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第350期】蒼梧縣人民法院關於廣西誠業有限公司、黎華林、唐珊、江建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案涉財產部分執行情況的通報

【总第350期】苍梧县人民法院关于广西诚业有限公司、黎华林、唐珊、江建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涉财产部分执行情况的通报

【总第350期】苍梧县人民法院关于广西诚业有限公司、黎华林、唐珊、江建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涉财产部分执行情况的通报

2018年6月14日,蒼梧縣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單位廣西誠業投資有限公司、被告人黎華林、唐珊、江建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單位廣西誠業投資有限公司、被告人黎華林、唐珊、江建斌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六個月、五年、四年六個月不等,並處罰金;被告單位廣西誠業投資有限公司退賠相關被害人經濟損失3.98億餘元。一審宣判後,被告人不服判決,當庭提出上訴。2018年12月13日,梧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終審判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原判。本案發生法律效力後,蒼梧法院依法對刑事判決書中涉及罰金和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等涉財產項立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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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執行案件過程中發現,該案的涉案財產在偵查階段已經由公安機關查封控制。為進一步摸清涉案財產底數,及時做好相關財產移送和執行工作,更好地維護被害人及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本院決定在5月8日對該案的涉案財產進行集中清點、續行查封、扣押、凍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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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大集合上,院長潘家緒作動員講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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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現場監督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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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長潘家緒為群眾釋法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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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貼封條、公告

為了保證本次執行行為的順利進行以及保障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本院在此申明:本次執行行動主要目的是清點、續封涉案財產、保持財產現狀,尚未進入甄別處置與強制搬遷、騰空房屋等程序。對於搶佔、強佔的涉案財產、房屋的當事人,要立即停止、自行騰退房屋。對於財產查封之後,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財產的,本院將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总第350期】苍梧县人民法院关于广西诚业有限公司、黎华林、唐珊、江建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涉财产部分执行情况的通报

關於案件執行的相關消息,我們會在法院官方媒體上及時發佈,請廣大群眾切勿製作、傳播虛假信息,也不要聽信其他組織或者人員的煽動對抗法院執行,要相信人民法院一定會全力維護被害人及其他當事人的合法利益,公平公正的處置涉案財產。

廣西壯族自治區蒼梧縣人民法院

公安機關在偵查廣西誠業投資有限公司、黎華林、唐珊、江建斌涉嫌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案中,依法對廣西誠業投資有限公司、黎華林、唐珊名下的財產進行查封、扣押、凍結,本院在審理該案中依法進行續行查封、扣押、凍結。該案經一審、二審法院審理後作出的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並已移送執行。現對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涉及泰和嘉園、茗園國際房地產的執行公告如下:

一、公安機關、審判機關已對廣西誠業投資有限公司名下的下列房地產依法進行了整體查封、續行查封,並通知了有關登記機關辦理了查封登記手續:

(一)位於梧州市龍圩區龍圩鎮雙桂路l號的泰和嘉園

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權;

(二)位於梧州市龍圩區龍圩鎮茗園一路1號的茗園國

際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權。

二、未經本院准許佔有查封的財產或者實施其他有礙執行的行為的,本院可以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解除其佔有或者排除其妨害。

三、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的,本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對於已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交付了價款、辦理了產權證書的,或已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交付了價款(含部分價款)、未取得產權證書的,要即時、如實向本院申報,本院依法進行甄別處理。

五、對於已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交付了價款(含部分價款)未取得產權證書已入住的或未入住的,要保持現狀。

六、對於搶佔、強佔的,要立即停止、騰退。 七、對於本案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的執行,本院將依法進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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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黃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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