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雜誌發表薛江武文章:檢察機關內設機構改革探究

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機關刊物《人民檢察》今年第5期刊發了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薛江武的署名文章——《檢察機關內設機構改革探究》。文章從內設機構改革的價值與意義、內在邏輯、改革後運行完善的建議三個方面進行了細緻探究,以期對凝聚改革共識、提升改革成效有所裨益。現轉發全文,以供參考。

《人民检察》杂志发表薛江武文章: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探究

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薛江武

檢察機關內設機構改革探究

《人民检察》杂志发表薛江武文章: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探究

一、內設機構改革的價值與意義

(一)有利於凸顯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憲法地位

(二)有利於促進檢察機關組織體系的合理歸位

(三)有利於落實檢察機關以辦案為核心的工作定位

(四)有利於推動司法責任制改革的落實到位

二、內設機構改革的內在邏輯

(一)總體原則:檢察工作規律的遵循

(二)根本目的:有效強化法律監督

(三)精神實質:檢察職能的優化整合

三、內設機構改革後運行完善的建議

(一)堅持發揮三個主體作用

(二)不斷完善三項運行體系

(三)重點強化三項監督質效

(四)全面夯實三項專業機制

《人民检察》杂志发表薛江武文章: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探究

《人民檢察》總第786期

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推進法院、檢察院內設機構改革”,2018年修訂的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十八條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根據檢察工作需要,設必要的業務機構;檢察官員額比較少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檢察院和基層人民檢察院。可以設綜合業務機構。”這為新一輪內設機構改革指明瞭方向。最高人民檢察院準確把握檢察工作新的時代方位和歷史座標,將內設機構改革作為新時代檢察工作創新發展的切入點和突破口,加強頂層設計,強力推進改革。此輪機構改革承載著黨和人民對檢察機關的重託,承載著保障檢察事業再創輝煌的歷史使命,需要深入研究,以凝聚改革共識,提升改革成效。

內設機構改革的價值與意義

對於新時代下內設機構改革的價值與意義,有必要系統深入梳理,才能充分理解改革、真心認可改革、全力支持改革。

(一)

有利於凸顯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憲法地位

檢察權從性質上看,既有司法權的屬性,又有行政權的色彩,但最重要的還是法律監督性質,這是檢察機關的憲法定位,也是檢察權存在的重要基礎。辦案責任制的落實、監察體制改革後偵查權的剝離,都使得檢察權的行政色彩淡化,得以逐步迴歸其法律監督的本質屬性,但仍存在監督資源分散與監督工作不平衡等問題。

一是監督資源分散問題。職務犯罪偵查預防部門轉隸後,機構設置帶來的監督資源分散的問題仍然存在,影響了法律監督職能履行的效果。如捕訴分離狀態下,偵監部門及公訴部門分別將大量精力放在審查批捕和審查起訴工作上,且大多數案件都經偵查監督部門和公訴部門重複審查,導致偵查監督、審判監督及刑事執行監督等工作人力資源短缺嚴重,只能淪為“附屬”。

二是監督工作不平衡問題。2018年7月張軍檢察長在大檢察官研討班提出檢察機關目前存在“三個不平衡”問題,其中刑事檢察部門大而不專,職能設置廣泛,涉及審查逮捕權、公訴權、偵查活動監督、審判活動監督、刑事執行監督等方方面面,但專業化程度不夠;民行檢察部門小而不精,民事、行政檢察監督相對獨立,聯繫不緊密,放在一部門導致監督的深度不夠,力度不大,公益訴訟工作更是附屬於其他工作開展,無法適應新形勢下民行檢察工作發展的需要。通過內設機構改革,將具有相同法律屬性、價值目標和運行特徵的檢察職權歸為一類,設定相對應的機構行使具有同一法律屬性和特徵的檢察權能,可以充分激活並整合有限的檢察資源,集聚監督力量,從而強化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的履行。

(二)

有利於促進檢察機關組織體系的合理歸位

長期以來,內設機構的設置不夠合理,組織體系未能各歸其位,使得檢察管理模式一定程度上背離了檢察規律的基本要求,導致檢察管理在推動檢察權公正運行中的功能發揮受阻。

從縱向上看,沒有關注上下級檢察機關之間的差別。原有機構設置更多強調的是上下對齊,僵化地堅持檢察一體化的要求,雖有利於上命下從和內部的監督管理,但卻造成了基層內設機構過於臃腫,導致組織成本的不合理增加和效率的降低。

