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錢起訴繳納費用應該怎麼計算?

如果有人欠錢不還的話,債主是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在提起民事訴訟的時候,需要注意相關的訴訟時效,同時是需要繳納訴訟費的。那麼欠錢起訴繳納費用應該怎麼計算?

一、欠錢起訴費用如何計算

討債起訴,訴訟費的收費標準與訴訟標的有關。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繳納:

(一)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繳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繳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繳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繳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繳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繳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繳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繳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繳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繳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繳納。

欠錢起訴繳納費用應該怎麼計算?

二、債務人惡意逃債怎麼辦

現實生活中債務人為達到惡意逃債目的而一去不返的現象經常發生,由於受訴訟時效制約,往往會給債權人主張權利帶來很大困難。對於債務人下落不明的借款案件,債權人可通過以下途徑追討欠款。

第一條途徑是,債權人在訴訟時效期限內,可直接向債務人原居住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追計債款。起訴時應持有借據等證明借貸關係存在的證據,法院就會立案受理。由於債務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後一般採用公告送達的形式傳喚 債務人應訴。公告期屆滿,債務人不應訴時,法院即對借貸人關係明確的案件經審理後作缺席判決。缺席判決後,儘管債務人下落不明,但經債權人申請,法院可以採取拍賣債務人房屋或財產的辦法為債權人清償債務。

第二條途徑是,由債務人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為失蹤人,然後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 產中支付借款。我國《民法通則》第二十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第二十一條規定,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的財產中支付。

起訴要債屬於追討欠債中相對比較有效的方式,除此之外其實當事人也可以通過其他方式來要債,比如協商、調解、仲裁。而在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時候,根據規定起訴的一方需要繳納一定數額的受理費,這裡就會根據《訴訟費用繳納辦法》中的規定來確定受理費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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