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設計,擁有絕對控制權,老闆們必須注意這幾點!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規定公司名稱、住所、經營範圍、經營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項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備的規定公司組織及活動基本規則的書面文件。公司自治是現代法治的一項原則,法律賦予股東通過公司章程自主決定公司的諸多事項,運用法律賦予的章程自主約定事項,是股東實現公司治理目標的重要方式。

公司章程設計,擁有絕對控制權,老闆們必須注意這幾點!

(一)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第十三條《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

分析: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能直接、當然代表公司進行各項活動。法定代表人本身理論上主要是一種虛職,其身後的身份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才是實權人物。

法定代表人純粹是為能有一個代表公司的人。在一般行業公司,可以考慮由董事長擔任法定代表人。而總經理,現在大多采用聘任的職業經理,一般屬於“外人”,對其人品的信任是一個前提。建議在一些特種行業,特別是常有安全風險的企業可以考慮約定由總經理擔任法定代表人。

(二)註冊資本和出資

《公司法》第二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三)公司註冊資本;

(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分析:根據現行《公司法》,除有特殊限制的主體外,公司註冊資本採取認繳制。股東的認繳出資額、出資時間等,完全由股東自行約定並在章程中載明。當約定的出資時間到期,但股東認為需要延期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調整出資時間。未履行當期出資義務的股東,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建議在章程中明確違約責任的計算方式和承擔方式。

(三)股東分紅和增資

《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分析:《公司法》允許股東以約定方式改變紅利分配和增資時認繳出資的規則,改變後的分配、認繳比例、方式沒有任何限制,完全由股東商定。大股東為了對公司的控制權,往往要控制絕對多數的股權,但為激勵或平衡其他股東,往往可以採用其他股東多分紅的方式。如果不按股權比例分紅的,必須明確每個股東的分紅比例。而增資時優先認繳的比例也另需行明確約定。

公司章程設計,擁有絕對控制權,老闆們必須注意這幾點!

(四)股東表決權

《公司法》第四十二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分析:股東的各項權利根據股權比例確定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則,行使表決權是股東參與公司經營決策的重要途徑。通過調整表決權比例,甚至是某些小股東“控制”公司的重要途徑,這點對財務投資者尤為重要,他可以通過設置在某些事項上的一票否決權達到“控制”公司的目的。這條實際賦予公司章程兩項自由規定的權利:同股不同投票權和一票否決權。這條的使用要慎重,一般存在股東需通過讓渡部分經營決策權以換取其他方面的利益時才能使用。在大股東引入財務投資者時,就要注意一票否決權的規定。如果必須使用一票否決權的,建議在章程中儘量縮減股東會的職權,並將一票否決權的適用事項儘量減少,以防財務投資者以較少的股權完全控制公司。

(五)股東會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公司法》第四十三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分析:本條實際上規定了公司的絕對控股權,即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的表決權。該條第二款規定的事項必須經絕對多數(三分之二以上)的表決權才能通過,其他事項由章程自行規定絕對多數決或相對多數決(二分之一以上),該種多數決包括股權比例或人數比例,即章程可以規定其他事項按股權比例表決,也可規定按人數比例表決。這一點也是《公司法》第四十二條的延續。

(六)有限公司股權的轉讓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分析:有限公司具有人合性,股權轉讓即意味著股東的變更或股權結構的變動,對維持公司股東的穩定、和諧有重要影響。為確保股東關係的穩定,股東內部轉讓股權的沒有限制條件。如對外轉讓的,應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這裡的過半數是指人數而非股權比例。對外轉讓股權的股東,應當做好書面通知其他股東的工作,並且該通知要送達轉讓人以外的全部股東,而非只要達到過半數後其他股東就可以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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