額的銀行的話,會讓你出具相關的這個貸款用途。例如說你說我這筆貸款我是要來進貨的。OK,提供一些包括相關的購銷合同。錢是貸下來之後是直接打給你的上家客戶賬戶裡的。錢是不能直接到貸款人賬戶的。現在銀行對貸款的使用用途是有明確規定的。而且這150萬肯定是抵押貸款。抵押貸款的話要做他項權證的。審核機制是非常完善的。錢只是說在第三個人的賬戶上過一下。沒有任何危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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