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報》:湖南一金店女員工監守自盜被判刑

近日,湖南省沅陵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金店女員工調包金器實施盜竊案,法院經審理後依法判決:被告人李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5000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3月,被告人李某入職沅陵縣某金店任店員,負責當班時間的黃金首飾銷售。該金店上班實行兩班倒,每個班是一個櫃長帶三個店員,每個店員當班時都領取一把鑰匙,下班時鑰匙上交給店長保管。被告人李某在上班時趁人不備,分四次利用掌管黃金首飾展示櫃鑰匙的便利,用提前準備好的三枚假黃金戒指和一隻假黃金手鐲,將展示櫃內的價值2.27萬餘元的真品調包據為己有,並分四次銷贓給黃金回收店,獲得贓款1.7萬元。因店裡每件金器都有單獨標籤,金店老闆盤點時覺得不對勁,通過掃描發現金器被調包,調看店內的監控錄像,鎖定嫌疑人系員工李某,遂向公安機關報案。歸案後,李某後悔不已,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因缺錢一時起貪念才會釀成大錯,其家屬積極代為退賠店主經濟損失2.15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上班之際秘密竊取金店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鑑於被告人李某系初犯,案發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積極退賠被害人損失,得到被害人的諒解,可對其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