從橫向來看,沒有釐清內設機構之間的關係。首先,從行政部門與業務部門之間的關係上來看,辦案業務部門沒有得到應有的突出,其次,業務部門與行政部門也存在職能交叉,如作為綜合業務部門的法律政策研究部門總體來說應納入業務部門,但在基層除了承擔法律政策研究職能,還同時承擔信息編髮、新聞宣傳、綜合文字等多項行政性事務,導致其服務業務的功能難以充分發揮。最後,具體業務部門之間職能不清晰,檢察權能邊界模糊,資源配置重複、疊加。如,案管部門與控申部門均具有對外接待業務,導致控申部門與案管部門“兩個窗口”對外;強制措施的司法審查職能分散於審查批捕、審查起訴、刑事執行檢察等多個部門,不利於整體系統地開展監督工作,極大地制約了檢察職能的充分全面履行。

通過內設機構改革對檢察內部資源進行優化配置,從而構建職能優化、運轉高效、專業歸口、責任清晰的機構組織體系。

(三)

有利於落實檢察機關以辦案為核心的工作定位

張軍檢察長指出“給人民群眾提供更優質的法治產品、檢察產品,核心就是辦案,就是以辦案為中心。通過辦案滿足人民群眾美好生活需要,根本在於辦案的質量和效率。”落實檢察機關以執法辦案為核心的工作定位,需要完善的內設機構體系提供保障。然而,當前基層內設機構設置多而散,在集聚人力資源落實辦案核心上,仍存在一定的問題。

一是行政部門多導致辦案力量減少。改革前行政部門龐大而綜合管理效率不高,分工過於明細,如一些地方辦公室根據財務、計劃裝備等職能又分為多個部門,政工部門則下設組織人事、宣教、老幹部、基層建設指導等,每級部門均設有負責同志及工作人員,導致佔用人力資源過多,一些行政部門人員忙閒不均的問題突出。

二是業務部門多導致辦案力量減少。從組織成本角度分析,設置一個內設機構必然要確定內設機構的管理人員和輔助管理人員,內設機構多,部門負責人就多,一線辦案的力量就相對薄弱。同時,部門多,部門負責人參加院內各種會議就多,從事事務性工作的內勤就越多,重複性勞動就增多,業務部門內的辦案力量進一步弱化分散。

三是現有機構設置標準導致辦案專業化不夠。根據訴訟流程確定業務部門,雖然使得檢察官在訴訟程序上只要把握其中一個環節即可,但也導致每個檢察官都需全面瞭解各類案件,做“全科醫生”,不利於檢察官的專業化建設,不利於專業領域案件的深耕細作。通過機構改革,可以以工作定崗、以案件定崗,建立精簡高效的行政部門和業務部門,並細化專業化的辦案模式,以專業化推進檢察人才隊伍建設,最終提升辦案的質量和效率。

(四)

有利於推動司法責任制改革的落實到位

致力於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的司法責任制改革,必須建立在檢察官辦案主體地位突出、內設機構精簡平衡的基礎上。隨著司法責任制改革的深入推進,現有內設機構存在的問題日益凸顯。

一是存在大小失衡問題。按照訴訟流程來確定機構設置,容易導致部門間大小失衡。不同業務部門職能範圍大小不同、案件多少不同,導致人員配置情況差別較大,引發司法責任制的運行基礎即檢察官配置難的問題。既要在一線辦案部門重點配置檢察官,又要在每個業務部門至少配備一名檢察官,往往捉襟見肘。

二是存在忙閒不均問題。部門之間人力資源調配不合理,有的部門案多人少現象嚴重,有的部門經常無事可做,忙閒不均的問題一直頗受詬病。尤其是司法責任制改革後,檢察官的責任越來越大,案件質量評查要求越發嚴格,而案件越多越忙的部門犯錯的可能性越大,容易引發“多做多錯,少做少錯”的負面情緒,導致在基層院一些檢察官不願意去公訴等案件多責任大的部門。通過完善內設機構設置,可以有效解決大小失衡和忙閒不均問題,實現機構設置基本均衡,有利於司法責任制向縱深推進。

內設機構改革的內在邏輯

高檢院在2016年與中編辦聯合出臺《省以下人民檢察院內設機構改革試點方案》的基礎上,2018年又先後出臺《最高人民檢察院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以及《關於推進省以下人民檢察院內設機構改革工作的通知》,明確全國檢察機關內設機構改革的具體方案,推動改革向縱深發展。此輪機構改革的內在邏輯和基本規律,需要系統深入梳理,以展現此輪改革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有效性。

