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加裝電梯,一樓住戶不同意並強行阻攔,該怎麼辦?

用戶966059583761


老舊小區加裝電梯看起來很美,其實也是沒有辦法的辦法。我也住老舊小區,而且是五樓,也七十多歲了,按理說應該積極支持裝電梯,但是當我瞭解到電梯的設計方案,就沒有積極性了。這改裝的電梯是到不了自己的樓層的,每層都還得走半個樓層的樓梯,我們這裡是九級。我想,要是我還能走,五層也可以上,要是哪一天走不了了,那半層也難啊!所以我對一樓住戶反對也特別理解。花那麼多錢和精力在破房子上做文章,又不能最後解決問題,真的是有點不值得。既然國家那麼重視老年人的問題,為什麼不能跳出這個固有的思維模式呢?比如,支持老舊小區徹底改造,鼓勵開發商開發高層電梯房,然後給老住戶置換。開發要分期分批,做到不經過過度房直接搬遷。老舊小區的地段一般都很好,開發商也不虧,老舊小區舊貌換新顏,城區更美麗,一舉三得!


手機用戶5852024054


成都市文件為:2/3戶數且2/3面積同意可申請加裝,公示十天,公示期內有反對的書面遞交社區。然後組織協商調解。若堅持反對,則不批准進場施公。即施工須100%同意(按單元,棟,小區)。我們小區550戶,同意46戶,反對504戶。壓倒多數不同意。而同意的46戶中有32戶是已把房出租,因在7樓想加裝電梯後多租多賣。我對門的太婆83歲也反對。5樓的78歲反對。最牛的旁邊小區6樓太婆103歲,每天上下樓她也反對。我在三樓反對。不反本單元不準,不棟不準,不小區也不準。共有公共部份,都有權享受但無權獨享。加裝電梯嚴重影響安全,並對一,二樓採光,躁聲影響,消防,綠化也受影響。全國哪個單位或政府部門敢擔保對安全沒影響?拉動內需,謀利而已。這和幾年前的全國要求把社區圍牆拆了一樣是鬧劇收場。




紫氣東來八千里


記得第一次聽說老小區加裝電梯時,我真的好羨慕,如果能在老小區裡都裝上電梯,那該多麼好啊!

老小區,在我們這裡很多,才有幾個新小區按照新的標準是有電梯的。

我恰好是買了新小區,有電梯,在老小區也有房子,是頂樓,沒電梯。

當初爬了十來年的樓,剛搬進去的時候,真無所謂,年輕,爬得噌噌的,但是隨著年歲漸長,爬樓十分困難,後來體驗了電梯房之後,就買了電梯房。

好處那就不用說了,再回頭看老房子,就是因為少了個電梯,我們這裡都出現 了這種情況:

頂樓想賣掉的話,竟然比一二樓,能少三分之二的價格;

就連出租房,人家一聽是頂樓,都懶得來租;

現在有些老鄰居,不過才是住二樓,就已經氣喘吁吁,爬不上去,萬一手裡再提點菜什麼的,那更是累得了不得,上兩層,歇一歇,真是可憐啊!

更別提那些 住在頂樓一 直沒能搬下來的呢!

如果安裝電梯,我的感覺是,只要超過三分之二的 居民同意,就可以。

現在我們的電梯房,一樓住戶也是交電梯費的,因為還有地下室,是可以使用電梯的。總不能因為你一個人不想裝,耽誤大傢伙的利益吧!

至於如何 裝電梯,裝在什麼 地方,既然答應來裝,他們一定是有辦法的,所以,不要焦慮,一定能行的。真的祈禱都裝上電梯吧!


Longsuixinyuan


自私的本性是與生俱來的。一樓住戶不同意小區安裝電梯,並且會以各種各樣的藉口阻撓,這是很常見的。我們先看看會有什麼樣的藉口:“加裝電梯後電梯運行的聲音讓我無法睡覺”“加裝電梯遮擋了我的採光”“加裝電梯後,讓我出行更加不方便了”“加裝電梯你們房子升值了,我的房子貶值了,不給裝”“我家用不到,所以你們別想裝。”等等,各種各樣的理由,五花八門。其實說白了就是覺得自己沒有任何利益,所以綁架了大多數人的利益,這就是典型的自私自利。特別是家有行動不便的老人,有電梯會更方便。人都有老的一天,與人方便與己方便。

一般遇到這個情況很多地方是這樣做的:

1.採取正常的交涉,有請業委會(已成立的)或者社區(無業委會)的介入。講解現在國家對於老舊小區鼓勵加裝電梯的有關政策,並說明其他住戶的各種不便,希望對方能夠理解。另外,加裝電梯是未來的趨勢。當然了,如果這麼輕易的,那就不存在問題了。

