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使用10年,前期的物業一直賴不走,未續簽物業合同,那前期物業合同還有效嗎?

徐州文藝範


並不是說成立了小區業委會就意味著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結束。我們來看看相關的規定就明白了,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自業主大會選聘新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也就是說業主大會選聘新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這時才算是和前期物業說bye bye。

像是選聘新的物業公司這種事需要通過召開業主大會投票表決決定,而不是由業主委員會決定的,像是題主所說“前期物業一直還幹,不盡眾意,成立業主委員會也沒讓前期物業走成”想來也是沒有召開業主大會,而且並不是大多數的業主都同意更換物業服務公司導致一直沒有換成。


東友律師事務所


這麼看來這個小區,業主對小區的自治不是很成功,自己的“命運"仍交給別人掌握中。

小區交付十年了,也成立業主委員會,為什麼對物業公司沒有約束力?


根據提問人簡單的描述,其中的原因可能有這麼幾個:

1、小區業主大會沒有就終止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表決。成立業主大會\\業委會,只是具備了終止[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條件,並未形成法律所規定的充要條件。無論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是否有期限,根據當前物業相關的法律法規,到期後自然延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不違規。

如果業主大會決定終止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按照流程,業主委員會發函致物業公司。提前60日(當地有規定從規定)通知即可生效。

2、業委會尚未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一直生效。根據相關的物業法規,業主大會決定與哪家物業服務公司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方式由業主大會決定:原物業續簽\\重新招標\\邀約其他公司皆可。

本案提到的物業公司為什麼沒有走成?是業主大會未給予有效表決?是業委會沒有正式發函?還是因為業委會與物業公司交接事項未達成一致?還是在一切符合法定程序後,物業公司以其他理由滯留小區?


提問人沒有給予詳細表述,無法評論。

物業公司進駐和撤出小區,都須符合一定的法律規範,比如公示\\政府相關部門備案。物業公司在接管小區後也是不得隨意出的,除非倒閉或者不想在當地物業行業混。

本案中小區的業主該怎麼維權呢?

筆者有如下建議:

1、召開業主大會,就前期物業服務公司的去留進行表決,其撤出的時間待定。

2、業主大會就小區前物業公司撤出之後,如何進行小區管理進行表決。表決項有小區自管、與前期物業公司重新商議服務合同、重新招標選擇物業公司等。


由於在小區服務了十年,前期物業公司一定存在某種惰性。有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在手這一倚仗,可以認為物業公司有一定的優勢。

但是小區成立了業主委員會,完全可以掌握主動權,對於不滿意的物業公司,可以採取多種方式給與約束(以上兩點)。

需要提醒的是,按照法律法規小區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重新選定了物業,與新物業公司簽訂了新的物業服務合同,其合同效之日起,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宣告正式結束。


如果前期物業公司,仍以不正當的理由、不交接且滯留小區,小區業委會可以以正當途徑,向社區街道及房產管理部門反映,由其給予物業公司約束警告。實在無效,可以向當地法院起訴。

至於在過程中,前物業公司可能會出其他么蛾子,解決方案也只能見招拆招,在這無法一一表述。


老包有時不在線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26條規定,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滿、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從實際運作來看,一般有以下三種情況下: (一)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終止時間屆滿,合同終止,服務終止。

(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合同期尚未屆滿,業主委員會另行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並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則前期物業管理的終止時間為另行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

(三)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合同期限屆滿,業主委員會尚未成立,或尚未選聘任何物業服務企業,原物業服務企業可以不再進行管理,也可以與開發商繼續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繼續對物業進行管理。這種情況下,前期物業管理的終止時間為新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時。

如你所述,前期物業一直在幹,不盡眾意,成立業主委員會也沒讓前期物業走成。我不知道你說的眾意是佔大多數的業主的意還是少數業主的意呢?建議先向業委會提議召開業主大會選聘新的物業,如果業委會沒有有效答覆,可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自行徵集20%以上業主同意要求業委會召開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仍不履行組織召開會議的職責,可向當地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投訴,責令業主委員會限期召開。經業主大會投票表決是否更換物業和選聘哪一個物業公司。