(一)

總體原則:檢察工作規律的遵循

高檢院在2016年與中編辦聯合出臺《省以下人民檢察院內設機構改革試點方案》的基礎上,2018年又先後出臺《最高人民檢察院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以及《關於推進省以下人民檢察院內設機構改革工作的通知》,明確全國檢察機關內設機構改革的具體方案,推動改革向縱深發展。此輪機構改革的內在邏輯和基本規律,需要系統深入梳理,以展現此輪改革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有效性。

首先,堅持黨的領導,回應人民群眾對檢察工作的期盼。

要解決檢察工作發展的根本問題,就要堅持黨對檢察工作的絕對領導,這是檢察工作的最根本規律。檢察機關是黨領導的法律監督機關,檢察工作是黨和國家工作大局的重要組成部分,機構改革工作必須堅持黨的領導,這是推進內設機構改革根本的政治原則。內設機構改革就是要從制度安排上發揮黨的領導這個最大的體制優勢,通過完善機構設置和職能配置,把黨的領導貫穿檢察工作的各方面和全過程,確保黨中央各項決策部署能夠在檢察環節得到更好貫徹落實。

要解決檢察工作發展為了誰的問題,就要履行為人民司法的政治責任,為人民群眾提供更加優質的檢察產品。新時代社會主要矛盾發生了根本性變化,檢察機關原有機構設置已經難以完全適應人民群眾的司法需求,檢察機關要從供給側滿足人民群眾對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環境等方面的更高需求,推進內設機構改革。回顧40年來的檢察發展歷程,在各個歷史時期,黨和人民對檢察工作的新要求,就是檢察工作新的著力點,相應的,該領域的檢察機關內設機構就會創設、加強或取消,公益訴訟檢察部門的設置便是對人民群眾希望檢察機關做好“公共利益代表”司法需求的針對性回應。

其次,堅持一體化要求,順應檢察權科學運行的需要。

檢察一體是檢察權統一行使的政治和組織保障,“其精神實質在於保障檢察職能的統一行使”。檢察一體化是由檢察機關的性質和領導體制決定的,是檢察工作的重要規律,這也是我國憲法和檢察院組織法予以明確的檢察工作原則,內設機構改革必須遵循。無論是哪一級別、哪一地方的檢察院,其都是國家憲法規定的法律監督機關,行使的都是法律監督權,檢察機構的設置,包括模式、名稱都應當統一。這既是一體化的內容,也是一體化的組織保障。同時,機構設置也要充分考量四級檢察機關功能角色定位。高檢院和省級院的檢察工作以充分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和領導指導職能為重點,兼顧精細化、專業化要求,側重於對下工作領導、業務指導,內設機構應當力求保持一致;市級院要以發揮辦案機關功能為主,兼顧承上啟下、居中指導的職能屬性,參照省級院的要求和實際需要進行設置;基層檢察院作為一線辦案單位,側重於具體行使辦案權,要以優化職能配置、推行扁平化管理為主線展開,精簡整合內設機構。

再次,堅持實踐導向,適應地區差異對機構改革的需求。

機構改革需要統籌考量、斟酌地區差異,不可能做到上下整齊劃一,各地完全一致。各級檢察機關可以根據職能多少和業務量的大小,決定業務機構的具體設置。以安徽為例,要考慮以下幾個實踐因素:

其一,人口因素。阜陽臨泉縣人口229.7萬,黃山黟縣人口不到8.1萬人,人口數量相差28倍。轄區人口多,案件相對就多,機構設置應有所差異。

其二,人員編制因素。安徽北部人口多,相對檢察編制多,如阜陽太和縣院108人,而南部人口少,相對檢察編制也少,如蕪湖三山區24人,機構數量應反映出檢察編制的多少。

其三,案件量因素。機構設置以辦案為核心,而各個院案件數同樣存在很大差別,如2017年、2018年,合肥市包河區院審查起訴數分別為1449人、1647人,而黃山徽州區院審查起訴數只有51人、83人,差別亦在20倍左右。當案件數量足夠大,才有必要將某一類案件獨立出來成立專業化辦案機構。

其四,經濟社會發展因素。相對落後地區仍然是傳統類型案件較多,發達地區則知識產權等經濟新類型案件多,可以選設專業化檢察部。高檢院機構改革方案充分考慮了實踐因素,在保持統一性的前提下堅持了靈活性,明確基層院編制數彈性確定機構數量,並確定“3+2”和“4+1”兩種模式供選擇,且賦予了省級院一定自主性,充分發揮省級院更瞭解全省情況的優勢。

