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350期】苍梧县人民法院关于广西诚业有限公司、黎华林、唐珊、江建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涉财产部分执行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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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第350期】苍梧县人民法院关于广西诚业有限公司、黎华林、唐珊、江建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涉财产部分执行情况的通报

2018年6月14日,苍梧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单位广西诚业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人黎华林、唐珊、江建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广西诚业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人黎华林、唐珊、江建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五年、四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被告单位广西诚业投资有限公司退赔相关被害人经济损失3.98亿余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不服判决,当庭提出上诉。2018年12月13日,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本案发生法律效力后,苍梧法院依法对刑事判决书中涉及罚金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等涉财产项立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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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发现,该案的涉案财产在侦查阶段已经由公安机关查封控制。为进一步摸清涉案财产底数,及时做好相关财产移送和执行工作,更好地维护被害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决定在5月8日对该案的涉案财产进行集中清点、续行查封、扣押、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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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大集合上,院长潘家绪作动员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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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现场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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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潘家绪为群众释法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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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贴封条、公告

为了保证本次执行行为的顺利进行以及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本院在此申明:本次执行行动主要目的是清点、续封涉案财产、保持财产现状,尚未进入甄别处置与强制搬迁、腾空房屋等程序。对于抢占、强占的涉案财产、房屋的当事人,要立即停止、自行腾退房屋。对于财产查封之后,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财产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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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案件执行的相关消息,我们会在法院官方媒体上及时发布,请广大群众切勿制作、传播虚假信息,也不要听信其他组织或者人员的煽动对抗法院执行,要相信人民法院一定会全力维护被害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公平公正的处置涉案财产。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

公安机关在侦查广西诚业投资有限公司、黎华林、唐珊、江建斌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中,依法对广西诚业投资有限公司、黎华林、唐珊名下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本院在审理该案中依法进行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该案经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的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移送执行。现对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涉及泰和嘉园、茗园国际房地产的执行公告如下:

一、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已对广西诚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下列房地产依法进行了整体查封、续行查封,并通知了有关登记机关办理了查封登记手续:

(一)位于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双桂路l号的泰和嘉园

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

(二)位于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茗园一路1号的茗园国

际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

二、未经本院准许占有查封的财产或者实施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的,本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其占有或者排除其妨害。

三、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的,本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于已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交付了价款、办理了产权证书的,或已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交付了价款(含部分价款)、未取得产权证书的,要即时、如实向本院申报,本院依法进行甄别处理。

五、对于已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交付了价款(含部分价款)未取得产权证书已入住的或未入住的,要保持现状。

六、对于抢占、强占的,要立即停止、腾退。 七、对于本案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本院将依法进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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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黄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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