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華律師迴應起訴:為名不為財,“清華”商標屬我

清華律師回應起訴。近期,清華大學因某幼兒園名稱含有“清華”2字將其告上法庭一事,引發了巨大爭議。清華大學律師回應稱,索賠不是訴訟主要目的,更多的是要規範公眾對“清華”兩字的使用。

清华律师回应起诉:为名不为财,“清华”商标属我

早前,江西省贛州市章貢區清華幼兒園因“侵害商標”被清華大學告上法庭。

清華大學表示,他們已於1998年11月21日取得第1225974號“清華”註冊商標專用權,於2009年1月28日取得第4724561號“清華大學”註冊商標專用權。且在2006年10月16日,國家商標局將“清華大學(清華)”認定為馳名商標。2006年12月6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第1481號民事判決書認定“清華”為馳名商標。

清華大學要求清華幼兒園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登報道歉一個月、賠償經濟損失及相關費用50萬元。

清華幼兒園一方反駁稱,石縣城清華幼兒園於1998年8月開始招生,早於清華大學的“清華”商標,享有清華兩字的在先使用權,且清華兩字是中國傳統文化元素,在東晉時候就有。

幼兒園代理律師認為:“原告的聯想力過於豐富,千里之外要求一家風馬牛不相及的幼兒園賠50萬,只因為名字與其相同,其實這是霸道,是名副其實的‘學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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