(二)

根本目的:有效強化法律監督

“尊重並鞏固憲法關於檢察制度的基本定位,在此基礎上完善檢察權配置及其運行機制建設,是檢察改革的基本進路。”堅守法律監督機關的憲法定位,強化法律監督,既是我國檢察機關內設機構改革的初心與宗旨,也是檢驗改革成敗的根本標準。

國外多將檢察機關定位於純粹的公訴機關,而我國將其定位於法律監督機關,這一具有中國特色的憲法定位,並非外國法律制度的簡單移植,而是根植於我國曆史條件和社會時代背景,契合我國一元憲制結構。

1979年檢察院組織法就旗幟鮮明地明確了檢察機關之法律監督機關的性質和定位。四十年來,雖然經濟社會發生翻天覆地變化,檢察職權多次作了調整,理論上還存在各種觀點,但是2018年修訂後的檢察院組織法,再一次明確法律監督機關的性質和憲法定位。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背景下,堅持檢察機關的憲法定位,不僅彰顯了對憲法精神的貫徹,對既往法律規定的延續,更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體制、司法體制的鮮明特徵。可見,我國檢察機關恢復重建40年以來,不管如何改革,面臨何種轉型,但法律監督機關的定位始終沒有變。履行並強化憲法賦予的法律監督職責,就是新時代檢察事業的主心骨和新時代檢察工作的主旋律。

法律監督是統攝各項檢察職能的“綱”,內設機構改革就是要更加有效保障法律監督職能的實現。機構設置必須緊跟主心骨,唱響主旋律,堅守法律監督機關的憲法定位。當前檢察機關採取捕訴一體,是新時代下內設機構改革的再選擇,意在強化法律監督質效。首先,有利於強化同步監督。實行捕訴一體,既可以有效避免內部推諉扯皮,又能把審查起訴職能提前,進而強化同步監督提升監督質效,這在證據的收集上具有明顯的效果,有助於構建以檢察機關為主導、以證據為核心的刑事指控體系。其次,

有利於強化專業監督。改革前,由於各部門各階段辦案標準要求不同,檢察官只關注本部門本階段的辦案業務,只具備一般、傳統的辦案技能,缺乏分類型、全過程、專業化辦案能力。捕訴一體後,堅持“一件事情由一個機構負責,以案件類型和業務性質為基礎設置業務機構”,猶如醫院按病的種類設內科、外科、耳鼻喉科等科室,是按照案件類型來劃分,更有利於提高辦案專業化水平。再次,有利於強化高效監督。實行捕訴一體,將傳統的多人辦一案改為一人辦一案,這種“一竿子到底”垂直式辦案方式,同一案件進行遞進式審查,可以避免證據收集缺乏系統性、目的性,從而提高辦案效率。最後,有利於強化平衡監督。捕訴一體後,刑事案件監督質效得以提升,同時檢察官素質能力通過倒逼得以提升,可以騰出更多的人力從事民事檢察、行政檢察與公益訴訟檢察,有效解決四大檢察業務的平衡問題。

(三)

精神實質:檢察職能的優化整合

為進一步聚焦檢察主責主業,強化法律監督,機構改革必須結合具體檢察職能推進,即“內設機構的形式應當與其承擔職能的規律特點相適應,內設機構的職責與職權配置應當與其承擔的檢察職能相一致”。內設機構改革通過機構整合實現檢察職能整合,為社會提供更多更好的檢察產品。

首先,統籌考慮各項檢察具體職能的可融合性。

基於檢察職能的多樣性,檢察機關內設機構改革所要解決的核心問題就是檢察具體職能之間的可融合性。檢察機關內設機構的改革不單單是機構的“拆、合、並、減”,而應當充分體現改革的初衷,圍繞職能轉變,理順內部關係,按照權責一致、科學合理的原則,實現職能的有效整合和優化。控告申訴檢察職能和案件管理職能之間具有可融合性,兩個部門合併,既實現了一個窗口對外接待,又充分考慮了案件受理、線索統一管理、強化內部監督的職能的融合,如控告申訴部門對本院辦理案件中違法行為的控告進行受理和審查辦理的職能,這與案件管理部門監督辦案的職能是一致的,完全可以相互融合。刑事申訴檢察和民行檢察職能之間不具有可融合性,若合併於一個內設機構,彼此仍會“涇渭分明”,並不能發揮提高辦案質效、更好促進司法公正的作用。