2.對於一樓住戶想要什麼樣的合理訴求,儘可能予以滿足。無非是採光或者噪音問題。採光可以採用觀光式電梯,通透性,不影響採光。對於噪音這一塊,現在都是採用無機房電梯,變頻調速,噪音幾乎可以忽略不計。可以說電梯現在的運行聲都沒有腳步聲大。對於佔用的地面空間,那屬於公共面積,和一樓佔地沒有任何影響。

3.對於有些人說會影響房屋結構。現在的外裝電梯都是採用鋼架結構,和牆面僅僅是一兩顆螺絲固定而已,並不會影響牆面的結構。這都不成為理由。

4.採用樓層分攤差別制。樓層越高,分攤越多,一樓不出錢,但是可以免費享有使用權。正常情況下這個問題還是能夠解決的。

5.對於有些難纏的一樓業主來說,說白了就是想錢。那就很簡單的做法,直接補償多少錢,合理的數目可以,獅子大開口肯定不行。一萬兩萬三萬的都可以協商,畢竟他的房子也不可能會貶值這麼多吧。加裝電梯也不會讓房子升值很多,最大的好處就是二樓以上的上下樓更方便,特別適合老年人。

作為老小區來說,都應該有一個同理心。人都會有老的一天,不管是現在還是未來,都需要與人方便。用自己一個人的私慾綁架其他所有人的利益,這其實就是一種不道德的行為。




如果認同作者觀點請贊並關注,我們會有更多的共鳴。


說天評地鹽城哥


最近幾年,老樓加裝電梯特別火,一直是各大媒體報道的重點。河南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等7部門今年也聯合印發《關於城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指導意見》,要求各職能部門簡化辦事手續,有序開展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我認為,手續和集資都不是難事,最大的難點就在於一樓的態度,很多一樓住戶都是反對加裝電梯的,要解決此類問題首先要搞清楚為什麼他們反對,我認為要採取以下辦法。

1、1樓居民為什麼反對加裝電梯?

1樓方便進出,在整棟房裡原房價一直很高,深得一些老年人的喜愛。加裝電梯後,劇情大反轉,頂樓的房價漲上去了,1樓的房價就降下來了,因為1樓也存在缺點,如採光差、通風不暢、蚊蟲多、室外衛生髒等,另外加掛電梯後確實影響了1樓的部分光線,因此,1樓住戶是極力反對加裝電梯的,甚至會強行阻擋施工,造成鄰里矛盾。我住的單元六樓的兩個業主協商準備加裝電梯,電梯公司都來測量了,樓上的老人們興高采烈奔走相告。誰知從上往下做工作越往下越難,到一樓徹底卡那了,一樓業主說了一大堆理由歸根結底一句話:不行。加裝的事就扔那裡了,前期做的工作都白費了。

2、加裝電梯有關1樓住戶有什麼政策?

俗話說,要想公道打個顛倒。如果我們是一樓住戶肯定也會不同意的,也可能會阻擋施工。雖然按照我國《物權法》的有關規定即“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單元其他業主完全可以撇開一樓業主,但這樣有點不以人為本,影響鄰里和諧,造成新的矛盾,有的地方為減少此類矛盾在制定加裝政策時就規定必須全體業主同意,這實際上是給了一樓居民一票否決的權利即有一戶一樓居民不同意這電梯就甭想裝。我們業主委員會實行的就是全體業主必須同意,主要目的就是方便以後管理,減少矛盾。

3、如何解決問題?這個時候,如果是單位房,單位可能就要出面解決了,好辦點,如果是商品房就需要樓裡的長者或威信高的人帶著大家的意見深入到一樓住戶家裡,面對面促膝長談,傾聽他們的述說,理解他們的述求,共同協商找出利益的平衡點,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如一次性給予一樓住戶兩萬元補償並簽訂協議書來換取他們的同意等。也有的小區院子空間大的在不影響其他住戶出行的情況下專門給一樓住戶屋子後面開闢出一塊菜地供他們種菜,竟然也簽有協議。作為一樓居民也應該支持國家的這項惠民政策,誰家沒有老人啊。根據媒體的報道,好多一樓住戶主動放棄補償,鄰居這麼多年了不至於為加裝個電梯撕破臉面,施工設計單位也在積極為一樓想辦法,儘量想辦法採用透光的工程玻璃減少對一樓光線的遮擋,在噪音控制方面選用隔音材料減少對一樓的影響。我們小區業主委員會的兩個領導加上六樓兩個業主再加上電梯公司工程師帶著設計圖紙和方案專門到一樓的兩位業主家裡商量解決辦法,工程師耐心講解施工方案和施工材料,告訴他們電梯對一樓有一定影響但是沒有想象的那麼大,電梯公司儘量把影響降低到最低限度。領導把補償方案也告知他們:免10年物業費、補償1萬元、屋後窗外公共綠地劃出5平方米供兩戶老人種菜,使用期限10年。一樓的兩戶老人看到這種情況也沒什麼可說了,和孩子們電話中一商量,愉快的在協議書上籤了字按了手印,問題得到圓滿解決。現在電梯運行正常,樓上的老人也能經常下樓了。

總之,我認為加裝電梯的受益方給予受損方適當的利益補償,是破解老樓加裝電梯難的唯一辦法,任何一項惠民工程,只要公平照顧好各方的利益需求,就會很順利地實施下去。

如有不同意見,歡迎評論指正,謝謝!


