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律师回应起诉:为名不为财,“清华”商标属我

清华律师回应起诉。近期,清华大学因某幼儿园名称含有“清华”2字将其告上法庭一事,引发了巨大争议。清华大学律师回应称,索赔不是诉讼主要目的,更多的是要规范公众对“清华”两字的使用。

清华律师回应起诉:为名不为财,“清华”商标属我

早前,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清华幼儿园因“侵害商标”被清华大学告上法庭。

清华大学表示,他们已于1998年11月21日取得第1225974号“清華”注册商标专用权,于2009年1月28日取得第4724561号“清華大学”注册商标专用权。且在2006年10月16日,国家商标局将“清华大学(清华)”认定为驰名商标。2006年12月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第148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清華”为驰名商标。

清华大学要求清华幼儿园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登报道歉一个月、赔偿经济损失及相关费用50万元。

清华幼儿园一方反驳称,石县城清华幼儿园于1998年8月开始招生,早于清华大学的“清华”商标,享有清华两字的在先使用权,且清华两字是中国传统文化元素,在东晋时候就有。

幼儿园代理律师认为:“原告的联想力过于丰富,千里之外要求一家风马牛不相及的幼儿园赔50万,只因为名字与其相同,其实这是霸道,是名副其实的‘学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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