其次,摒棄職能簡單合併的僵化改革傾向。

不能將內設機構改革簡單地理解為“大部制”改革。“大部制”也稱為大部門體制,是指政府將性質相似、職能類同、業務相近的政府部門進行有機地整合,從而達到統一、精簡、效能、責任的目的。從政府組成部門數量上看,總體減少了,但從每個政府組成部門內部來看,內設機構反而增多了,這與檢察機關改革的模式和路徑並不一致,兩者存在區別。雖然從外在形式上來看,特別是基層院確實是以機構整合為主,但如果脫離了職能優化整合這一精神實質,走單純的機構合併為主的“大部制”改革之路,只會淪入“新瓶裝舊酒,穿新鞋走老路”的尷尬局面。本輪機構改革中,高檢院和省級院內設機構數量在改革後並未減少,但不少機構的職能卻發生了明顯的變化,體現了改革在於實現職能的優化整合,而非機構合併本身。

最後,關注職能適當分離的專業化需要。

鑑於檢察職能專業化發展以及機構設置平衡性的要求,只要有利於優化配置檢察資源,有利於監督職能的充分發揮,內設機構的適度分離和“蓬鬆化”需求也是理所當然。高檢院將民行檢察部門分為民事、行政和公益訴訟檢察部門,根本的原因還在於

以內設機構改革為切入點,實現檢察職能的優化調整,推動“四大檢察”全面協調充分發展。隨著經濟社會發展,檢察機關作為“公共利益代表”的地位越發凸顯,社會對政府依法行政的要求愈發強烈、對破壞生態環境等影響公共利益行為提起公益訴訟的呼聲日漸升高,原有的民行檢察部門設置已不能適應新時代的變化發展對檢察工作的新需求,其機構分設、突出專業、優化職能正是順應這一需求的必然結果。

內設機構改革後運行完善的建議

內設機構作為檢察權運行的組織載體,是檢察權內部配置和管理的表現形式,其設置、運行、相互關係等,對檢察權運行和檢察職能履行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新形勢下,必須堅定不移推進內設機構改革,並著力解決運行中存在的問題,保障改革紅利不斷釋放,推動新時代檢察工作創新發展。

(一)

堅持發揮三個主體作用

檢察機關內設機構改革深化中,上中下要各司其職,統籌好原則性和差異性,著眼全局,兼顧上下,做到全國標準統一、上下機構銜接,促使機構內部分工明晰,權力運轉有序。

  1. 高檢院要強統籌,宏觀上不偏差。實現全國檢察機關內設機構改革的系統性集成性,最為關鍵是高檢院的頂層設計和督查檢查。要進一步發揮統籌作用,加大對各省級院具體改革方案的審查和實地督查,抑制創新盲動,及時解疑釋惑,確保中央的改革精神在各地方案中予以不折不扣地執行,機構設置做到上下銜接與全國統一,維護機構改革的嚴肅性。

  2. 省級院要抓銜接,中觀上不走樣。省級院對上關鍵是要吃透改革精神,確保規定動作不走樣,自選動作合要求,與高檢院改革方案的精神相一致,需要調整的要向高檢院報批,不可隨意改之,對下關鍵是要落實落細改革,確定方案得到真正執行。

  3. 市縣院要重實施,微觀上促落地。市縣院既是改革對象,也是改革主體,要全面發揮協同作用,確保內設機構改革真正落實落地。基層院機構整合後上下級機構不對應的,在機構內可根據條線設立專業化辦案組織進行對接,或指定專門的部門或人員負責,確保找到人,辦成事,不誤事。

(二)

不斷完善三項運行體系

推進內設機構改革,務必要順應司法責任制改革的要求,完善檢察權運行體系。

  1. 完善以辦案為核心的機構運行體系。推動業務部門和行政部門改革相同步、機構改革與完善機構管理相同步,不斷完善機構運行體系。要注重綜合部門與業務部門的平衡協調。繼續堅持“讓專業的人幹專業的事”的思路,既突出業務部門辦案需要,也突出精幹高效行政部門的運行需要,防止綜合部門人才流失、工作質量下滑,做到各類人才各就其位、各得其所,部門各司其職。要注重業務職能部門之間的平衡協調。既要突出傳統優勢業務刑事檢察,又要大力發展民事、行政、公益訴訟檢察,讓傳統比較薄弱的部門充實起來,實現業務部門之間的平衡,倒逼民行等業務加快發展。