碳酸鈉516


加裝電梯,必須取得樓道內所有住戶同意。否則,損害部分人的利益,是不符合和諧社會的原則的。

一樓住戶不同意,肯定有其原因。

本來,一樓就不需要電梯。

關鍵是,加裝電梯必然會影響其採光、出行道路的通暢、居住的私密性等,侵害其合法權益。二樓以上的房子升值了,一樓的房子卻貶值了。這是不公平的。

無理取鬧的人畢竟少之又少,其他住戶要體諒和理解。

各方應該積極溝通,取得所有住戶的同意。而不應該強行建造,製造矛盾,損害部分人的利益,留下安全隱患。





生活亮亮眼


難道一樓住戶提出的問題不對嗎?

安裝電梯可以說極大的方便了樓上住戶,尤其是樓層越高得益越多;可唯獨是要一樓住戶做出犧牲,想要人家即無私又要自願作出奉獻,試問,憑什麼?

樓上的住戶捫心自問一下,當下雨泥濘天氣時,你把沾滿泥水的腳在人家門口走過時,可曾在進樓前就清理過?當你在樓上載歌載舞時,可曾考慮過樓下住著一位癟癟老人?當肆意妄為往下水道塞些亂七八糟的雜物時,可曾考慮會堆積在一樓下水彎處?當你打開窗子,隨意拋灑果皮、菸蒂和吐痰時,可否考慮過會掉落在一樓門前或是窗前?

哦,當找到樓上說事時卻推三阻四的不承認,一副事不關己;或推搪敷衍;還沒讓你們做出犧牲,只是想讓你們規避下不自覺行為都會立即變臉,卻能大言不慚的要求別人做出犧牲,說出點意見就是自私、狹隘的攜槍輪棒的露出那張讓人噁心的嘴臉來,呵呵,自己不覺得自己跟個啥似的嗎?

一層住戶,這事沒個說法絕對不同意樓上在你家範圍內安裝電梯,只要沒有國家明文規定,必須犧牲個人利益的要求,即便是天王老子說都不好使,別拿什麼有老人上下不方便說事,你們搬家啊,買個低層不用上樓的房子不就解決了嗎?再說了,現在說老了不方便了,你年輕方便時候亂拋雜物、亂往下水塞東西時想啥了。

要不折中一下也行,樓上每戶按層高比例攤錢,給足了十萬二十萬的,花錢買方便也認了。不過你看著吧,樓上住戶要是能把錢分攤明白,都認可那才叫奇蹟吶!


雲愛衣衫花想容


現在我住的樓房也在申請加裝電梯。我們樓是原來的房改房,因為有幾戶人家是賣給了原單位之外的人,而且原單位員工已經全部退休,所以加裝電梯要各業主自籌資金。我們樓上有七成家庭都有老人,每天上下樓很困難。老人病了只能拿個凳子,走兩層坐下歇一歇,真是特別辛苦。我們裝電梯沒有遮擋住一樓住房的客廳或者主臥窗戶,準確說應該是三套房只有中間的房子稍微擋風。我們採用觀光電梯那種全透明玻璃的,把擋光的情況降到最低。

裝電梯肯定會遇到阻力,我們成立了工作小組負責調解工作,現在取得了三分二同意。一樓住戶按照文件規定沒有影響到,可以不賠償。現在按裝電梯的施工單位都有律師做反對業主的普法工作。我們樓上業主一致同意把加裝電梯後多出來的公攤面積部分免費給一樓業主。總之,加裝電梯是大勢所趨,樓上業主要充分了解加裝電梯可能給一樓住戶帶來的不便,盡力解決矛盾才能讓電梯早點裝好。


正月十八的月亮


老舊小區房屋原來沒有安裝電梯,就不應該加裝電梯。

房屋原始設計沒有電梯,也沒有預留電梯安裝位置,現在加裝電梯,會損傷樓體結構,降低結構強度,減損建築物壽命。

老舊房屋本沒有電梯,如果加裝電梯,有明顯的法律問題。原有規定是:必須獲得該樓棟(單元)所有住戶(業主)簽名同意,方可加裝電梯,否則即為侵權;現在規定改為:只需三分之二多數簽名同意,即可加裝電梯;這種規定修改,是一種法治的退步,意味著剝奪了一樓住戶(業主)反對加裝電梯的權利,而加裝電梯對一樓住戶(業主)的權利(物權、通行權、採光權)及利益(一樓房屋價值因加裝電梯明顯貶值)造成明顯侵犯和損害。