從諸多實踐來看,舊的樓宇管理成本比較高一些,新的物業費可能會比原來的高。每個小區的狀況不同,竣工圖與實物未必完全相符,只要不是太過分,老的物業對小區的設備設施的情況比較熟悉,有利於的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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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這個問題問的不明不白,也可以說是挑起事端,製造你們小區矛盾,前期物業能在你們小區10年之久,這證明物業得到你們大多數業主的認可,未續簽合同只能說明是你們小區大多數業主不願成業委會拖著前期物業不讓它走,而不是你說的賴著不走,從你所說證明你不懂法,沒有業委會前期物業找誰續簽合同,找你嗎?你能代表全體業主嗎?能代表你們小區的只有業委會,按法律法規合同繼續有效,只到業委會成立之日,前期物業能夠為你們服務十年都未成立業委會,十年前的物業費到現今各種費用都漲了,你是身到福中不知福啊!這足以證明開發商名下的前期物業實力應很強,能支稱物業不誤你們小區的日常運轉,我敢保證只要你們小區一成立業委會,如果你們不希望前期物業再為你們小區服務(這其中前期物業墾定會提高物業費)我敢斷定百分之百前期物業會走人並且走的比飛機還快。如果我是你們小區的業委會成員我會盡量讓他們留下,為什麼?因為他們可以說對小區的一草一木太熟悉,而且是一個很有實力的物業想一想十年都能做下來並且物業費還是十年前制定,這也是你們小區很多人的想法,反之你們小區趕走他們,你們小區以後必盡會困難從從,要知經營一個物業不是大家想的那麼簡單,同樣要實力說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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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問題的關鍵在於“前期物業”,什麼是前期物業管理/服務?

前期物業管理/服務

開發商建設商品房竣工尚未交付業主,在交房業主前,

建設單位開發商作為小區整體業主單方選聘物業服務企業,與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交付“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築、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等物業服務相關資料予前期物業服務企業,

前期物業服務企業為開發商及入住後業主提供必要物業(管理)服務。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是一種過渡性質的物業服務合同,指商品房開發或銷售企業在小區物業交付業主前,作為小區整體產權人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旨在為小區提供前期物業服務的物業服務合同,提供物業服務直到業主、業主委員會再行選用新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主共同解除《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為止;


國務院法規《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滿、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第三十八條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物業管理用房和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資料(律師注:指小區物業服務相關資料)交還給業主委員會。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業主大會選聘了新的物業服務企業的,物業服務企業之間應當做好交接工作。


第二十九條 在辦理物業承接驗收手續時,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下列資料:

(一)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築、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二)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三)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四)物業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資料。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將上述資料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可見,《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賦予業主提前解除/終止《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權利:

不管開發商與前期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是否約定具體“服務期限”,

只要業主入住小區後,通過 開業主大會 的合法程序選聘確定新的物業服務的,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與新選定物業服務企業簽訂正式《物業服務合同》,

則《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自動終止,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應退出,前期物業服務企業還應向業主、業主委員會交付“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築、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等小區物業服務相關資料。


當然業主需注意的是:

上面這樣說並不意味著“只有通過召開業主大會同新選定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一種方式才能將前期物業驅離,開發商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不管是否約定“服務期限”,只要業主“通過召開業主大會合法表決”方式同前期物業服務企業的物業服務合同解除”,則此“表決決定”對小區物業服務企業具有法律效力,業主或業主委員會可以據此通知前期物業服務企業,要求退出。


小區業主只要做到《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等規定的合法步驟,業主大會“表決決定”即具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五)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六)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採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採用書面徵求意見的形式;但是,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業主可以委託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業主大會決定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業主大會成立 與業主委員會產生

《物業管理條例》第八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 業主大會。......第九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第十條 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並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但是,只有一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一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第(三)項規定 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及第十二條第三款的 “決定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其他事項(指除‘(五)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六)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兩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規定,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採用“1、集體討論的形式,2、書面徵求意見”兩種形式議事,業主人數較多的小區可以依法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產生 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並有刻取公章權利;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由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有一定組織能力的業主擔任;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在業主委員會成員中推選產生。


所以,回答問題的答案是:

