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强县公安局查处一起谎报警情案

近日,枣强县公安局查处了一起谎报警情案,违法行为人彭某芳(男,53岁,枣强人)被行政拘留。


枣强县公安局查处一起谎报警情案


4月23日13时许,该局指挥中心接到一起“警情”,对方自称是“衡水市公安局某支队”工作人员,现正在追查一名嫌疑人,要求指挥中心帮助查找嫌疑人的电话以便进行抓捕...漏洞百出的话语引起了接警员的警觉,追问之下,对方改称自己在深圳时被他人诈骗,要求公安机关帮其查找对方电话。该局城关派出所民警迅速到达报警人员所在地,但并未找到报警人,电话联系报警人后,对方却谎称自己没有报警。

经调查,报警人系枣强镇彭某芳,遂依法将其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询问。在证据面前,彭某芳承认自己因在北京打工时被人拖欠工资,想让公安机关帮助查找对方电话,便在酒后想出了这种昏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枣强县公安局依法对彭某芳作出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处罚决定。

枣强县公安局查处一起谎报警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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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强县公安局查处一起谎报警情案

故意拨打110扰乱正常接警工作,拨通110后便挂机、乱摁电话键、乱骂、怪叫或要求聊天等无理取闹行为,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拨打110谎报警情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拨打110攻击、威胁、谩骂、侮辱、恶意骚扰、有意刁难接警、处警人员,发泄心中不满的,将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转自 衡水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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