  2. 完善捕訴一體下的權力運行體系。要在充分把握捕訴一體價值內涵的基礎上,通過健全制度、完善機制,實行內部專業機構的管控、檢察考核指標的管理等措施,從而保障捕訴一體辦案模式應然價值的充分實現。如,事中要遵守逮捕與起訴的法定條件,充分考量兩者在證據標準上的不同要求。如果出現捕、訴不當的,要嚴格按照司法責任制的要求,追究有關辦案人員的責任,對一些複雜、敏感的捕、訴案件,可提交檢察官聯席會議或檢委會討論,或組織人民監督員進行評議。

  3. 完善訴訟職能和監督職能相融合的職能體系。不斷完善兩項職能的相融合體系,以實現在辦案中監督、在監督中辦案。“在檢察改革過程中,檢察院的監督權不僅不能削弱,而且應該拓展和加強。”對監督事項進行案件化改造,實行監督事項案件化辦理,推動監督事項由“辦事”向“辦案”模式轉變,是實現辦案和監督統一的有效途徑,有利於強化監督工作的嚴肅性。推進監督事項辦案化,既要明確監督事項一整套辦案程序,也要完善監督事項的辦案機制,以實現訴訟和監督職能的良性互動和協同發展。

(三)

重點強化三項監督質效

內設機構改革通過職能優化整合實現了機構整合,但對監督制約帶來了巨大挑戰。在旗幟鮮明地強化檢察長的領導、管理、審批權的基礎上,要構建多層次全方位的內部監督制約體系,以保障檢察權規範運行。

  1. 強化案管部門的監督制約職能。案件管理部門要圍繞建立“全院、全員、全程”的宏觀、動態檢察管理監督模式強化監督,實現“一個窗口對外,一個閘門對內”,對外統一提供綜合檢察服務,對內通過組織案件評查、流程監控等手段加強執法辦案監督。

  2. 強化部門負責人的監督管理職責。部門負責人作為行政領導,應淡出對檢察官獨立辦案的介入,但監督管理職責需要加強。既要加大對辦案的日常監督,充分發揮與部門人員“零距離”接觸的優勢,也要在重大疑難複雜案件上發揮作用,積極組織或提請召開檢察官聯席會議,為案件處理提供參考。

  3. 強化智慧檢務的科技監測效用。張軍檢察長強調“智慧檢務建設要與檢察機關內設機構改革統一協調起來”。內設機構改革對檢察職能進行了重新優化組合,有利於形成合理的檢察權運行結構體系,但如何評價運行成效及檢察工作好壞等難題,比如績效考核上,如何解決忙閒不均、各類案件怎麼量化分值等問題,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賴智慧檢務的推進。

(四)

全面夯實三項專業機制

專業化是機構改革的方向,要旗幟鮮明予以堅守,並興利除弊。

  1. 在機構精簡的基礎上夯實專業化辦案組織體系。市級院以上容易培養專家型檢察官,組建專業化辦案團隊,基層院則仍需要在培養全能型和專業化檢察官上搞好平衡。在基層院一個部門檢察官往往較少,可以指定專人進行辦理,或根據個案需要臨時設置,也可以請求上級院指定地緣相近的其他基層院或其本身統一辦理。

  2. 在工作理念統一的基礎上夯實專業化辦案機制。要注意防止不同類型案件辦案理念不同,具體來說,對一些類型不同但相似的案件,如傳統刑事詐騙與經濟類詐騙,內設機構改革後由不同部門來辦理,就要在更廣泛的範圍內加強類案研究,對此類典型案例進行分析形成指導,以此促進辦案理念統一,推進類案辦理專業化和不同環節辦理專業化的統一。

  3. 在專業化的基礎上夯實檢察人員綜合素養提升機制。在加強培訓、實行輪崗等基礎上,要加強自上而下的條線指導。同時,參照高檢院和生態環境部互派幹部進行崗位實踐鍛鍊的做法,各級檢察院有關內設機構也可與相關部門建立合作機制,如民行機構可與法院民事審判庭等互派幹警鍛鍊,這對檢察官在短時間內提高專業化水平和綜合素質大有裨益。

安徽檢察新媒體出品

審 核丨吳貽夥

來 源丨人民檢察

作 者丨薛江武

編 輯丨王福兵

投稿郵箱丨[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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