1、《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已履行完畢,不復存在你的小區已交付使用10年,仍由開發商選定的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物業服務,開發商同物業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現已經渡過了其“前期物業服務”的使命,所以《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已履行完畢,不復存在;2、現你業主同物業服務企業之間的關係是事實“物業服務合同”關係,但無固定服務期限限制你業主對物業服務不滿意,成立業主委員會也沒讓前期物業走成,該物業服務企業一直為你小區提供物業服務持續至今,說明:雖然《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已履行完畢而終止,但該物業還在為業主提供物業服務,已存在事實上的物業服務合同關係(因《物業服務合同》未簽訂),但該“事實上的物業服務合同”的服務期限是不明確、不固定的,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提供的物業服務應依《合同法》“第五條 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的“公平原則” ,及“第六條 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確定業主同物業服務企業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3、業主不受該“無固定期限”、“事實的”物業服務合同限制,具有隨時依法解除該物業服務合同的權利你業主現同物業服務企業存在的事實物業服務合同關係,因未簽訂正式《物業服務合同》,業主有權隨時依法解除合同,要求物業退出,並要求向業主交付物業服務相關資料、物業用房等;4、業主通過有責任的業主委員會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業主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有條件成立 業主委員會 的,最好選舉“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有一定組織能力”業主組成業主委員會,在有責任的業主委員會帶領下,向政府有關部門如: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政府住建部門、規劃部門等 反應開發商、物業等存在問題,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吳疆


《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2018年3月19日修正版)第二十一條 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建設單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應當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也就是說前期物業服務合同開發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就前期物業管理階段雙方的權利義務所達成的協議。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期限;早期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分為有固定期限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合同。

如果是固定期限合同,比如約定3年,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期滿終止,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尚未成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物業管理及前期物業管理招標投標相關規定及時另行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按不低於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服務標準執行。

如果是無固定期限合同,業委會成立後,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按照規定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自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之日起,該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問題中,沒有說明前期物業合同有沒有過約定期限,但根據問題描述,前期物業一直存在長達十年,在司法實踐中,構成事實物業。

建議,儘快成立業委會,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表決選聘物業並理順合同關係。


好多黃金樹


對於本文所提問題,不知是提問者個人想法,還是一部份人的想法,還是全體業主的想法。只要不是全體業主的想法,物業延續在小區的服務,是符合相關規定的。只想對有這種想法的人,說幾句逆耳忠言的話,人常說好吃不過餃子,舒服不如倒著。如果天天吃餃子,幾天後感覺最難吃的是餃子,不是餃子不好吃了,而是沒口感了。人找對象時都說對方是世界上最美、最好的人,可外啥還在踩野花呢,還是口變了。物業在小區對業主,主要提供的是對全體業主共有財產,設施、設備的養護服務,服務內容相對單一,不是社區,不具政府管理職能,沒有國家資金援助,全靠業主交的那點服務費,而且服務費還不能隨著物價上漲而上漲,10年前的物業費與現在能同價而論嗎,換聘物業是業主的選擇和權力,換了以後會有大的改變嗎,我想出了多交費,一切照舊,你信嗎?不信你到社會訪訪就知道了。年輕人鬧著離婚,盼著再找一個愛的人,可再婚,往往感覺還是原配好,物業與業主日日相伴,只要沒有過高要求相互體涼,就可以了。


手機用戶6l700655261


10年了,小區前期物業做得不盡眾意就趕緊走了,怎麼還能賴著呢?

只要物業合同沒有續簽,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已經失效,業主可以通過業主大會重新選聘用其它物業公司來做本小區的物業管理工作。

前期物業合同是開發商為小區管理與物業公司簽訂的過渡性質的物業合同,到期了是有權利更換物業公司的,建議業主大會協商好,業主們團結起來,沒有什麼是幹不成的。

業主該怎樣維權?

“團結力量大”業主們共同生活在一個小區環境裡,小區的環境以及物業管理工作是每位業主都受益的事情。如果小區中有損害業主利益的事情發生,業主們應該先向業主委員會反應情況尋求幫助。

可以協商解決的就以業主委員會為媒介協調解決,如果解決不了可以讓業主委員會代表小區眾多業主向政府有關部門如: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政府住建部門、規劃部門等反應開發商或物業管理中存在問題,讓相關部門幫助解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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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期間屆滿時,合同終止。

2、前期物業合同約定期限未滿,但是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合同並生效時,前期物業合同終止。

3、業主共同決定解聘前期物業服務企業,並在通知送達時,物業服務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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