現階段,各地政府明顯加大動作,積極推動在老舊小區加裝電梯,其動機值得懷疑。政府為達成加裝電梯的目的,修改有關規定,實質侵犯一樓住戶(業主)權利及利益,這種修改之後的規定,合法性明顯存在疑問。

竟然看到有"一樓業主因反對加裝電梯被拘留"的事件發生,深感震驚!堅決支持該業主拿起法律武器,將主持加裝電梯的政府部門及將其處以拘留的公安部門推上被告席!加裝電梯是否合法?讓法律來給一個說法!


夢景幻象


首先要說這是一樓的權利,任何對不動產現狀的改變行為都可以被視為對物權的處分,如果造成妨害甚至損毀,作為共有人(不止一樓,所有共有人)都有權制止。換句話說,每一個共有人都擁有一票否決權。

首先看看《物權法》的相關規定:

前面要說的是,《物權法》是根據《憲法》制定,擁有極高的位階與效力,任何其它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文件均不得與《物權法》的規定相牴觸。

《物權法》第一條開宗明義:為了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明確物的歸屬,發揮物的效用,保護權利人的物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物權法》第七十條設立了區分所有權:

第七十條 對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儘管《物權法》對區分所有權下的共有關係並沒有明確是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儘管從實踐來看,很多采取按份共有對待。但筆者認為從區分所有權的特性而言,視為共同共有更有益於物權的保護,也更符合實際情況,這方面的討論與本文宗旨關聯不高,就不展開了。因此本文主要從共同共有為基礎進行分析。

對於共同共有關係下對共有物的處分或重大修繕,《物權法》作了相應規定:

第九十七條 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佔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這條規定可以看出來,目前執行的政策,也大都是按共同共有關係對待的,所以一樓擁有否決權。如果按照按份共有來對待,一樓基本上沒有多少話語權,“阻止施工”反而成了妨害權利人行使物權的違法行為。

而對於共同共有人,《物權法》賦予了下列很重要的權利:

第三十五條 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第三十六條 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請求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

第三十七條 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簡單來說就是:

施工之前,可以用“可能妨害物權”為由阻止,以“排除妨害”,“消除危險”;

施工過程中,可以請求“恢復原狀”;

除了阻止外,權利人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所以,在共同共有語境下,想繞開一層進行電梯施工,是不可能的。當然,這種“不可能”,指的是合法路徑。

在這種情況下,要想安電梯,只能與一樓協商,別無它法。在這個過程中,沒有必要進行道德綁架,指責一樓不通情理,不近人情。因為這個權利,是法律賦予的,神聖不可侵犯。

當然,如果是在美國,其他業主甚至可以共同決定,宣佈一樓為“不受歡迎的人”,並請求法院拍賣一樓房產,驅逐這個有違眾意的鄰居。但在中國,這不可以,畢竟和諧才是主弦律。這當然是題外話。而且,即便在美國,現有的證據下這個結論也未必成立而獲得法院支持。

在現實中,最好的解決方式就是協調,爭取獲得一層業主的支持,不僅可以約定免除一層業主的建設及後期的運維管理費用(這個費用依法並非當然免除的,需要共有人約定),必要的時候,也可以適當給予補償,以求得各方滿意。在大多數情況下,這也是行得通的。實在不行,其他共有人可以出資買下一樓房產,將一層業主安置到條件相當甚至條件更好的地方,等施工完結後再賣出,把錢一分。按現在房產的走勢,這應該也不會吃虧。當然,這同樣需要一層業主本人的同意。如果還不行,那在法律框架內就沒辦法了,只能放棄電梯的安裝。至於其它“非法”的手段,還是不說了罷。

以上說的,是以共同共有為前提,解決問題的思路。最後說說如果按照按份共有的原則能怎麼處理。

在按份共有前提下,一層是沒有否決權的,“經佔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就可以對共有物進行處份,當然,同樣需要對一層進行補償。如果一層業主幹擾施工,反而成了非法妨害,其他業主可以依法要求“排除妨害”,對可能造成危險的,可以主張“消除危險”。但就目前而言,很少有按照這個路徑去做的。原因自然還是因為和諧。

儘管個人以為共同共有更符合業主利益,但在現實中,區分所有權下的共有還是以按份共有對待的情形居多。比如按份投票,按份分攤費用,按份分配收益等等。但如果在電梯這事上簡單地按按份共有處理,很容易造成衝突,導致社區乃至社會的不和諧。因此,在處理類似事件時,往往會採取更為保守的策略,這也是為了和諧。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